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0〕854号]  [1990-07-20]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辽税政四字(1990)190号《关于金州水韶场有关土地使用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水貂场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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