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0〕1468号]  [1990-11-19]

  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对减税期限曾明确规定,财政部又于1980年1月6日以〔86〕财税字第001号文发出《关于处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明确延期至1990年底。现在此延长期即将期满。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加速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减期限继续延长至199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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