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65号]  [1990-09-06]

  根据1999.11.19《(财法字〔1999〕57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本文失效!

沈阳市财政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缴纳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却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共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3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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