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制度方法司、人事部综合计划司、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关于印发<<全国贯彻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规定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制司〔1990〕28号]  [1990-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社会(劳资)处、人事厅(局)计划处、劳动厅(局)计划(统计)处:

  现将《全国贯彻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规定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贯彻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规定工作会议纪要

  附件2:《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附件1:全国贯彻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规定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于1990年10月17日至19日在广州市联合召开“全国贯彻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规定工作会议”,布署贯彻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统制字[1990]30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事宜。来自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人事、劳动部门及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委的代表共计九十四人参加了会议。

  经过认真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规定》的颁发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为在劳动计划和统计工作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提供了依据,也为将来制定国家标准创造了有利条件。《规定》的贯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统计、人事、劳动、计划部门的密切合作,还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

  与会代表对如何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法,有的已经表示回去后马上成立专门办公室,组织专人负责企业、事业、机关的认定工作;有的已写出在地区实施的具体意见;有的已明确如何分级认定;有的已排出时间表。多数地区表示,四个部门一定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与会代表还就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深入讨论,表示要克服困难,做好这项工作。

  一、关于《规定》的贯彻实施

  会议要求,各地统计、人事、劳动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态度,组织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规定》的基本原则、精神切实落到实处。会议认为,在贯彻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事厅(局)、劳动厅(局)、计委要及时联合转发《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所发文件须抄报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委。计划单列市贯彻《规定》的工作,由各省一并布置。

  2.各地应由统计部门牵头,统计、人事、劳动、计委四部门选派专人,共同组成“核定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作小组”,负责《规定》的贯彻和各企业、事业、机关性质的认定工作。核定小组宜采用集中合署办公的方式,共同研究、处理有关问题。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拟各派二人,组成核定小组,集中在国家统计局办公。11月15日前后,开始陆续向各地转送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核定目录,力争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小组的组成名单一经确定,即须抄报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委。

  3.各地可结合布置年报工作,逐级布置《规定》的贯彻工作。年报工作已布置过的地区,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规定》的布置贯彻工作。这项工作应由四个部门联合进行。

  4.建议对于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性质的具体认定工作、采取按照单位的领导隶属关系分级认定的方法,即由核定小组会同同级主管局,对其直属单位的性质逐一进行认定。具体办法是:由国家统计局(牵头)、人事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组成核定小组,会同主管部、委、局、办等,负责对中央直属单位的企业、事业、机关的类别进行认定,列出目录,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人事、劳动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统计、人事、劳动厅、局和计委会同主管厅、局、委、办等,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的企业、事业、机关的类别进行认定,并按照劳动计划、统计的编制、汇总程序列出单位目录,通知有关地市或部门。地 (市)、县级的认定工作类推。

  5.有关今年统计附表中所涉及的“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和“列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由核定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在进行认定工作时,共同予以核定。

  6.《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同1990年的年报工作及1990年年报的联合审查工作相结合,利用这次机会,通过这几项工作,确实澄清各类单位数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这对于确定“八五”基数非常重要。

  7.1990年年报,仍按原定上报日期,连同附表一并上报。各地要注意依此时限,安排单位性质的认定工作,年报工作和年报联合审查工作。在年报上报以后半个月内,请各地将《规定》的贯彻情况,连同年报工作、联审工作一并总结上报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委,总结应包括具体作法、执行情况、经验、问题和建议、意见。

  8.要把能否正确执行《规定》,提高到能否遵法、守法的高度来认识。未经允许不得自行改变《规定》的各项内容。在单位的企业、事业、机关性质的认定上,不能各行其是,有问题必须及时请示。

  9.《规定》的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统计、人事、劳动部门和计委都必须诚心诚意地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顾全大局,不扯皮、不拆台,这是对几个部门的一次重大考验。同时要注意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传达、贯彻文件中,统计、人事、劳动部门首先要吃透精神,然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尽最大努力做细致的工作,保证稳妥可靠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1.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在划分企业、事业、机关时使用,不作为其他管理工作的依据”,这一点必须十分明确。在现实管理体制中的确存在着有待理顺和解决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和矛盾,但这绝不是《规定》所能够解决的。在国家标准颁布之前,这个《规定》只是适用有限范围的过渡性文件。

  《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2.关于附表问题

  《规定》用于劳动计划管理和统计,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行体制的复杂性,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也确实存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规定》在个别情况下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对于一时没有把握完全按《规定》划分的具体范围来实施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单位,原则上应维持现状,以容今后更稳妥地处理。今年应在核定小组共同认定的情况下,分别列入“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和“列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附表中计入其有关统计数字。这样处理,是为了三个目的:一是确保1991年计划工作不受影响;二是防止破坏《规定》中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范围,以保证统计数字的规范性、稳定性,不使统计数字随体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不给出路,则会产生“没门跳窗户”的问题;三是防止急于“一刀切”,引起管理上的混乱,造成不安定因素。因此,各地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要认真、慎重、稳妥、周到,切忌简单化。

  3.关于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划分的基本单位问题

  《规定》的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第二个条件,即:“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财务预算、决算表”,这是关键。有些不同时具备独立核算三个条件的所谓“单独核算单位”、“二级核算单位”,不能做为划分企业、事业、机关的基本单位。由主管企业统一进行成本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算作独立核算单位。

  4.由统计局牵头,几家共同合作问题

  统计核算是一项重要的核算,是计划工作的基础。无论从工作需要,还是从统计部门的法律地位看,由统计局牵头做这项工作都是理所当然的,会议要求各地统计局的同志切实地负起责任来;要求人事部门、劳动部门的同志积极、主动地与统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对划分工作中出现的有交叉、有争议的问题,一定要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如实在难以解决,可上报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委研处。

  附件2:《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有何区别?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为反映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结构和发展状况,研究国民经济的各项比例关系而制定的国家标准;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是为了满足劳动工资计划按照企业、事业、机关分别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暂行规定。两种分组的目的是不同的,因此两者不能替代,也不能因为划定一个单位的企业、事业、机关的性质而改变其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二、政府部门附属机构,如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如何划分?

  答:对政府部门附属的独立核算的宾馆、招待所、印刷厂,按照《规定》的划分原则,应该划为企业;对非独立核算的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应随其主管部门的性质而定。

  考虑到目前各地区对这些单位在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上的特殊性,拟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以附表的形式加以列示。

  三、校办工厂如何划分?

  答:独立核算的校办工厂,按性质应列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校办工厂,随学校的性质统计为事业单位。

  四、地方公路养路单位所属的水泥厂、修理厂、供应站如何划分?

  答:地方公路养路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水泥厂、修理厂、供应站根据其性质应列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应随其主管单位的性质,统计为事业单位。

  五、民政部门的安置农场如何划分?

  答:民政部门的安置农场的主要任务是收容、遣返盲流、无业游民,其工作性是为保障社会的安定,经费由国家拨款,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性质不同,应划为事业单位。

  六、对有部分经济收入的设计院、研究院如何划分?

  答:《规定》明确:“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加以确定”,“而不管其经费来源和是否有经济收入。因此设计院、研究院应划为事业单位。

  七、对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的政企合—单位如何划分?

  答: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的政企合一单位,兼有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两种职能,虑到它是从原来的行政机关逐渐演变过来的,仍负有政府授与的行政职能,在划分时应列入机关。

  八、各类培训中心如何统计?

  答:目前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培训中心,在划分时原则上应按其性质,而不能看名称;对以招待旅客为主,没有培训任务的培训中心,应按招待所对待,划为企业;对有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主要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培训中心,应列为事业单位。

  九、地方性总公司如何划分?

  答: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授与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总公司,其公司身划为机关,下属的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应按各自的性质,分别划为企业或事业单位。

  十、县以下(包括县级市)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是否包括省辖市的区?

  答:列入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不包括省辖市的区及以下单位。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GB 12404—9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用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统计管理中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编码方法

  采用一位数字系列顺序代码。

  3.单位隶属关系代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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