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90〕财农字第283号]  [1990-10-24]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为了加强全国国营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场圃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场圃应遵守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正确地核算、监督各项经济活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国营林场、国营苗圃,但不适用于森工企业中的林场、苗圃。根据林业事业发展需要,改成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营林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由总则、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成本计算办法,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等五个部分组成。
  (五)本制度规定场圃采用“借贷记帐法”,并按“借贷记帐法”说明科目的对应关系。
  (六)使用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以及建立和保管会计档案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引用的有关计划、统计、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不作为变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财务制度的根据。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对经营规模很小的苗圃,还可以在不影响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制订简易会计制度,一并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三、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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