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财税字〔1990〕9号]  [1990-08-22]

  根据1997.09.08《(财法字〔1997〕4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税务局: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经济权益的情况日益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的规定,现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率均为5%。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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