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物调字205号]  [1990-05-08]

  为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推动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和国发[1987]52号文关于为支持招标所需费用,可向委托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解决正常开支的精神,现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收费标准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可收取如下费用:
  1、委托招标服务费
  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
  一项招标业务中,委托招标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2、中标设备服务费
  仍按原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资部另行规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但同一项目,招标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不能兼收。
  各招标机构应本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一九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委托的招标业务,其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各地原制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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