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统一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如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一般算低值易耗品,作为流动资产。
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和改造、更新的投资活动。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就是指铁路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它对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增加和在技术上的不断更新,实现铁路现代化,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的需要,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4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社会、管理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计划管理、检查、监督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情况及促进企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5条 为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统计法》与部颁《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核算基础工作,使统计工作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字资料;单位领导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并支持统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报。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本规则的内容,在搞好基本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建设规模、投资结构、工程进展、投资效果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任务和统计范围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
第6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是: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方面。也就是以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的经济现象为统计的对象,包括通过各种经济形式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从建设前期、建筑安装施工期以至投产后投资回收期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要通过对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数量方面的观察,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效果等发展变化的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以认识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第7条 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将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再生产划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国家规定铁路部门将机车车辆购置作为投资一部分,单独列示,在投资计划上分别安排,分别管理。因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也作相应划分。
一、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包括:
(一)为加速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如新建铁路、新建枢纽、工厂、医院、学校等等。
(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在现有项目或企业中扩大规模,如: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增建工厂的主要车间,增建枢纽的到、发、编组场或环线、疏解线、增建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的医疗用房等等。
(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的迁建项目。
(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新恢复的项目。
(五)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六)用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或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
二、更新改造,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了挖掘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的更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为了改善原有铁路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五)现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六)用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建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和增建主要车间的项目,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尚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是指铁路为扩大再生产和设备更新而购置的机车和客、货车辆。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任务
第8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制定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决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建设及加强管理提供依据,对决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领导了解、掌握情况和企、事业管理以及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
第9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所必须包括的全体单位,它是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研究总体的前提。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根据统计目的、任务的要求,既考虑实际需要,又考虑管理水平和统计力量等条件确定的。当前,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铁道部计划安排的全部建设项目及未列入部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具体统计范围如下:
一、基本建设
(一)列入铁道部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部计划指标内授权各局、各公司等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本建设结转投资(包括基建库存设备、材料和工程预付款)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如果铁路的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投资,分别下达计划,则应分别统计。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列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二、更新改造
(一)列入铁道部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授权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二)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和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业、事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部基建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设备折旧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属于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
凡列入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的均属统计范围。
四、关于统计范围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为了检查计划,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的划分,应与计划口径保持一致。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年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有的年度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一般可按当年计划进行统计,即当年列入何种计划,就应纳入何种统计,其以往完成的累计数字也要相应地调整过来。
(二)未纳入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是指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零星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和建造的单项工程其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凡列入一个设计(计划)文件的工程和设备,应按项目的计划总投资计算(实际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按实际总投资计算),不得按单项工程或单台设备计算;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也不得分割计算;成批购置设备不得按单台价值计算。几个单位合资建设的项目,应以项目总投资计算,不得按集资单位分割计算。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统计
第一节 建设项目统计的涵义
第10条 建设项目统计一般是指建设项目个数统计以及按照不同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它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和进行设计施工的基本单位,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观察的基本单位。投资统计报表设计和指标设置,以及综合汇总都是以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为基础;固定资产投资微观经济效果指标,一般都是按建设项目来计算和考核的。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建设成果。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又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的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可以观察建设项目的各种构成,研究各类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对比各类项目的投资效果。因此,建设项目统计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基础。
第二节 建设项目分类
第11条 根据国家和铁路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基建项目)一般是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通常是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如铁路工厂、物资办事处、设计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部(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对编有设计概(预)算的独立列项目的工程,如新建铁路干支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改扩建铁路、枢纽、站场、客站、大桥等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统计。
基建项目一般是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如,上述以单位或以独立工程作为项目的均由若干个单项工程所组成。不得把不属于一个设计文件内的,经济上分别核算、行政上分开管理的几个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在一个总体设计内,分期建设的工程,按一个建设项目统计。
基建项目是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计划,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的基层单位。基建项目的各种属性是进行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基建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基本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二、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更新改造项目是根据独立设计文件或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确定的,大致相当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
按国家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更新改造项目。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有若干个更新改造项目。一个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更新改造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组成
第12条 根据编审建设预算、制定计划以及进行统计、会计核算的需要,建设项目一般进一步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一、单项工程:一般是指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能力、效益的线路区段、站场、联络线等或生产设计规定产品的车间、生产线或独立工程等。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以前,往往陆续建成若干个单项工程,所以单项工程也是考核投产计划完成情况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基础。
二、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工业建设中一个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的设备安装又是一个单位工程。
三、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建筑安装工程的结构、部位或工序划分的,如一般房屋建筑可分为土方工程、打桩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格划分,如砖石工程分为砖基础、砖内墙、砖外墙等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编制施工预算、制定检查施工作业计划,核算工、料费的依据,也是统计工程实物量,计算施工产值和投资完成额的基础。
第四节 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
第13条 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大体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筹建、施工、投产、收尾和竣工。处在不同建设阶段的建设项目则分别叫做筹建项目、施工项目、投产项目、收尾项目和竣工项目。按照建设阶段划分建设项目是为了观察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对比各阶段项目增减变化情况,以反映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果。
一、筹建项目:是指正在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尚未正式开始施工的项目。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方案,组织审核设计文件和预算,订购设备、材料,办理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等。筹建项目已发生的投资额,应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但进行项目统计时,不计入施工项目个数。筹建项目正式开工以后,即成为施工项目。
二、施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进行过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的项目。凡是报告期施过工的建设项目,不论施工时间长短,也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作为施工项目统计。施工项目个数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建设规模的大小和建设战线的长短,它与同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对比,可以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高低。施工项目包括:报告期新开工项目、报告期前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项目、报告期前全部停缓建报告期恢复施工的项目、报告期内经过施工后又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投产或全部停缓建的项目。
(一)报告期新开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单纯建造生活设施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新开工项目的确定以总体设计或计划文件中所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详见“开工年月”指标解释)为准。新开工项目的多少,可以反映新上的建设规模,在施工项目中将新开工项目单独列出观察,对控制建设规模是必要的。
(二)本年续建项目:是指本年以前已经正式开工,并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或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而在本年复工的项目。
三、建成投产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它是反映报告期建设成果的指标,是检查投产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一)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全投项目”):是指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已全部建成能够形成设计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国家或部颁验收标准经国家、部验收委员会或其他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改建铁路、电气化铁路、自动闭塞、独立枢纽、独立大桥、学校、科研、卫生等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运营(包括临营,但工程临管或增建第二线、自动闭塞等开通未办验交手续的不算运营)或使用单位,为全部投产(或交付使用);工厂建设按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的建设项目,为全部投产项目。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0年11月《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的规定,必须在“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才能上报投产。达不到“通知”要求的不能作为投产项目统计。
(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部分投产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的可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已建成,能够形成设计规定的部分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验收合格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部分区段建成,经验收合格交付运营;工厂建设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的工程已经部分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的项目。如部属机车车辆工厂增建一些主要生产车间而增加了机、客、货车的修造能力。仅建成辅助附属设施,不能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的工业项目,或不能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效益的非工业项目,不能作为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统计。
(三)计算全部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及大中型投产单项工程的几项具体规定:
1、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部分建成投产,要按建设项目是否增加了设计或计划规定的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主要工程效益而定。如新建铁路和增建第二线建成投产,必须有交付运营里程和新增输送能力;编组场建成投产,必须新增编解能力;新建、扩建机务段建成投产,必须有新增机车、车辆检修能力或整备能力;铁路工厂及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必须有设计规定的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中有非本行业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多种经营车间建成投产以及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工程建成交付使用,都不能统计为部分建成投产项目,但新增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仍应统计。如计划上对上述工程是作为独立建设项目安排的,统计全部或部分建成投入生产的原则,与其他独立建设项目相同。又如非生产性建设的医院和学校,必须新增病床、门诊室和教学楼(室)才能算部分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仅建成附属宿舍等非主要工程的,不能统计为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2、总体设计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在各期生产性工程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时,才能算为全部投产;分期建设的项目,第一期工程全部或部分建成并移交生产(或使用),可算为部分投产。
改扩建项目如果没有总体设计,可按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内容衡量,即年度计划中列为改扩建工程全部建成并交付生产(或使用),就可作为全部投产项目统计。如果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只建成一部分,并交付生产(或使用),可作为部分投产项目统计。
3、建设项目在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外,另搞的简易工程(如临时便线、便桥等)或简易生产设施临时投入生产的,不能算部分投产项目。
4、一个建设项目在报告期内可能有几个单项工程建成投产,投产单项工程要逐个统计,但在统计部分建成投产项目时,在报告期内不论投产几个单项工程,均只算一个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5、统计投产单项工程主要是适应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需要,检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中单项工程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列入计划和进行统计考核的单项工程中包括一部分不生产本建设项目主要产品的工程。如:各种铁路线路中的住宅建设,这部分工程建成,只能统计投产单项工程,不能作为部分投产项目统计。只有生产本项目主要产品的单项工程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时,才能计算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6、在同一报告期内,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先部分建成投产,随后又全部建成投产,则应将该项目计入全部建成投入生产的项目个数之中,部分建成投产项目个数中不再包括。
四、本年收尾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经全部建成投入生产,但尚有少量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辅助工程或非生产性工程在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收尾项目是报告期施工项目的一部分,但又是以前年度报过全部建成投产的项目,与正式施工项目有区别,在统计报表中单独显示。过去没有报过全部建成投产在本年内继续施工的项目,不论其遗留工作量大小,都应按正式施工项目统计,而不应统计为本年收尾。本年收尾项目在报告期内全部竣工,仍属于本年收尾项目的一部分。
五、停缓建项目:是指报告期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大中型项目经国家计委、小型项目及更新改造项目经负责立项的部门批准停止建设或近期内不再建设的项目。停缓建项目分为全部停缓建项目和部分停缓建项目。
(一)全部停缓建项目:是指报告期经批准今后不再建设或在短期内整个项目停止建设的项目。停缓建项目应从工程全部停止施工时起统计(在报告期经过施工后停缓建,同时计入报告期施工项目),但为使半截子工程少受损失,或者便于对已到设备进行维护、保管,经上级批准将工程做到一定部位而继续施工的,或对已到设备进行安装维护的虽然也形成一定的工作量,仍作为全部停缓建项目统计。
(二)部分停缓建项目:是指建设项目仍在施工,但其中的部分单项工程经批准停止建设或近期内不再建设并已停止施工的项目。报告期部分停缓建项目仍应作为施工项目统计。
(三)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经上级批准全部停缓建,但由于工程需做到一定部位或需建必要的仓库和生活福利设施,经批准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但不包括在报告期已经恢复建设的复工项目,以及在报告期根据新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重新建设的工程项目,这两类项目应计入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中。报告期未进行施工,仅发生工程维护费用的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项目,不纳入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
六、全部竣工项目:是指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性工程和非生产性工程全部建成,并已正式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的项目。建设项目的全部竣工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全部结束的标志。
全部竣工项目与全部建成投入生产项目的区别主要是:全投项目只要求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车间(或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形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经过验收合格,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在不影响本单位近期正常生产或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留有少量尾工在投产之后继续施工。而全部竣工项目则要求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一切生产性工程和非生产性工程,包括移交生产或使用后遗留的收尾工程全部竣工。
第五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
第14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在经常统计中,是指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也就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
第15条 确定调查单位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一方面用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另一方面用更新改造投资安排更新改造项目,分别发挥独立效益,并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统计上则分别作为两个调查单位,分别填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表。
二、若干投资单位合资建设一个铁路建设项目,以铁路建设项目或参加建设的铁路单位作为调查单位,填报一套基层表。
三、一个建设单位同时进行两个总体设计施工的,应当作为两个调查单位,分填两套基层表。
四、除符合上述特定情况外,原则上基本建设以一个项目作为一个调查单位,更新改造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作为一个调查单位。
第六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主要分组
第16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主要分组如下:
一、按建设性质分组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将固定资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基层填报单位)按建设性质进行分组。基本建设根据整个项目的情况确定建设性质;更新改造投资根据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情况确定建设性质。一个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只能有一种建设性质。一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在按总体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竣工以前,其建设性质应始终不变。按建设性质分组的主要目的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方向,研究各类建设性质项目(单位)的比重及其变化,对比分析投资效果。
建设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五类。只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兴工动料进行施工活动的单纯购置不划分建设性质,但要单独列示。
(一)新建: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或单位。如新建铁路、独立大桥等工程,或新建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属于新建,但若现有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原有基础很小,经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项目或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算为新建。
(二)扩建:一般是指扩大原有铁路运输设备和工业企业运输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能力,而进行新建的工程或主要车间。如增建第二线和为增加原有枢纽的能力而新建的联络线、编组场等;车辆厂为增加车辆修理能力,而新建的钢结构、转向架等主要车间。原有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或病床用房,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等),也作为扩建。
(三)改建:一般是指铁路运输设备和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增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动保护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例如,对既有铁路、枢纽、工厂等项目的技术改造、铁路电气化或设备更新,有的企业为充分发挥现有的生产能力,进行填平补齐而增建不直接增加本单位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车间等,也属于改建。
(四)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是指在不扩建、不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按建设性质也属于改建,是改建的一种特殊情况。为了反映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情况,在国家现行统计制度中,有时将单纯建造生活设施单独列示。
(五)迁建:是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业。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其建设规模是维持原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六)恢复: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又投资建设,进行恢复的单位(或项目)。在恢复建设过程中,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都按恢复统计。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单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坏后,仍按原设计进行重建的,不作为恢复,而按原建设性质统计;如按新的设计进行重建,其建设性质根据新的建设内容确定。
(七)单纯购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和单纯购置的商品房屋。单纯购置单位不划分建设性质,也不计算施工和投产项目个数,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列示。有些单位虽然在报告期仅有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或计划中规定有建筑安装的建设内容,不应按单纯购置单位统计,而应根据设计或计划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
二、按建设规模分组
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批准的建设总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或计划总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这两种划分虽同属于按建设规模分组,但划分对象有所不同,基本建设项目与调查单位(建设单位)一般是一致的;更新改造项目则是调查单位中的各项工程,不是按调查单位的规模划分的。
按建设规模划分建设项目是为了适应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需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骨干工程,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是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着重反映这些骨干或重点工程的建设情况,全面研究各类型项目的比例关系和投资效果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的几项具体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类型,是根据项目的建设总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或计划总投资,按《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计划总投资,原则上应以国家计委或铁道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确定的总规模或总投资为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根据铁道部当年下达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确定。
2、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属于大中小型中的一种类型。一个企、事业单位,如部属工厂既有大中型的单项工程,又有小型的单项工程,该厂只能算一个大中型项目个数,不能再算小型项目个数,投资额则分开大中、小型统计。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建设规模或全部投资划分;改建、扩建项目按改、扩建增加的设计能力或改、扩建所需投资划分,不得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生产能力和投资额,也不得按进行改建、扩建的原有企业的规模划分。单纯购置单位不划分大中小类型。
3、对国民经济具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对铁路运输和工业扩能改造或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虽然其设计生产能力或计划总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但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国家或铁道部大中型项目计划的,亦应作为大中型项目统计。
(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划分的几项具体规定
1、凡计划总投资达到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或铁道部计划,均作为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统计。更新改造项目的计划总投资,以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或计划文件确定的总投资为准。
2、一个更新改造项目只能属于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中的一种类型。单纯购置单位不按限额划分。
3、为了观察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的类型,现行投资统计报表中要求基层填报单位按《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列大中小类型,这是按原有企业的规模进行分组,它的划分对象和划分标准不同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也不同于更新改造项目的按限额划分。
三、按隶属关系分组
隶属关系一般是指调查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在行政上属于哪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管理和领导。按隶属关系分组,是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分级管理的需要,反映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隶属关系原则上分为部直属(也可称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
(一)部直属单位:是指铁道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铁道部直接编制和下达,建设中所需要的统配物资和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都由铁道部直接安排供应和解决。
(二)地方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
(三)按隶属关系分组的几项具体规定:
1、铁道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其隶属关系应按项目所在单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确定。铁道部所属的基建项目均为“中央”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的隶属关系是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即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划分的。一个调查单位只能有一种隶属关系。
四、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是指建设项目按设计规定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行业进行分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是为了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部门结构,研究国民经济各部门投资的比例关系。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国民经济行业一般是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划分的。一个调查单位只能填报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二)国民经济行业是按照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种类或用途划分,而不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系统如何。例如,铁道部主管的机车车辆制造工厂和学校,按“行业”分组应分别列入“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教育事业”。
(三)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改建、扩建,凡是围绕本单位原有经济、业务活动服务的,或有密切联系的建设工程,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单位的行业划分。现有企业整体转产,建设不属于本企业所属行业产品的工程,应按转产建设产品的种类或主要用途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如,某木材防腐厂整体转产,工程建成投产后从事车辆修理则不应再属于“生产用木制品业”,而应属于“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现有企业部分转产,在增建本行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同时,增建其他行业产品生产能力的,仍按企业原有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划分行业。
(四)根据国家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规定,对铁路建设项目主要行业划分如下:
1、铁路运输业:指铁路线路、枢纽、客站、独立大桥、自动闭塞等项目,机车车辆购置及部、局属单位(如:专运处、通信处、规划院、科技馆及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段等)。
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包括铁路机车、车辆、机车车辆机械、铁路专用器材配件、信号制造及其他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如装卸机械厂、养路机械厂等)。
3、电工器材制造业:包括电线、电缆及其他电工器材厂。
4、通信设备制造业:包括传输设备、交换设备、通信终端设备及其他通信设备。
5、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包括铁路机车、车辆修理厂,铁路工务、电务、汽车修配厂等。
6、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包括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机械、机床附件及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7、建筑机械制造业:包括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及其他建筑机械制造。如:铁路工程机械制造厂。
8、机械设备修理业:包括工业设备、建筑机械、装卸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修理。
9、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铁路钢梁制造厂。
10、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包括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及容器制造。
11、土砂石开采业:包括石材、石料、耐火土石及其他土砂石开采。如:铁路采石场。
12、印刷业:包括独立的铁路印刷厂。
13、锯材加工业:铁路木材厂等。
14、生产用木制品业:包括铁路木材防腐厂。
15、水泥制造业:包括铁路水泥厂。
16、水泥制品业:包括水泥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等。如:铁路混凝土桥梁、混凝土轨枕制造厂等。
17、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包括砖瓦、石灰、建筑用石、轻质建筑材料、防水建筑材料等。如铁路砖瓦厂、石灰厂等。
18、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工程部门自身建设。如工程局、铁路局所属独立工程处(段或队)及部属房建工程等。
19、勘察设计业:各勘察设计院及其他独立的勘察设计单位。
20、商业:铁路商店、生活采购站等。
21、物资供销业: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材料厂、经营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站等。
22、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包括从事各类自然科学及专业技术研究的单位和情报研究机构。如:铁道部科研院、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和情报机构。
23、电子计算事业:包括独立的计算中心、计算站及独立的软件开发单位等。如:部、局电子计算中心,电算所(站)等。
24、医院:指铁路总医院、中心医院等独立的医院。
25、疗养院:独立的疗养院。
26、门诊部(所):独立的门诊部、卫生所等。
27、卫生防疫站:独立的防疫站等。
28、其他卫生事业:包括独立的托儿所等。
29、体育事业:独立的体育事业。如火车头体协等。不包括学校、工厂等所属非独立的体育队。
30、社会福利事业:包括独立的干部修养院(所)等。
31、教育事业:包括高等、中等、初等和其他各种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等。
32、出版事业:包括独立的出版社、报社等。
33、群众文化事业:包括独立的文工团、文化宫、俱乐部、少年宫等。
34、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如:铁道部机关、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等。
35、企业管理机关:是指在国家机关领导下的,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管理,不直接经营企业经济活动业务的机构。如铁路局、工程局及部直属公司的机关等。
住宅、煤气站及非独立的文教、卫生等建设,按其中在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划分行业。
五、按投资包干形式分组
投资包干形式是指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如铁路局向铁道部)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的各种投资包干责任制形式。按投资包干形式分组,是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便及时反映各种包干责任制的推广面,考核和分析推行投资包干的经济效益。
投资包干不同于招标承包。投资包干是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等包干,向主管部门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它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而招标承包是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承包。它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投资包干形式多种多样,当前的主要形式有:按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单位能力投资包干、按平方米造价包干、按小区综合造价包干等。投资包干的统计对象,可以是已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已实行投资包干的基本建设单项工程。
六、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分组
横向经济联合形式是指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形式。加强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是我国目前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进行分组,是为了适应建设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考核和分析推行横向经济联合的经济效益。
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投资横向经济联合单位,仅限于经当地负责体制改革的领导机关批准,并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横向经济联合体的建设单位。投资横向经济联合的统计对象,可以是已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已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建设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铁路单位,各自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报部,并注明本单位是经济联合体的主办单位,还是参加单位。
投资横向经济联合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生产联合体:其中包括两种类型:
1、紧密型生产联合体:指参加联合各方共同投资建设,自主经营,实行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性联合体。
2、半紧密型生产联合体:指共同投资进行建设,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利润按投资比例或协议分成,参加联合各方分开核算,自负盈亏的联合单位。或共同投资建设,不共同经营,但共担风险,分开核算的联合体。不包括松散型的联合体,如企业间的技术咨询,生产协作等。
(二)资源开发联合体:是指通过合资经营、补偿贸易等形式,掌握生产技术的企业与资源地企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资源,按协议进行利润分成,或以物资补偿投资的经济联合体。
(三)科研与生产联合体:指由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的经济联合体,科研单位将技术成果作为投资与工业企业联合,双方按协议进行利润分成。不包括仅由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给科研单位的建设单位。
(四)产销联合体:是指为扩大产品的影响,增加产品的销售途径,由生产企业与商业、外贸单位共同投资形成的产销一体化联合体。
七、按技术引进方式分组
技术引进方式是指通过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等途径,采取不同的贸易方式(例如现汇贸易、补偿贸易、记帐贸易、出口信贷和来料加工等),或经济合作方式(例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等),从国外(或港澳地区)获得我国需要的生产设备、应用工艺和技术服务的方式。技术引进方式是反映我国建设领域对外开放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技术引进方式一般有以下六种:
(一)专有技术转让:是指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由国外提供技术资料,获得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各种专有技术(指独有的技术秘密,如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工艺流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
(二)许可证贸易:是指签订许可证贸易合同,由国外转让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各种专利技术。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后,我方即获得在一定期限和一定条件下使用专利的权利。
(三)引进成套设备:是指从国外购买成套设备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以及获得成套设备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
(四)引进生产线:是指从国外购买独立生产线的设备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以及获得生产线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
(五)引进关键设备:是指从国外购买制造技术水平较高,对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具有关键作用的单机(样机)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不包括进口的一般机电、仪表设备。
(六)技术服务:是指由国外提供的各种技术服务,获得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培训人员和实施指导等。
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有着密切的联系。技术引进往往是和利用外资交织在一起进行的,如利用国外的贷款引进成套设备或关健设备。但利用外资并等于技术引进,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技术引进是由进口技术的内容确定的,而不管获得这种技术的资金来源。因此,用我国自有外汇购买或同东欧国家以记帐方式进口的技术设备,均为技术引进,但却不是利用外资。利用外资是按建设资金的来源确定的,而不管利用外资建设的内容。因此,凡是利用国外的资金向国外购买建筑材料或一般机电、仪表设备等,而没从国外进口先进技术的,不属于技术引进。
第七节 调查单位概况指标
第17条 调查单位概况主要指标
一、调查单位名称(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名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具体规定,凡以建设项目为调查单位的应填写建设项目的详细名称,不要填写简称,一般按批准设计(或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凡以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的,应填定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的详细名称。一个企业有几个名称的,按工商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一个企业有几个营业执照名称的,按清查时确定的名称填写。调查单位名称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核对计划项目,掌握调查对象的依据。
二、建设地址。新建、迁建、恢复项目(单位)一般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点;扩建、改建的现有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主体工程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建设的,填写现有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的地址,主体工程不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建设的,填写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枢纽、客站建设项目,填写工程的建设地点;铁路线路项目的建设地点,按线路的起、止车站填写,即××站~××站;工厂、院校等建设地址一般应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旗)。建设地址是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地区分布和生产力布局的依据。
三、开工年月(开始建设年月)。是指建设项目正式开工的年月。它是计算建设工期和报告期建设项目个数的依据。正式开工,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刨槽的工程,可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没有土建施工的工程建设,以安装工程的开工作为正式开工。铁路线路工程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施工作为正式开工。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的临时道路、水、电等施工不算正式开工。
四、建成投产年月。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全部或部分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的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是计算建设工期和投产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成投产年月可分为全部建成投产年月、部分建成投产年月和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年月(全部建成投产,部分建成投产和单项工程建成投产的解释见“建成投产项目”指标)。
五、全部竣工年月。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的年月。它是计算全部竣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六、停缓建年月。是指经立项机关批准并通知在今后不再建设或在短期内全部或部分停止建设的项目,接到正式停缓建通知,并已实际停缓建的年月。停缓建年月是计算停缓建项目个数的依据。
七、批准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机关、文号、年月。分别填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机关名称,批准该文件的文号和日期。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涵义
第18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要兴工动料组织施工,有的要购置工业、建筑业产品作为劳动资料转为固定资产,还有的要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管理工作等等。这些不同工作内容的数量是不可能用实物单位来加以汇总的,必须以价值作为尺度综合地表现投资活动的工作成果。建设单位或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完成的工作量,不管是用本期投资完成的,还是用上期结转的资金完成的,只要形成工程实体和具备规定计算条件的设备价值,以及支出的其他投资费用,就可统计投资完成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
第19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商品房购置和其他费用五部分。
一、建筑工程:是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等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工程包括:
(一)构成铁路实体的建筑工程。例如,路基、桥涵、隧道、明洞、轨道、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及其他运营生产的建筑工程(包括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等专用建筑)。
(二)各种房屋建筑工程。例如,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及其他办公生产房屋;居住及文化生活、公共福利等生活房屋的建造。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三)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四)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改移道路,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临时大型建筑物(运输便道、铁路便线、便桥、通信、电力干线、给水管道、临时渡口、码头等),临时房屋及零星设施(生产、办公、生活等房屋,机械化作业及修理房屋,临时机车、车辆作业房、临时车库等),铁路防护林带、沿线绿化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等工作。
二、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在设备安装工程投资额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安装工程包括:
(一)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以及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二)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不包括投料试运)所需的费用。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是指把工业生产的作为劳动工具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凡是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含拆箱、清洗、涂油、组装的价值),都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内。但新建、扩建项目(或单位)中的单项工程(或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一)设备: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分为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两种。
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需安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发电机、蒸汽锅炉、变压器、各种泵、机床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吊、门吊、皮带运输机等也作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统计。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不需安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机车、车辆、叉车、汽车、电焊机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二)工具、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用具和仪器。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以及非生产用器具(如文教、卫生方面用的器具)等。
填报更新改造投资报表时,还要在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下列出“其中:用于更新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是指为更换陈旧设备而购置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一般都较原有设备性能好,并不一定都是新型号、新技术的设备,也包括老型号的新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与原有设备在台数和价值上不一定相等。但增添设备不是用于更换原有设备,或是更换原有设备后扩充的部分,不能作为“用于更新的设备”统计。
四、商品房购置:是指购买商品房屋的投资。商品房屋是由房屋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组织建设、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自销的住宅也不作为商品房屋统计。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商品房屋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费用。主要有:
(一)牲畜购置费:是指购置役畜(用于耕种、驮运等)、种畜和产品畜(用于提供奶、毛等畜产品)等牲畜的费用。
(二)各种经济林木的营造费用。
(三)办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以上(一)至(三)项为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或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其他投资”科目核算。
(四)土地征用费、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租赁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如果建设单位使用这笔费用为被拆迁单位建造房屋,其投资应计入“建筑工程”,不计入“其他费用”。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属于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也不包括由原企业兼办的建设准备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
(六)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结合本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中开支的项目。
(七)勘察设计费: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本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
(八)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验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费用。
(九)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包括:1、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进行设计联络和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费;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而缴付的保险费;5、外资购入器材附加支出费。
以上(四)至(九)项为应分摊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或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得摊投资”科目核算。
(10)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新建铁路、工厂和原有铁路、工厂,为改变工艺过程所进行的改、扩建工程在交验投产前,对生产职工培训所必须的费用。包括培训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和教学实习费等。
(十一)施工队伍调迁费:指施工队伍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决定成建制(指工程处、段、队)地由甲建设项目调往乙建设项目(项目之间调动)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以及交通费、转移津贴、家具备品运杂费等。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3、因中标而引起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十二)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是指铁路基建单位拨付给地方有关部门的各种“抽头”投资(如商业网点、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建筑材料基地费等),因这笔费用已列入铁路投资计划中,故应计算投资完成额,列入“其他费用”中。
(十三)配合辅助工程费:指由铁路支付给地方的投资,由地方修建的工程,建成后产权不属于铁路部门所有。如,邮电迁改费等。
(十四)报废工程损失费:指由于计划安排不当,设计方案变更,重大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报废工程损失要经有关部门鉴定,经当地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计算。
(十五)样机样品的购置费。
(十六)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以上(十)至(十六)项为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科目核算。
(十七)投资包干结余:是指实行基本建设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际完成投资比上级批准的概算所节余的资金。这部分节余投资应计入投资完成额。具体方法是上交国家的部分作为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统计;建设单位留成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分别用于企业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统计。这个指标的作用在于反映投资包干的成果。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第20条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根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的。没有形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和预付工程款,以及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第21条 投资完成额的计算依据和资料来源
投资完成额统计数字资料,需要各个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来源于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签认的验工报表以及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有关费用等。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来源于需要安装设备验工报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完成额,来源于不需要安装设备到货验收报表。
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来源于财务部门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和“应核销投资”等帐目中有关资料。
为了保证投资完成额统计数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连贯性,基层单位要按投资构成的分类,建立必要的台帐,做到日常登记,逐月、逐季整理,系统地积累建设项目统计资料。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地向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统计报表的编制过程如下图所示:
————————
|建筑安装工程|
| 验工报表 |
————————————————- ——————-
|建安工程投资| | |
|完成额台帐 |——-| |
———————— ———————— | |
|需要安装设备| |固定资产 |
| 验工报表 | | |
——————————————————- | |
|设备、工具、器具| | |
|投资完成额台帐 |-|投资完成额|
——————————————————- | |
|不需要安装设 | | |
|备到货验收报表| |统计报表 |
———————— ———————— | |
| 其他投资 | | |
|完成额台帐 |——-| |
——————————————————————————-
|财会部让其他|
| 费用帐目 |
————————
第22条 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费用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一般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和计划利润三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二)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其他施工管理费等)和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组成。
(三)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取。
上述(一)、(二)、(三)项具体内容见附录《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额按预算价格计算。即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如果预算(或中标)价格在结算时价格、数量上与实际有出入,只要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价差、量差),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统计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完成投资额。
建设单位以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施工单位的,应由建设单位分摊到有关工程的建安工作量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按其组成内容分别计算。直接费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物量乘以预算定额确定的作为结算依据的预算单价来计算;间接费按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别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乘以间接费率计算;计划利润则以直接费加间接费之和或以人工费为基础,乘以计划利润率计算。这种方法称为单价法。
建筑工程投资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建筑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
×(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或:
建筑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
×(1+间接费率)+(人工费×计划利润率)
安装工程投资额的计算公式为: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
+(人工费×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或: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
+(人工费×计划利润率)
不具备上述“单价法”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的单位,可以采用“部位进度法”。即将单位工程划分几个部位,先求得每个部位的预算价格占单位工程预算价值的比重,即构成比,然后根据报告期实际完成的各部位进度求得其占单位工程完成进度的百分比,再与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包括间接费和计划利润在内)相乘,即得报告期该单位工程完成投资额,各单位工程投资额相加,就是报告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程完成进度%=∑(各部位完成进度%×各部位预算价格占单位工程造价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完成进度%×单位工程预算造价)
例如:某一车站房屋,为混合结构的单位工程。该单位工程总预算造价50万元,分基础、结构、装饰三部位组成,其预算价格分别占单位工程总预算价值50万元比重的13%、60%和27%,报告期止基础工程已完,并完成结构工程的10%,装饰工程尚未开始,则:
单位工程完成进度%=13%×100%+60%×10%=13%+6%=19%
单位工程投资完成额=50×19%=9.5(万元)
用上述部位进度法计算投资额的关健,是如何确定报告期各部位的完成进度百分比资料。为了正确估算各部位的完成进度百分比,也可将各部位再划分为若干组成部分(相当于扩大分部、分项工程),然后确定其各部位的百分比,根据各组成部分完成情况来推算单位工程完成进度百分比。
大型联动设备的安装也可按工序分段,再按安装工程完成的进度百分比,计算其投资完成额。
用国外进口材料、结构件完成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建设单位应按国外进口材料、结构件的实际价格计算。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的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计算。即外购设备、工具、器具应按实际支出的全部资金(包括运杂费、仓库管理费等)计算投资完成额。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算。
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应在设备正式开始安装以后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设备正式开始安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设备的基础或支架已经完成;
(二)安装设备所必须的图纸资料已具备;
(三)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设备运至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设备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大型联动设备,如蒸汽锅炉、压缩机、发电机等,因施工期长,可以按照上述开始安装条件分段计算投资完成额。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包括所属车间)为建设单位加工制作的和建设单位自制的非标准设备(如试验台、冲洗机、控制柜、炉体、容器、分离干燥器等),应在设备制造完成,并吊装就位正式开始安装后,才能计算设备投资完成额。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运到建设单位的仓库或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即可计算投资完成额。至于订购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包括机车车辆购置),即便已经付款,但设备尚在运输途中或在上级管理部门的仓库内,均不应计算投资完成额。
备品、备件和备用的设备的投资完成额,应在到货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计算。
四、商品房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购置商品房的投资价格,以购置房屋的实际价格为依据。
商品房购置单位,应在买到房屋之后,方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买到房屋之前支出的预付订金,一般不计入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一般按财务实际支出(或计价)的金额计算。为保证统计数字的及时性,基层单位可根据会计帐面数字填报,不必等财务决算或财务报表编出。在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时,可根据报告期发生的其他费用报送初步数字或预计完成数,待年报时根据会计帐进行调整。
国外引进工程(包括利用外资建设的工程)的技术保密费、专利费、利息,均可按财务部门的实际支出数统计投资完成额。
第23条 计算投资完成额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为与铁路计划口径一致和便于考核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参加统建住宅拨给统建部门的投资,以及同其他单位合建工程而拨付给主办单位的投资,由列入计划的拨出单位计入投资完成额。已明确实物数量的按“建筑安装工程”统计完成额和实物数量,如不明确实物数量的,则统计在投资按构成分的“其他费用”中。
二、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各种费用,原则上按实际结算价格计算。
无偿捐赠的设备、材料等实物,其价格可参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估算。
三、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由建筑安装工人加工预制的构件,属于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工作量,可先计算构件本身的价值,待构件吊装后再将安装费计入建筑工程投资额;在施工企业附属车间预制的构件和外部加工购入的构件,应在吊装就位构成工程实体后方能将其本身价值连同吊装费一并计入建筑工程投资额。
四、各种工艺设备(如塔、反映器、水处理罐、净化、粉碎等设备),在试车前必须填充各种一次性用的填充物料。如各种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这些填充物都是设备的组成部分,因此,可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统计。
五、属于新建建筑物有机组成部分的设备,如建筑物的通风设备、电气设备、冷气设备、电动开窗机、空调恒温装置等,在设计概(预)算上列入建筑工程,这些设备的价值可包括在建筑工程投资中。如果在原有建筑物安装上述设备,只将安装费计入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本身价值应作为购置设备投资统计。
六、属于生活用的设备,如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住室内的电梯、照明用变压器、开关柜等设备价值,按构成划分根据设计概(预)算来确定。即:列入建筑工程的,其设备价值计入建筑工程投资;列入设备购置的,按设备统计。
七、由停缓建工程维护费专款开支的不增加工作量的维护费用,不计算投资完成额。
八、建筑税:建筑税是国家为了控制投资规模,由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缴纳的税种,这部分税金不计入投资完成额。
九、利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各种贷款资金进行建设所付的贷款利息,在经常统计中暂不计入投资完成额,待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将建设期内应付国内贷款利息一次统计。
十、各单位用二次投资(如:用临时设施包干费、计划利润、设计单位用勘察设计费、被征用土地单位用其他单位拨付的征地拆迁费等),自行建设永久性工程或购置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投资完成额。按资金来源划分时列入企事业自筹资金。
十一、迁建、恢复工程,在建设中凡利用已安装过的设备和使用过的建筑材料重新建设的,不再计算这部分设备、材料价值。
十二、因施工问题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不计算投资额,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如变更设计、图纸错误等)造成的返工仍计算投资额。
十三、建设单位的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器材非常损失等财务上作为“应核销其他支出”的,不计算投资完成额。
第四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用途分组
第24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不同用途分为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两大类。其目的在于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在各种不同用途的建设工程中的分配情况,以便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使用方向和比例关系。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用途划分一般应以单项工程的直接用途来确定(不分单项工程的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应按项目的直接用途划分)。在按单项工程划分投资用途的同时,应将其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和其他费用也一并计入。例如某个建设项目的某生产车间是单项工程,其全部投资,应包括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及安装,厂房建筑用地的征地拆迁费以及列入该车间概算之内的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与单项工程无关的单纯购置,则应按其直接用途划分。
在一房多用的情况下(如一幢楼房的一楼为商店,二楼以上为住宅等),为了正确反映投资比例关系,原则上应根据不同用途面积将投资额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如上例一楼投资列入商业,二楼以上投资列入住宅)。
一、生产性建设:是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路运输建设:指用于铁路运输或直接服务于铁路运输的建设。包括:铁路新线、营业线技术改造、电气化铁路、独立枢纽、独立大桥、独立通信信号等工程中的路基、桥隧、轨道建筑物和客货运、机务、车辆、通信、信号、给水、站场等运营建筑物及车、机、工、电、辆等部门的生产性房屋(包括行车乘务员公寓)建设,及相应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机车车辆购置等。
(二)工业建设:指部、局、院、校所属工业建设中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设。如企业的生产车间,机械、仪表、电器的修理车间,给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工程以及企业的办公室、实验室、仓库、传达室、厂区道路、围墙和其他工业用构筑物的建设;生产用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
(三)勘察设计事业建设:指勘察、设计工作用的办公室、仓库、实验室等建设,以及勘探用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购置。
(四)建筑业建设: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的办公室、仓库、建筑生产用和施工用的建筑物的建造以及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五)物资供销建设:指物资供应部门的材料物资仓库、办公室用房等建设,及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六)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建设:是指计量、测绘、电子计算及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建设。
(七)商业、饮食业建设:是指属于铁路部门的商业营业性质的商店(采购站)、门市部、饮食店等建设。
(八)其他生产性建设: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生产性建设。
在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中,更新改造投资的生产性建设还有以下细分类。
(一)节约:是指为合理利用和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以及为实现其他节约而进行的建设。
1、节约能源:指为降低煤、电、油等燃料动力消耗而进行的建设。如燃油锅炉改烧煤工程,低效锅炉改造工程,余热利用工程以及为了压缩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等。
2、节约原材料:指节约钢材、木材、化工原料等各种原材料的建设。
(二)增产:指工业为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建设。
1、增产能源:指为增产煤炭、电力、焦炭等能源产品而进行的建设。
2、增产工业产品:指为增产原材料工业(水泥、建材等)、制造或修理工业(生产用机械、金属制品及修理、木材加工、建筑材料制品、军工机械等)和日用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而进行的建设。
(三)增加产品品种:指为增加产品花色品种而进行的建设。
(四)提高产品质量:指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而进行的建设。
(五)加强铁路运输:指与铁路运输有关(铁路线路、枢纽、站场等)的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以及设备(包括机车、车辆)、工具、器具购置。
(六)劳保安全:指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的建设。
(七)治理三废:指各生产企业为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回收物资等而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的建设。
(八)提高仓库储存能力:指为增加各类仓库储存能力,改善储存条件而进行的建设。
(九)增加或改善商业网点:指增加或改善商业、饮食业网点的建设。
(十)其他生产性:指除上述以外的生产性建设。
二、非生产性建设:一般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宅建设: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建设,包括职工家属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及其附属设施(如住宅设计预算中包括的管路、水塔、围墙、给排水、锅炉房等为住宅服务的建设)。
(二)文化、教育建设:是指各类学校(包括学前幼儿园)、训练班、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报社、出版社、展览馆等文教建设。
报社的印刷厂、大专院校附设的实验工厂或校办工厂的建设,按用途分应列入“工业建设”中 .
(三)卫生、体育建设:指各类医院、疗养院(所)、卫生所、门诊部、防疫站、保健站、托儿所、体育馆(场)等的建设。
(四)公用福利设施建设:是指招待所、理发室、浴室、食堂和生活区的道路、环境绿化、单独的厕所、上下水煤气管道、以及离退休职工活动室、干休所等有关公用服务和福利方面的建设。
(五)科学研究建设:是指独立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等建设项目中的科学试验研究建设和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而采取的措施。
科学试验研究机构附设的试验工厂,应计入“工业建设”中。工业、建筑业和铁路运输单位附设的(非事业费开支的)科学试验研究机构的建设,应分别列入生产性建设中的“工业建设”、“建筑业建设”和“铁路运输建设”中。
(六)其他非生产性建设:指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楼、档案库、汽车库、传达室等,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第五节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施工方式分组
第25条 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按施工方式可分为发包和自营两类。这一分组可以反映不同施工方式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的比例,并可为平衡施工力量和建筑材料,分别计算和考核不同施工方式的经济效益提供资料。
一、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出包给一个或若干个建筑安装企业(含乡镇建筑企业),并由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进行建设的,称为发包方式。
二、自营方式:凡是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施工任务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施工力量(指无建筑安装企业营业执照的),购置施工机械、采购材料、自行组织施工(包括企、事业单位及行政单位附属的常年施工的自营建筑安装单位和临时组织生产职工或其他人员施工),称为自营方式。
本年完成投资中,发包给建筑安装企业完成的部分,加上本年自营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应等于本年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六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资金来源分组
第26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资金来源变化较大,渠道越来越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预算内投资:是指由中央财政拨款,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根据国发(1988)45号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为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自一九八八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基建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国民经济的重大建设,如铁路线路、工厂等建设。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
铁路大包干期间投资全部为国家预算内经营性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铁道部拨款、拨改贷等。
(一)国家预算内拨款。
(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即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指原来以财政拨款形式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资金渠道上与预算内拨款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分别统计。
(三)铁道部拨款:指铁路实行大包干后,由铁道部自身投资解决国家预算内指标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
二、国内贷款:指利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各种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投资。
三、利用外资:是指利用国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在本国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等外资,不包括用我国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材料及国外记帐进口的国外设备。
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国外贷款(我国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外合资、合作生产、合作经营、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等的外资部分,以及无偿捐赠等。
四、煤代油资金:指为了压缩烧油、合理利用石油资源,把不合理的烧油改烧煤,而建立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有由国家煤代油办公室拨款和有关金融部门贷款两种来源。
五、重点企业债券:根据国发(1988)2号文的通知精神,为调整投资结构,适当集中资金加强国家重点建设,自1987年起,国家实行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电力等部门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用于重点建设。重点企业债券由有自筹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更新改造方面的新建、扩建工程等,按自筹投资额的规定比例认购。
六、基本建设债券:是指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工商、建设、农业、中国等银行代理国家能源等四个投资公司和铁道部统一向社会发行的基本建设债券。
七、自筹资金:是指由铁道部门、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用于固定资金投资的各种自筹资金。
(一)经铁道部批准列入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自筹资金。包括部自筹投资(铁道部筹集资金)、企事业自筹投资(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及铁道部集中后再分配给企、事业的筹资)。
(二)不纳入部计划规模的自筹资金。包括外商、集体、地方或路外单位等筹资。
八、其他资金:指除以上各种资金以外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如,人防经费安排的基建工程、军队退休干部住房等。
第七节 固定资产财务拨款额
第27条 固定资产财务拨款额,是指建设单位或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拨入和借入的进行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分组与“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资金来源分组”相同。
一、基本建设财务拨款有关指标解释及资料来源
(一)指标解释:
1、上年末基建结余资金:即本年年初基建结余资金。其计算公式为:
基建结余资金年初数=基建拨款年初数+基建投资借款年初数+待冲基建支出年初数+重点企业债券+建设债券-基本建设支出年初数-应收生产
单位投资借款年初数
公式中:基建拨款年初数不含待转自筹资金拨款,若年初数变动则应考虑移进、移出因素。
基本建设支出内含:(1)交付使用财产;(2)转出投资;(3)应核销投资;(4)应核销其他支出;(5)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2、自年初累计拨款、借款:指报告年内实际拨入和借入的各项金额。包括: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国内贷款、利用外资、煤代油资金拨款和借款、重点企业债券、建设债券、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
3、本年财务支出额:指本年的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与按规定不构成投资完成额的应核销其它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非常损失、编外人员生活费、缴纳建筑税等)之和。
4、年末基建结余资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末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期末数(减去待转自筹资金拨款)+基建投资借款+重点企业债券+建设债券+待冲基建支出期末数-基建支出期末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末数
以上指标的关系是:
上年末基建结余资金+自年初累计拨款、借款-本年财务支出额=年末基建结余资金
(二)资料来源:根据现行铁路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基建财务拨款借款的有关指标,取自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栏目。
1、月份财务拨款资料根据“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取得(表略)。
2、季度月及年度财务拨款资料,根据“财务决算报表”取得(表略)。
二、更新改造财务拨款指标内容及资料来源
(一)指标内容:
1、上年末更改节余资金:即本年年初数,包括:(1)未完专项工程支出占用;(2)结余资金。
2、自年初累计拨款:即本年增加数,包括:(1)由成本中提取数;(2)固定资产变价收入;(3)上级拨入数;(4)其他。
3、本年财务支出额:即本年减少数,包括:(1)支出数;(2)下级拨出数;(3)转出数;(4)应交能源基金;(5)其他。
4、年末更改结余资金:即本年年末数,包括:(1)未完专项工程支出占用;(2)结余资金。
(二)资金来源:根据现行铁路运营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要改财务拨款的有关指标,取自运营财务决算的“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会运07表)的有关栏目。由于更改财务拨款没有月报,故“会运07表”仅有季度和年度自年初至报告期的累计决算资料,具体取自以下栏目:
——————————————————————————————-
| |取自会运07表的专 |
| |用基金中“更改基金” |
| 更改财务拨款指标 |——————————-|
| | 项 目 |行次|栏次|
|————————————————-|————-|——|——|
|一、上年末更改节余资金 | 年初数 |1 |2 |
|二、自年初累计拨款(自筹资金) |本年增加数|4 |2 |
|三、本年财务支出额 |本年减少数|13|2 |
|四、年末更改结余资金 | 年末数 |23|2 |
——————————————————————————————-
上表指标的关系是:上年末结余资金+自年初累计拨款-本年财务支出额=年末结余资金。
施工、工业企业财务拨款资料,根据现行铁路施工、工业企业财务决算资料,比照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计算和填列。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财务拨款额、财务支出额三项指标各有其特定的涵义、用途和计算方法,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拨款额反映资金来源;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而投资完成额是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工作量。
三、几项具体规定:
(一)财务拨款额的统计范围、口径,原则上应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取得一致,一般由分局、工程处一级建设单位及部、局直属单位填报拨入数。
(二)没有发生投资额的筹建单位,财务拨款额暂不统计,待发生投资完成额后再同时填报投资额和财务拨款额。
第八节 固定资产投资指数
第28条 固定资产投资指数是综合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建造和购置的工作量,是一定时期完成的各种实物量与相应的单价的乘积之和,报告期投资额与基期投资额对比,包含物量变动和物价变动两方面的因素,把物量固定起来反映物价变动的是投资额物价指数,把物价固定起来反映物量变动的是投资额物量指数,综合反映物量和物价变动的是投资额总指数。总指数一般应等于物量指数与物价指数的乘积。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指数,可以正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分析各项因素对投资额变动的影响程度,为编制计划,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总指数
投资额总指数是两个时期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Q1P1
Kqp=————-
∑Q0P0
式中:Kqp代表投资额总指数,Q1代表报告期完成的实物量,Q0代表基期完成的实物量,P1代表报告期预算单价(或实际单价),P0代表基期预算单价(或实际单价),∑代表总和符号。
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Kp)是把实物量固定在报告期,以反映预算价格(或实际价格)变动的指数。计算公式为:
∑Q1P1
Kp=————-
∑Q1P0
由于投资额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的,所以要先分别计算这三部分的价格指数,然后再计算投资价格指数。
(一)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为了计算简便,可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来编制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即通过抽样调查或划类选点等调查方法,先计算材料、工资等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单项价格指数(个体指数),然后再以这些费用占总费用的百分比为权数(同度量因素),求得的加权算术平均数即为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建筑安装工 ∑(单项价格指数×权数)
=————————————
程价格指数 ∑权数
实际工作中可以直接采用建筑业统计价格指数,不必单另编制。
(二)设备价格指数:
设备价格指数,可通过典型资料,对报告期若干种主要设备的购置数量以及单价进行登记,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
设备价格指数
∑(报告期设备单价×报告期设备购置数量)
=————————————————————
∑(基期设备单价×报告期设备购置数量)
也可直接利用工业统计中机械行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加上运杂费、保管费价格变化因素进行计算。
(三)其他费用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中其他费用的价格变动,难以按以上方法测定,为了计算简便,可以直接用报告期和基期单位投资中的其他费用进行对比求得,也可以用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和设备、工具、器具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代替。
有了构成投资额三个因素的价格指数,就可以三个因素各占投资总额的百分比为权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的公式编制投资价格指数。其公式为:
投资价格指数=∑(建安工程价格指数×权数+设备价格指数×权数+
其他费用价格指数×权数)÷∑权数
三、固定资产投资物量指数
投资物量指数公式如下:
∑Q1P0
Kq=————-
∑Q0P0
Kq代表投资物量指数
P0代表基期预算价格
Q1和Q0分别代表报告期和基期完成的实物量。
由于投资额统计没有实行固定价格,式中分子∑Q1P0,即报告期完成的实物量按基期价格计算,资料难以取得,特别是要编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以至全国的物量指数难度更大,因此,一般可根据
投资额总指数=物量指数×价格指数这个公式,通
过换算来计算投资物量指数。其公式如下:
投资额总指数
投资物量指数=——————
投资价格指数
第九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主要指标
第29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主要指标解释
一、计划总投资: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更新改造单位,可分别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这个指标主要是用于观察投资计划总规模,并作为检查工程进度、计算建设周期的依据之一。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填报:
(一)有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在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后,又批准调整(追加或减少)的,应填列批准的调整后的计划总投资数。
(二)没有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申请上报的计划总投资。
(三)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列车内在建工程计划总投资并汇总建设项目的合计数。
(四)没有计划总投资的,填列自开工至报告期止累计完成投资加本年计划投资。
二、实际需要总投资:是指在累计完成投资额已超过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累计完成投资加按设计规定的剩余工程尚需投资之和(即实际执行的计划总投资),并将原批准计划总投资用括号单独列出。这个指标的作用在于与计划总投资结合使用,可以反映总规模,计算建设周期,并观察超计划总投资的情况。
三、本年计划投资: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如在年内有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以反映当年的计划规模。
四、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是指自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月、季)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以前各报告期错报(多报或少报、漏报)的投资额,也应在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中调整。其作用在于反映自年初到各报告期止完成年投资计划的进度,并与历史同期对比反映发展速度,预测全年趋势,及时为宏观控制提供资料。
五、本月完成投资:是指从本月1日起到最后一天止完成的投资。以前各月多报、少报或漏报的投资不能调整报告月数字,只能在自年初累计完成数字中调整。其作用在于反映本月的进度,并与以前各月及历史同月对比,反映发展趋势。
六、本年完成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本年度内的一切错误都应调整过来,结算价与预算价有出入的也应予以调整。其作用在于反映本年的实际投资规模,是检查本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并据以计算有关投资效果指标。
七、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它是综合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建设总进度的指标,与“计划总投资”对比,检查计划总投资完成情况。因此,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致。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停、缓建的单项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的工程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则应包括。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累计完成投资=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
八、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是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俗称“半拉子”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增加固定资产的其它费用。其作用在于反映未完工程占用建设资金的情况。它等于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减去累计新增固定资产和累计完成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具体包括:
(一)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
(二)报告年度内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
(三)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
(四)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
九、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是指“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以及报废工程核销投资。不增加固定资的费用,具体包括的内容见“固定资产投资的构成内容”中“其他费用”条文的解释。这项指标的作用在于反映按规定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数额及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以便于适当控制这部分投资的支出。
十、全部竣工尚需投资:是指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除了至本年底已经累计完成的投资以外,从下年度起还需要的投资(包括投产后遗留收尾工程尚需投资)。它等于计划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时实际需要的总投资)减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后的差额。这个指标的作用在于反映在建基建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结转到今后待完成的工作量,为以后年度安排投资计划提供依据。
十一、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是指基本建设单位报告期转给其他单位的基建款,包括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费、商业网点费等“抽头”投资。
这个指标是为检查基本建设计划而设置的,反映拨付其他单位而在本单位不形成实物工作量(按投资构成分列入“其他费用”中)的投资支出,检查本单位基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时应包括这部分基建款。
十二、贷款利息: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因使用国内贷款(包括拨改贷和其他国内贷款)应付的利息。在建设过程中的利息统计上暂不包括,待项目竣工后单独反映一次。
十三、报废工程核销投资:是指经过核销的报废工程累计完成投资。统计在“累计完成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中,以反映建设中因工程报废而损失的金额。
第五章 铁路主要实物工程量统计
第一节 实物量统计的内容和依据
第30条 铁路实物工程量是反映铁路固定资产(基建和更改)建设进度和成果的主要指标之一。投资统计只反映主要实物工程量,具体包括:正、站线铺轨、路基土石方、桥梁、隧道、接触网、房屋等的工程量。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接触网建筑长度等的计算口径和统计方法均以设计的规定为准。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必须以建设单位签认的验工计价为准。
第二节 正线铺轨
第31条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正线铺轨是指正线已铺设了钢轨的建筑长度,包括车站、桥梁、隧道内的正线及道岔占有正线的长度,不包括便线的长度。
正线铺轨是铁路建筑的主要实物工程量指标。完成正线铺轨标志着铁路上部建筑完成,为站后工程施工创造条件。
第32条 正线铺轨的建筑长度,是自设计起点到终点的连续里程。设计起、终点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以车站中心为起、终点,一是以车站最外一付道岔岔心为起、终点,以车站中心为起、终点时建筑长度等于运营长度;以最外道岔岔心为起、终点时建筑长度不等于运营长度,如果设计范围包括接轨站,则建筑长度为Ⅱ方案A,反之为B.
第33条 正线铺轨的统计范围包括:主线正线铺轨和其他正线铺轨。主线正线是指自设计始点至终点主要走向的铁路,其他正线是指主线以外的正线。例如:京秦线双桥至秦皇岛间的铁路为主线;东端秦皇岛地区的各种联络线、西端的北京枢纽环线、疏解线等均为其他正线。
一、主要正线
主线正线铺轨分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三线、四线……)和枢纽内主线正线。
(一)新建铁路:
指新建铁路主线的正线铺轨。一般为单线(Ⅰ线),如果一次建成双线时,则自设计起点向终点方向的左线(Ⅰ线)为新建第一线,右线(Ⅱ线)为新建第二线。
例如:京秦线狼窝铺至秦皇岛段125.9公里,左线为新建第一线,右线为新建第二线,双桥至狼窝铺段右线155.3公里为增建第二条。
(二)增建第二线:
在既有线的任意一则再增建一条线路,不论其在既有线的左右侧如何变换,凡是新建的一条均称为增建第二线,统计到Ⅱ线中。
统计增建第二线的正线铺轨时,以建筑长度为准。增建第二线的建筑长度(含道岔)是指增建第二线自设计起点至终点的连续长度,即增建第二线的实际线路长度。
(三)增建第三(及以上)线:
凡设计明确规定的,在既有双线的任意一侧增建第三(及以上)线时,其建筑长度由设计起点计算至终点止。其计算方法参照增建第二线。
(四)枢纽内主线:
独立立项的或含在建设项目中的枢纽,凡有主线正线通过枢纽的,都要将主线正线铺轨分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单独统计,不与枢纽内的其他正线混淆。例如:津浦复线中的济南枢纽晏城至党家庄为津浦主线,济南~北关为胶济主线等都应统计在枢纽项目的主线正线铺轨中。
二、其他正线
指“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枢纽内”主线以外新铺的各种正线,均为其他正线。它是正线铺轨的组成部分,是计算铺轨工程量,满足运输需要不可缺少的。例如:与新建铁路同时建设的小支线(独立立项的支线则按主线统计)、增建第二线双绕段中的一股、枢纽或站场中的环线、疏解线、引入线以及各类铺轨中的联络线等,都按Ⅰ、Ⅱ线分别统计到各类铺轨的其他正线铺轨中。
其他正线举例:
(一)新建铁路中的其他正线:
新建铁路京通线为主线,与其同时建设的怀柔至隆各庄及承德至隆化两条联络线为其他正线,不能与京通主线加在一起(它不是京通线的建设规模)而要统计在其他正线中。
(二)枢纽或站场中的其他正线:
北京枢纽的西北环Ⅰ线(三家店~沙河)、斜河涧至军庄联络线、黄土店至沙河、双桥十字疏解等;秦皇岛地区的南龙改线、进出港线、秦北至秦东联络等均为其他正线。
济南枢纽中晏城至党家庄,济南至北关以及位里庄至北园联络线,水屯至白马山联络线等均为其他正线。
第34条 正线铺轨中几项具体规定:
一、当年铺轨又在当年拆除,应自拆除之月起,在本年完成铺轨中减除;
二、以前年度铺轨,尚未交付运营,在报告年内拆除时,则在“开工至本年累计完成铺轨”中减除,并注明拆除公里数。对各年度间的铺轨数,不作调整。
三、以前年度铺轨,并已交付运营,在报告年内拆除时,开累和本年铺轨数一律不作调整(因其属于固定资产减少,在技术设备年报中反映)。
四、投资包括在干支线中的铁路专用线,其正线铺轨单独统计。
五、改建铁路不统计铺轨长度。
第三节 站线铺轨
第35条 站线是指车站为办理客货运输服务的各种专用线路。具体包括:
一、站线:是指到发线、编组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是指站内救授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轨道衡线、刷车线、驼峰线、车辆站修线及渡线等。
二、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为机车、车辆、机械走行、检修停放以及装卸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如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三、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砂石场、港湾、码头及货物仓库)的线路。岔线上未设经铁道部或铁路局公布的车站。
四、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安全线是指在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以及在下坡道车站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所设置的线路。即为了保证列车不发生冲突而设置的线路。避难线是指为防止在陡长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等事故而设置的线路。
站线铺轨是指站线已经铺设了钢轨的建筑长度(自股道一端道岔的尖轨尖端计算至另一端道岔的尖轨尖端或车档止,包括道岔占有站线的长度)。
第36条 站线铺轨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新建站线长度。
二、既有站线改造因改铺、拆铺、移铺而延长增加的长度。
第37条 正、站线铺轨的计算标准相同。即:钢轨已铺上,枕木已铺齐,联结零件已安装齐,底碴已铺上,经过整道,能保证工程列车安全通过,才能统计铺轨。铺轨的计算单位为公里,取一位小数。
正、站线铺轨中,均不包括铁路专用线的铺轨,专用线的铺轨单独统计。
第四节 路基土石方
第38条 路基土石方是指铁路线路正、站线路基的土方和石方。包括区间和站场填筑的路堤和开挖的路堑土石方,不包括路基附属土石方(指天沟、吊沟、排水沟、缓流井、防土埝、平交道的土石方以及因修筑路基而引起的改河、河床加固等的土石方)、桥头锥体土石方、桥台后缺口土石方和临时工程土石方。
统计路基土石方按路基设计的断面方计算,不按施工方计算。断面方是指设计工程断面内的方数,包括以挖作填的利用方,以挖作填按两方计算。
已完的路基土石方被洪水冲毁,再挖填的土石方,其数量及价值均要统计。
第39条 成型路基:是指路基已做到设计标准,桥、隧等建筑物已做到可以铺轨通过的程度,并能与已铺轨地段连接起来,可以连续进行铺轨的地段。在计算成型路基长度时,包括已完工的桥、隧等占路基的长度在内。
第五节 桥 梁
第40条 桥梁是指新建、扩建、恢复的铁路桥梁(包括跨越铁路公路及各种障碍物的铁路桥梁),不包括原有桥梁的改建、加固和换梁,也不包括公路或其他用途的桥梁。桥梁的计算单位为竣工座和折合米。
竣工的桥梁,指桥梁的基础、墩台、架梁、桥面及桥梁的附属工程按设计内容全部建完,经验收合格,方可统计竣工座,其长度为桥梁的设计全长。扩建的桥梁不计算竣工座,只计算折合米。
正在施工的桥梁,用折合米反映工程进度,按各工序占全桥的比重计算桥梁的折合长度。例如:按各工序完成的价值(或主体圬工、预算工天)占桥梁的全部价值(或主体圬工、预算工天)的百分比乘以桥梁全长计算。竣工的桥梁其折合米即为该桥的全长。
桥梁折合米的计算本应包括上(架梁)下(基础、墩、台)部建筑全部工序,考虑到有些桥梁上下部不是一个单位施工,对只负责下部工程施工的单位,计算折米时可不包括架梁,待架梁后由其上属单位(如工程处、局汇总所辖施工单位的资料)填报包括架梁在内的折合米数和竣工座。凡是桥梁的上下部均由一个单位施工的,计算折合米时,必须包括上下部建设全部工序。
桥梁全长的计算:桥梁(包括梁桥、拱桥等各种桥梁)是指两端桥台尾之间的长度;上承式拱桥系指两端供上端墙之间的长度(包括伸缩缝的长度);框架桥指顺线路方向框架两端最外边缘的距离。
列为独立建设项目的特大桥除统计竣工座和折台米外,还要统计设计、施工、完工的墩台个数及梁的孔数。
双线桥或多线桥的桥长及座数按设计规定计算。铁路和公路两用桥梁按设计规定只计算铁路桥的长度,不包括公路桥和引向公路的引桥长度。隧道洞内的桥梁按洞外桥梁的规定统计。
第41条 根据(85)铁基字925号文件批准部标准桥梁设计规范规定:
桥梁分类的长度是:梁桥系指桥台挡碴前墙之间的长度;拱桥系指拱上侧墙与桥台侧墙间两伸缩缝外墙之间的长度;钢架桥系指钢架顺跨度方向外侧间的长度。
桥梁按其长度分类为:
特大桥――桥长500米以上;
大 桥――桥长100米以上至500米;
中 桥――桥长20米以上至100米;
小 桥――桥长20米及以下。
第六节 隧 道
第42条 隧道是指新建、扩建的隧道,不包括原有隧道的改建,也不包括地道。隧道的计算单位为竣工座和折合米。
隧道包括明洞和棚洞。明洞或棚洞与隧道连在一起的,按一座隧道计算,长度也连在一起计算。单独的明洞和棚洞单独统计,计入隧道数量中。
竣工的隧道,是指开挖、衬砌、压浆、通风、排水等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的隧道,才能统计竣工座,其长度为隧道的全长。
正在施工的隧道,用折合米反映施工进度,按隧道各工序所占全长的比重计算折合长度。具体是根据隧道各工序的预算定额工天占全部预算定额工天(或各工序每米占成洞每米)的比例计算的(例略)。
隧道内有桥梁时,隧道的长度不扣除。洞内的桥梁按规定指标和口径仍然统计桥梁数量。
第43条
根据(85)铁基925号文件批准部标准隧道设计规范规定:
隧道长度系指进出口洞门端墙墙面之间的距离,即以端墙面与内轨顶面的交线同线路中线的交点计算。计算时,双线隧道以下行线为准;位于车站上的隧道以正线为准;设有通风帘幕的洞口,以帘幕洞门为准。
隧道按其长度分类为:
特长隧道 全长10000米上;
长隧道 全长3000米以上至10000米;
中隧道 全长500米以上至3000米;
短隧道 全长500米及以下。
隧道的长度不包括辅助导坑(竖井、横洞、斜井和平行导坑等)。
第七节 接触网
第44条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作用是直接向电力机车输送电能。接触网主要由三部分设备组成。
一、接触悬挂:是直接向电力机车供电的架空线组。包括接触导线、吊弦、承力索和坠铊补偿器等;
二、支持设备:用来吊挂全部接触悬挂设备,并将它们的重量传给支柱;
三、支柱与基础:用来承受接触悬挂和支持设备的全部重量。
反映接触网施工进度时,按接触网“折合正线公里”和接触网导线“条公里”计算。
接触网“折合正线公里”是指报告期接触网完成建安价值占接触网全部建安价值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接 报告期完成建安价值 设计正
触网折合=————————-×
正线公里 接触网全部建安价值 线公里
接触网导线“条公里”是指报告期实际架设接触网导线的长度(正、站线等架设的延展长度)。
第八节 房屋建筑面积
第45条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屋建筑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是从实物形态上反映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检查工程形象进度,考查和分析投资效果,研究施工任务与施工力量和建筑材料之间平衡情况的一项重要依据。不同结构、不同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
房屋建筑面积从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和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或移地迁建,计算其全部建筑面积。临时性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46条 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具体规定
为了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现行制度规定: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四、用深层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坡地建筑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六、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八、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九、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圆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通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二十、各单位参加统建的房屋,由铁路参加统建的单位统计其分配到的建筑面积。
第47条 房屋建筑面积统计主要指标
一、房屋施工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一)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二)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三)上期停、缓建在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四)本期竣工的面积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面积。房屋施工面积是反映一定时期内房屋建筑施工规模的指标。
施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计算,即一栋房屋已进行施工,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施工面积;多层房屋不论在哪一层施工,都以各层的总面积计算施工面积。施工面积统计有“自年初累计施工面积”、“本年施工面积”和“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施工面积”三个指标,分别反映不同时期的房屋建筑规模。
(一)自年初累计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1月1日至报告期(月)末止施过工的各栋建筑面积之和。
(二)本年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三)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二、房屋新开工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已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面积。房屋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性桩)的日期为准。多层建筑开工时,新开工面积应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新开工面积是房屋施工面积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这部分面积在施工面积中应保持合理的比重,新开工面积比重过大,会造成建设战线拉长,影响建设效果,新开工面积比重过小,也不利于保持施工的连续性;所以在房屋建筑面积统计中,经常观察新开工面积的数量和比重,对于研究建设规模,合理组织施工和提高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
三、房屋竣工面积
房屋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物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竣工房屋面积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经过建设为社会提供多少可供使用的房屋。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和建筑业经济效益的依据之一。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的,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工业等生产性房屋建筑来讲,一般应在房屋的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烟囱等工程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才可计算竣工面积。
竣工面积有“自年初累计竣工面积”、“本年竣工面积”和“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累计竣工面积”三个指标,分别反映不同时期房屋建筑的成果,检查房屋建筑计划执行情况。
(一)自年初累计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1月1日至报告月止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二)本年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三)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四、有效面积、使用面积和居住面积
(一)有效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中扣除房屋结构(外墙、隔墙、柱等)所占面积后的全部面积。
(二)使用面积:是指住宅的有效面积扣除公用面积(如过道、垃圾道、电梯井等)以后,可供住户使用的按内墙线计算的房屋面积。
(三)居住面积:是指住宅使用面积中专供居住用的房屋面积,不包括客厅、厨房、浴室、卫生间、储藏室以及各室之间走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它是按居住用房的内墙线计算的。
上述指标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计算平面系数、有效系数和居住系数来加以反映。
居住面积
平面系数=————×100
建筑面积
有效面积
有效系数=————×100
建筑面积
居住面积
居住系数=————×100
有效面积
平面系数=有效系数×居住系数
以上公式表明,为提高平面系数,必须采用先进、合理的设计,一方面减少结构所占面积,以提高有效系数;另一方面适当精减辅助设施所占的面积,以提高居住系数。
五、竣工房屋的价值
是指报告期内竣工房屋的本身建造价值。它是反映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指标。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价值。不包括土地购置、迁移补偿和平整场地的投资;也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及其安装和设备基础的价值,以及室外的水、电、暖管线工程、办公和生活用的家具价值。
房屋竣工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对年末竣工来不及结算的,可按预算价格计算(应包括甲方供料的价差)。实行投资包干的房屋建筑,其竣工价值可按包干投资计算,但应扣除不属于房屋建造方面的投资。
六、竣工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
是指竣工房屋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造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造价值
房屋单位造价=————————————
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
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建筑,在计算按用途分的竣工房屋价值时,可采用该房屋建筑的平均单位造价,按不同用途房屋面积分别计算。
竣工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是反映房屋建筑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用途,不同结构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升降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为改进房屋建筑的管理,促进降低造价和编制有关计划提供参考资料。
第48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分组
一、按房屋的结构分组
即按房屋建筑的主要承重部分(梁、柱、墙及各种构架)所用的主要材料划分为不同的结构类型,一般可分为:
(一)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建造的。
(二)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四)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为承重墙;或者梁是木材制造,柱是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五)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栋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六)其他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土砖木结构(土基墙、砖柱、木梁)、木结构、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和新型材料的问世而出现的一些新结构,如悬索结构、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空间网架结构等,都应按上述划分标准分别列入有关结构中。
房屋按结构分组,并对各类结构房屋比重变化进行观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情况,并为安排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提供资料。
二、按房屋的用途分组
房屋的用途分组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如铁路工业、建筑业及学校、科研等单位中的厂房。
(二)仓库:指铁路运输、工业、物资、生活供应等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等。
(三)商业营业用房:指铁路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供应站、售货部、旅客食堂等房屋。
(四)服务业用房:指铁路的浴室、理发、旅馆、招待所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生活服务的用房。
(五)办公室:是指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六)住宅:是指铁路各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用的房屋。
成套家属宿舍套数(即户数)、面积:为观察新建住宅质量情况有时需将成套家属宿舍单独列出。所谓成套家属宿舍是指居室与厨房、厕所配套建设的家属宿舍,其套数按设计上规定的可供一户单独居住的房屋计算(在实际分配中),两户住一套,仍算一套,一户住两套的应算两套),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建筑面积中不包括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积。
(七)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铁路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室)等有关教学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学用房。
(八)文化体育用房:指铁路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文化宫、体育馆、展览馆、离退休职工活动室等各种文化体育用房。
(九)医疗用房: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疗养院)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十)科学实验研究用房:是指铁路系统独立为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如:铁道科学研究院(所)、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等单位的科研用房。
(十一)其他房屋: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包括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1、业务用房:指铁路生产及业务用房。包括: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房屋及其他生产房屋(包括行车公寓、乘务员公寓)。如:材料厂、公安、消防等房屋及其附属房屋,以及设计、测绘、电子计算、统计工厂等综合服务业务用房。
不包括上述业务用房的厂房、仓库、办公室。
2、其他房屋: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单位或有关部门的生活用汽车库、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人防地下室等。
与住宅、商业营业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其他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建筑,可按其主要用途计算建筑面积,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房屋按用途分组进行统计,可以反映各种房屋建筑面积的增长及其比例关系的变化,研究房屋建设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为有计划地发展房屋建设提供依据。
第六章 新增生产能力统计
第一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涵义
第49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一般是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用实物形态表现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指标,反映一定时期内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为社会提供的各种工程使用价值数量,是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投资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
第50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计算的。如一段(或一条)新建铁路、增建第二、三线、电气化铁路、一个枢纽、一个工厂、一所学校、一个医院等等。当单项工程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成,具备正常生产或正常使用条件,经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对生产性建设项目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如住宅、学校、商店、医务所等,在建成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时计算其新增工程效益。
第51条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设计文件或计划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所必须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辅助工程均已建成,形成铁路运输、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具备设计规定的客货运输或产品生产的条件;
二、经负荷试运转,并由国家、部验收委员会或其他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交付运营(包括临时运营)、生产或使用部门;
三、设计规定配套建设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建成并交付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铁路线路及枢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路基、桥隧、铺轨等工程均已建成,通信、信号、电力、给水、站房及其他建筑物等工程均已配套,具备运输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运营部门(包括临时运营)、即计算该铁路线路或枢纽的新增生产能力。
(二)机车车辆、机械、桥梁、通信信号、防腐以及专业器材配件等工厂或机务段、车辆段等,按设计规定厂(库)房已建成,设备已安齐配套,具备制造、修理、检修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部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主体工程和相应的辅助工程已基本建成,只是其中个别次要生产环节比较薄弱,或附属设备配套不全,采取某些措施后,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或运转)条件,并正式交付生产部门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年底前已建成投产,但未办理正式验收的项目或工程,为反映投产实际,避免遗漏也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三)学校、医院等其他建设,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部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第52条 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一)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尚不配套或必要的辅助设施未相应建成,因而不具备正常运输或生产条件的工程。例如,一条(或一段)铁路,线路已建成,通信信号或客货运房屋尚未建成;一个工厂厂房建成,设备已安装完,但上下水、通风管路等工程尚未配套,均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二)设计内容中的主体工程或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采取临时措施试生产,虽能生产设计规定的产品,但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工程。例如:铁路线路未按设计建成,采取过渡工程运营,未经验收;工厂的厂房尚未建成,采用临时厂房,临时安装部分设备,利用代用设备,或缺乏必要的设备,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也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第三节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标准
第53条 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或计划)能力计算。如。铁路线路、通信电线路、地下电缆、自动闭塞等的长度,铁路线路的输送能力、编组站的编解能力、机车车辆的检修能力、工厂的修造能力以及学校的学生席位、医院的病人床位等均按设计能力计算。
以建筑物的容积、面积或长度表示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实际建成数量计算。如:铁路货物仓库的容积,住宅、学校、医院的建筑面积等的能力(或工程效益),一律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计算。
总体设计中新建的学校及医院的新增效益是指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宿舍、食堂、办公室等非教学及医疗用房的面积。
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或主体设备)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按原设计能力计算。无设计(或计划)能力的,可根据验收时鉴定能力计算。
建成投产的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各生产环节的设备已经配齐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应按该工程的全部设计能力计算;未按设计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证运输生产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主体设备、配套设备都已部分完成,形成运输能力和生产作业线,经负荷试运转正式交付运营和投入生产的,只计算配齐部分的能力。
第54条 若干新增生产能力的具体计算标准
(一)铁路线路(包括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枢纽内的线路、改建铁路、电气化铁路以及铁路线路自动闭塞,下同):其新增生产能力的统计范围、指标分类,均与第五章第二节的“正线铺轨”相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标准是:
铁路线路的全线或一段建成,经验收合格,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有正式的验收证书或报告,交付运营部门管理,按线路的设计长度(正线公里)和输送能力(万吨/年)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填报新增生产能力。
在执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标准的前提下,针对各种线路的特殊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新建铁路:新建单线建成交付运营时,按其设计长度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到Ⅰ线中;新建双线建成交付运营时,其主线正线设计长度(以左线为准),左线统计到新建Ⅰ线中,右线统计到新建Ⅱ线中;其他正线按Ⅰ、Ⅱ线分别统计。
增建第二线:增建第二线建成交付运营,既有线改造完毕恢复运营,形成双线运输能力时,按设计规定左线的主线正线设计长度作为增建第二线的新增生产能力。双绕地段建成交付运营时,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增建第二线的新增生产能力,右线统计到其他正线Ⅰ线中。
增建第二线的设计长度,是以设计起点向终点方向左侧的一条(简称左线)为准,用左线贯通,按左线长度(考虑长短链)计算的。
电气化铁路:建成交付运营时,按接触网的设计长度,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计算设计长度。双线电气化注明“双”字(以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双线长度),单线电气化注明“单”字,不再分Ⅰ、Ⅱ线统计。
枢纽内的线路:枢纽内线路交付运营时,根据通过枢纽内的各种线路(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等)的有关规定,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其Ⅰ、Ⅱ线的设计长度。
自动闭塞:建成交付运营时,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闭塞长度(正线公里),双线闭塞注明“双”字(以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双线长度),单线闭塞注明“单”字。
(二)枢纽建设:全部或单项建成,经验收合格,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有正式的验收证书或报告,交付运营部门管理,就填报新增生产能力。由于枢纽建设的内容不同,新增生产能力的指标也不一样,主要用以下几个指标反映枢纽的新增生产能力。
编组站:以编解车辆数或新增的编解车辆数计算。
机车车辆检修:以机车的架、洗、定(轮)修,客货车检修的台位数或增加的台位数和机、客、货车检修的台(辆)数计算。
货运设备:按货位个数和仓库、货棚的面积计算。
客运设备:按候车室的面积计算。
(三)工厂建设:建成投产时,以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年产量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新建工厂按全部的设计能力计算,改、扩建工厂按改、扩建后增加的能力计算。设计上规定几种主要产品的则分别逐一计算。
(四)机车车辆购置:购置国产或进口的机、客、货车的实际数量。
(五)大专院校学生席位:包括大学、学院、专科院校的学生席位,以及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党校等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席位。
(六)中等学校学生席位: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党校)和工读学校的学生席位。
(七)其他学校学生席位:不属于上述几类学校的其他学校。
第55条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全部靠手工生产的工厂和矿山的新增生产能力不予统计。
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如无设计能力资料时,可根据验收时鉴定的净增能力计算,即改、扩建后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可能达到的年产量)减去改、扩建前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年产量)后,就是改、扩建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
三、迁建项目一般不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迁建的同时扩大建设规模的,应按比原有能力增加的部分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四、恢复项目,应计算其恢复重建的全部生产能力。
五、引进国外成套设备的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在该生产考核期满经过验收鉴定达到设计标准,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六、各类学校新增学生席位数,一般应按设计的席位数计算。没有设计席位的,可按教育部门规定的各类学校每一个学生的定额面积除学校报告期建成交付使用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为新增学生席位。医院新增病床床位数按设计规定的新增病床床位计算。
第四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表现形式
第56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一般有下列三种表现形式:
一、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单位时间内(一般是一年)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表示。如:铁路货物输送能力(万吨/年),铁路机、客、货车修造能力(台[辆]/年)、钢梁钢结构(吨/年)、节约煤炭(万吨/年)等等。
凡是用年产量来表示新增生产能力数量的,都是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的,它表明在正常情况下一年时间中所能生产的产量,与该项工程在当年实际投入生产时间长短和实际产量多少无关,不能用自投入生产日期至年底止的实际产量来作为新增生产能力。
二、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长度、面积、容量、数量表示。如:铁路里程、房屋建筑面积、仓库容量、购置机客货车台(辆)数、学校学生席位、医院床位等。
三、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处理的物质数量来表示。如:木材防腐厂污水处理能力(万吨/年)。
为了更具体地反映新增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有时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计量单位来表示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如:学校用学生席位和建筑面积、医院用病床位和建筑面积表示。
铁路的新增生产能力名称和计算单位,统一按《铁路新增生产能力目录》填报(见附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目录上未列出的按设计上规定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填报。
第五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主要指标
第57条 新增生产能力主要指标有:
一、建设规模: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如,铁路主线正线的设计全长和输送能力,编组站的编解车辆数,新、扩建铁路工厂设计的修、造车数等等。包括建设项目中报告期尚未开工的,报告期在建的以及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以实物形态表示的建设规模指标,反映在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能够为社会提供多少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建设规模与“投资规模”不同,投资规模是以货币表示的实物工程量的总和,用以说明一个时期固定资产建造的投资规模,并不能表示为社会提供多少生产能力。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投资规模与建设规模成正比关系。建设规模是划分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正确反映建设规模,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建设规模的表现形式与新增生产能力一致。建设规模的计算,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计算,改、扩建项目按改、扩建后新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
二、施工规模: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例如:一段铁路建设(新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技改等),枢纽项目中的一个编组站建设,一段自动闭塞改造,改、扩建机务段、车辆段等等。包括报告期以前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和报告期新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报告期内建成投产或报告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属于报告期施工规模的一部分,不应扣出(期末施工规模则不包括这部分设计能力)。施工规模可以具体反映在建项目已铺开的工程内容,对于编制和检查年度基建和更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引导建设单位将投资用于国家急需的建设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持续发展,年度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施工规模。如果施工规模过大,会拉长建设战线,分散力量,影响在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按期投产;反之,施工规模过小,也会使新增生产能力不衔接,影响扩大再生产。
施工规模=建设规模-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尚未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报告期以前停缓建工程的设计能力。
例如:某增建第二线建设规模为530公里,报告期以前已交付运营141公里,报告期内交付运营142公里,报告期以前停缓建50公里,报告期内停缓建20公里,尚未开工的有80公里,则:
施工规模=530公里-141公里-50公里-80公里=259公里
期末的施工规模=530公里-141公里-50公里-80公里-
142公里-20公里=97公里
不论报告期是否形成新增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施工规模的数据均要填报齐全。
三、自年初累计新增生产能力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
自年初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是指自1月1日至报告期止按照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条件和标准,累计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它反映本年以来的投资成果,是检查年度新增生产能力计划完成进度的依据。
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是指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它是本年施工规模中当年发挥效益的部分,反映当年的建设成果,可以与当年施工规模对比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
四、自开始建设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指自开始建设至报告期止建成投产的全部单项工程累计新增的生产能力。包括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和报告期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它反映建设项目自建设以来的建设成果,它同建设规模对比,可以反映设计总能力的完成程度。
五、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是指更新改造企业事业单位本年建成投产的节约项目,全年可以节约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数量。填写节约数量应以设计规定数为准,没有设计的可按计划数填列;没有设计或计划的可按投入生产后实际效益推算全年可节约数量。它是具体反映各种节约项目建设成果的指标。
六、全年可节约物耗的价值:是指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本年建成投产的节约项目,按设计或计划全年可节约的物质消耗的价值,根据设计或计划全年可节约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数量分别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金额。它是综合反映节约项目建设成果的指标。
七、新增产值、利润、税金和创汇:是指工业企业本年建成投产的更新改造项目,按设计或计划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可新增加的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利润、销售税金和出口产品销售的外汇收入。这四项指标根据投产项目的设计或计划文件计算,没有设计和计划的,根据投产后的实际效益推算全年可增加的数量。
第七章 新增固定资产统计
第一节 新增固定资产的涵义
第58条 新增固定资产(又称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以及有关的应摊入的费用。它是用价值形态表示的建设成果的综合性指标,是综合计算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必要数据。新增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技术进步有很大影响。一定时期的新增固定资产,应与本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和在建工程所占用的投资保持适当的比例,把本期新增固定资产、本期投资完成额与期初期末在建工程占用投资联系起来观察,对于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果,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新增固定资产的计算方法
第59条 新增固定资产是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价值表现。一个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下同)建成投产后,从实物量(使用价值)上表现为新增生产能力,从价值量上表现为新增固定资产。因此,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条件与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是一致的,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具备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时,就应同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具体方法是:
一、凡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后,即计算该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应分摊的有关费用)。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如铁路线路建设中分段建成投产,枢纽建设中编组场单项建成交付使用,工厂的主要车间建成投产,即可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二、现有企业单位,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等而建设某些不增加生产能力的附属辅助工程,或增添一些设备的,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或正式移交生产部门的,就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在铁路线路、工厂等建设项目中,即使线路或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附属工程,如住宅、食堂、学校、医务所、托儿所等建成交付使用,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在工业建设中,有设备安装的车间厂房,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完,设备尚未安装完毕,只能计算厂房的竣工面积和竣工价值,不能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只有在该车间全部建成,需要安装设备安装完毕,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并交付生产时,方可将厂房和设备等价值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工程已全部建成,本期只进行不增加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配套、扫尾工程,当这些工程完成以后,虽然没有增加生产能力,但要计算由本期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
四、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如机车、汽车、推土机等),应在交付使用或运到建设单位的仓库或指定地点后,计算其新增固定资产。
五、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能确定应由某个单位单项工程负担的,可以直接随同该工程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应分摊计入各有关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中去。分摊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概算中各项待摊费用合计(扣除可直接分摊部分)
分摊率=——————————-×100%
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
某项单项工程应负担的待摊费用=(该项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需要安装的设备投资)×分摊率
第二种方法,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结转的和本年发生的待摊费用合计分摊率=————————-×100%
上年结转和本年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
某项单项工程应负担的待摊费用=(该项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分摊率
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包括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的全部价值。即一个在报告期投产的单项工程,其新增固定资产不仅应包括报告期完成的投资,而且还应当包括该工程在报告期以前完成的投资,以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对转出的“在建工程”投资,如转给路外单位,则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移交给路内单位施工的,由转出单位将“在建工程”统计资料提供给接收单位,待工程投产时,由接收单位一起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价格,与计算投资完成额的价格相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按预算价格计算,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及其他费用按实际价格计算。
第三节 新增固定资产的分组
第60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分组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分组基本相同。根据调查单位(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的不同标志,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按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国民经济行业等进行分组,据以反映新增固定资产的各种结构,研究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速度和比例关系。
按照工程的不同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两大类。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具体划分与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用途划分相同。
第四节 新增固定资产统计主要指标
第61条 新增固定资产统计有以下主要指标
一、自年初累计新增固定资产和本年新增固定资产:自年初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止,累计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总和。它反映本年以来固定资产建设的成果。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本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总和。它反映本年的建设成果,是检查年度新增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和计算投资效果的依据。
二、自开始建设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自开始建设起到报告期止,累计建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总和。它是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中已发挥效益的部分,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以来的建设成果。
交付使用财产:它是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一个科目,用以核算已经完成建造或购置过程,并已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交付给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
统计上的新增固定资产和会计上交付使用财产的区别主要是:
(一)包括的范围不同:统计上只计算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而财务上的交付使用财产则包括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统计上的新增固定资产与财务上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也不相同,为了反映投资成果,统计上的新增固定资不仅要包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程价值,还要包括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程的价值(如、公路、水库等的价值);而财务上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只计算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部分。
(二)计算的时间不一致:财务会计上要等工程决算以后才计算交付使用财产;而统计上为了反映投资成果,对年底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就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和新增固定资产。
第五节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几项具体规定
第62条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几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置的商品房屋、牲畜等,应在交付使用部门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二、已经计算过新增固定资产,后又被拆除报废,或者转给外单位,仍应包括在累计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再剔除。
三、筹建机构因建设需要临时动用尚未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暂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等正式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时,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临时动用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并在该工程投产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中。
四、停、缓建的半拉子工程,如改作他用,应把改建后已动用部分的工程价值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五、各部门建造的用材林和造地支农的投资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六、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内的,属于建成后交给路外单位的单项工程,在建成交付使用时,仍应由建设单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七、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备品、备件和备用设备,不论是否出库或使用,均随同工程建成投产时一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八、从外单位转入的“在建工程”,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应计算其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即包括“在建工程”在接收以前完成的投资和接收以后继续进行建设完成的投资。
九、统建房产权属于铁路的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十、建设单位用征地拆迁费为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建造的房屋,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以及房屋建筑面积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统计。
十一、设备内需要的一次性填充用料(如设备附带的材料、催化剂等),应随同设备一并转入新增固定资产。
十二、拨付其他单位的各种“抽头”投资,如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建筑材料基地费等只统计投资完成额,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统计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统计的涵义
第63条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有效成果与所消耗或所占用劳动量之间的对比关系,即固定资产投资的“所得”与“所费”或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对比关系。讲求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就是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要用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劳动占用,取得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有效成果。确切地说,一定数量的投资取得有效成果要尽量多;或取得一定数量的有效成果的投资要尽量少。由于固定资产建设的周期比较长,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消耗和占用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建成的固定资产对未来的生产和使用发生长期的影响,因此,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果极为重要。
第64条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必须通过一套投资效果统计指标体系来评定和考核。这套指标体系的建立,体现了经济工作转移到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要求,标志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开始朝着以投资效果为中心的方向转移。全路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员都要围绕投资效果这个中心,把建设资金的投入与建设成果的产出,建设阶段与建成投产后投资回收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与投资效果等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观察和分析,积极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投资效果的统计资料。
为适应不同层次的考核投资效果的需要,分别按微观经济效果和宏观经济效果两类来建立指标体系。
第二节 反映微观经济投资效果的主要指标
第65条 反映微观经济投资效果的指标,适用于考核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投资效果。主要指标有:
一、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永久性工程从开工到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它是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指标。
建设工期的长短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劳动消耗和劳动占用量的大小有极大影响。缩短建设工期可以节省建设阶段的工资、管理费、利息支出等建设费用,降低工程造价,加速资金周转。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早投产,可以早收益,早回收投资。因此,缩短建设工期既可以减少“所费”,又能增加“所得”,从而提高投资效果。但建设工期不是越短越好,而是要求达到合理工期。
建设工期的计算,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的时期求得。建设工期是建造固定资产所经历的全部时间,包括有效施工时间,建设过程中的节假日,以及由于气候或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图纸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造成的停(窝)工时间。但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固定资产计划调整,经立项机关正式批准全部停缓建,后经批准又恢复建设的项目所经历的停缓建时间,应从建设工期中扣除。停缓建时间是全部停缓建项目的“复工年月”减去“全部停缓建年月”的时间,
建设工期的计算:
(一)计算若干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平均建设工期,计算公式为:
-
t=Σti÷n
-
t――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平均建设工期
Σ――求和符号
ti每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工期
n――计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个数
(二)为了进行建设工期的技术对比,计算形成同类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平均建设
-
工期(ta),计算公式为:
-
ta=Σ(ti÷ai)÷n×e
(ti÷ai)――每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工期除以它的新增生产能力,求得形成单位生产能力的建设工期。
n――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个数
e――常数
(例略)
二、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是指建成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新增单位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所耗用的投资。它是反映投资节约效果的指标。形成同类产品单位生产能力或效益所耗费的投资越少,投资效果也就越高。
计算公式为:
Ka=K÷a
Ka――单位生产能力投资
K――建成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所耗用的全部投资(包括建设期内应付贷款利息和遗留工程尚需投资)
a――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单位生产能力投资的计算必须遵循分子与分母口径一致的原则。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按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计算,即以建成投产单项工程的全部投资除以该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反映直接用于增加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本身投资的节约效果。
(例略)
(二)按建设项目计算,即以建成投产项目的全部投资除以该项目主要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反映包括增加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附属生产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在内的全部投资的综合节约效果。
运用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指标,可以对投资效果进行各种考核和对比分析。例如:(一)与设计概算对比,考核投资效果的计划执行情况,对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因素进行分析;(二)对生产同类产品,不同建设规模或不同建设性质的建设项目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对比,分析节约投资的途径,如多大规模的建设项目最能为国家节约投资,现有企业改、扩建比新建能节约多少投资等;(三)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建设项目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历史对比,研究工程造价升降变化趋势,并进行因素分析。
三、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时起,到实际年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它是反映新增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指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可以综合反映建设的质量,包括从资源勘探、厂址(或铁路线路走向)选择、生产工艺的确定,设备选型与质量,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内部配套和外部协作条件等多种因素;同时它还受投产后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等的影响。评价和分析年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有利于改进建设工作和生产管理,促进投产工程尽快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提高投资使用效果。
达到设计能力年限的计算,一般以实际年产量达到设计能力的年度为准,如某新建铁路1980年交付运营,1985年运量达到设计输送能力,则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为5年。建设项目设计包括多种生产能力的,按形成设计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的建成投产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分别计算。
尚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工程,可以用生产能力利用率反映投资新增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生产能力利用率(Ca)是指产品年产量达到设计能力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Ca=C÷a×100%
Ca――生产能力利用率
C――产品的年产量
a――设计生产能力
也可以按实际年产量的增长速度推算预期的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计算公式为:
n-1
a=c1×(i+v)
a
lg―
c1
n=―――――――+1
lg(1+v)
a――设计生产能力
c1――第一年产量
v――年产量平均增长速度
n――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时间
四、投资回收年限: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时起,到累计实现的盈利(利润、税金)总额达到该项目或单项工程所耗用的全部投资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它是综合反映投资活动全过程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投资回收年限的长短与盈利额的大小成反比,与投资额的大小成正比。为缩短投资回收期,要求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投产后创造更多的盈利,在建设中尽量节省投资,因此投资回收年限是建设过程中投资节约效果和生产过程中投资使用效果的综合表现。
投资回收年限(tp)的计算:
(一)对已收回全部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就是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到累计盈利总额达到该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投资之时所经历的时间。
(二)对尚未收回全部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可根据投产以来年平均盈利额(p)与全部投资额(k)对比计算预期的投资回收年限。
第1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统一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如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一般算低值易耗品,作为流动资产。
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和改造、更新的投资活动。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就是指铁路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它对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增加和在技术上的不断更新,实现铁路现代化,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的需要,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4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社会、管理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计划管理、检查、监督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情况及促进企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5条 为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统计法》与部颁《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核算基础工作,使统计工作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字资料;单位领导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并支持统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报。
各级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本规则的内容,在搞好基本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建设规模、投资结构、工程进展、投资效果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任务和统计范围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
第6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是: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方面。也就是以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的经济现象为统计的对象,包括通过各种经济形式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从建设前期、建筑安装施工期以至投产后投资回收期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要通过对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数量方面的观察,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效果等发展变化的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以认识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第7条 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将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再生产划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国家规定铁路部门将机车车辆购置作为投资一部分,单独列示,在投资计划上分别安排,分别管理。因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也作相应划分。
一、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包括:
(一)为加速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如新建铁路、新建枢纽、工厂、医院、学校等等。
(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在现有项目或企业中扩大规模,如: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增建工厂的主要车间,增建枢纽的到、发、编组场或环线、疏解线、增建学校的教学楼,医院的医疗用房等等。
(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的迁建项目。
(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新恢复的项目。
(五)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六)用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或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
二、更新改造,是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了挖掘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的更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为了改善原有铁路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五)现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六)用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建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和增建主要车间的项目,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尚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是指铁路为扩大再生产和设备更新而购置的机车和客、货车辆。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任务
第8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制定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决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建设及加强管理提供依据,对决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领导了解、掌握情况和企、事业管理以及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
第9条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所必须包括的全体单位,它是确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研究总体的前提。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是根据统计目的、任务的要求,既考虑实际需要,又考虑管理水平和统计力量等条件确定的。当前,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铁道部计划安排的全部建设项目及未列入部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具体统计范围如下:
一、基本建设
(一)列入铁道部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部计划指标内授权各局、各公司等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本建设结转投资(包括基建库存设备、材料和工程预付款)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如果铁路的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投资,分别下达计划,则应分别统计。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列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二、更新改造
(一)列入铁道部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授权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二)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和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业、事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按照项目不能“肢解”的原则,对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部计划考核规模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全民、集体合建项目中的“集体投资”,中央、地方合建项目中的“地方投资”,与路外单位合建项目中的“外单位投资”等均应统计。并与列入部计划考核的投资分开表示。
(四)既未列入部基建计划范围,也未列入部更新改造计划范围,由铁路各级单位用各种资金(例如: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临管新线、工程、工业、附业、装卸等部门自提自用的设备折旧基金、装卸管理费、固定资产复置金、运油挖潜专款、水电补贴费、二次投资、铁路大修费等)安排的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属于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三、机车车辆购置
凡列入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的均属统计范围。
四、关于统计范围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为了检查计划,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的划分,应与计划口径保持一致。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年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有的年度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一般可按当年计划进行统计,即当年列入何种计划,就应纳入何种统计,其以往完成的累计数字也要相应地调整过来。
(二)未纳入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是指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零星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和建造的单项工程其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凡列入一个设计(计划)文件的工程和设备,应按项目的计划总投资计算(实际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按实际总投资计算),不得按单项工程或单台设备计算;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也不得分割计算;成批购置设备不得按单台价值计算。几个单位合资建设的项目,应以项目总投资计算,不得按集资单位分割计算。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统计
第一节 建设项目统计的涵义
第10条 建设项目统计一般是指建设项目个数统计以及按照不同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它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和进行设计施工的基本单位,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观察的基本单位。投资统计报表设计和指标设置,以及综合汇总都是以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为基础;固定资产投资微观经济效果指标,一般都是按建设项目来计算和考核的。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建设成果。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又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的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可以观察建设项目的各种构成,研究各类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对比各类项目的投资效果。因此,建设项目统计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重要基础。
第二节 建设项目分类
第11条 根据国家和铁路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基建项目)一般是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通常是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如铁路工厂、物资办事处、设计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部(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对编有设计概(预)算的独立列项目的工程,如新建铁路干支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改扩建铁路、枢纽、站场、客站、大桥等也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统计。
基建项目一般是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如,上述以单位或以独立工程作为项目的均由若干个单项工程所组成。不得把不属于一个设计文件内的,经济上分别核算、行政上分开管理的几个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在一个总体设计内,分期建设的工程,按一个建设项目统计。
基建项目是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计划,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的基层单位。基建项目的各种属性是进行统计分组的主要依据。一定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基建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基本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二、更新改造项目是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更新改造项目是根据独立设计文件或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确定的,大致相当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
按国家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更新改造项目。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有若干个更新改造项目。一个时期施工和建成投产的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可以分别反映更新改造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成果。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组成
第12条 根据编审建设预算、制定计划以及进行统计、会计核算的需要,建设项目一般进一步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一、单项工程:一般是指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能力、效益的线路区段、站场、联络线等或生产设计规定产品的车间、生产线或独立工程等。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一个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以前,往往陆续建成若干个单项工程,所以单项工程也是考核投产计划完成情况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基础。
二、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工业建设中一个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的设备安装又是一个单位工程。
三、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建筑安装工程的结构、部位或工序划分的,如一般房屋建筑可分为土方工程、打桩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格划分,如砖石工程分为砖基础、砖内墙、砖外墙等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编制施工预算、制定检查施工作业计划,核算工、料费的依据,也是统计工程实物量,计算施工产值和投资完成额的基础。
第四节 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
第13条 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大体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筹建、施工、投产、收尾和竣工。处在不同建设阶段的建设项目则分别叫做筹建项目、施工项目、投产项目、收尾项目和竣工项目。按照建设阶段划分建设项目是为了观察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对比各阶段项目增减变化情况,以反映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果。
一、筹建项目:是指正在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尚未正式开始施工的项目。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方案,组织审核设计文件和预算,订购设备、材料,办理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等。筹建项目已发生的投资额,应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但进行项目统计时,不计入施工项目个数。筹建项目正式开工以后,即成为施工项目。
二、施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进行过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的项目。凡是报告期施过工的建设项目,不论施工时间长短,也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作为施工项目统计。施工项目个数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建设规模的大小和建设战线的长短,它与同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对比,可以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高低。施工项目包括:报告期新开工项目、报告期前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项目、报告期前全部停缓建报告期恢复施工的项目、报告期内经过施工后又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投产或全部停缓建的项目。
(一)报告期新开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单纯建造生活设施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新开工项目的确定以总体设计或计划文件中所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详见“开工年月”指标解释)为准。新开工项目的多少,可以反映新上的建设规模,在施工项目中将新开工项目单独列出观察,对控制建设规模是必要的。
(二)本年续建项目:是指本年以前已经正式开工,并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或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而在本年复工的项目。
三、建成投产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它是反映报告期建设成果的指标,是检查投产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一)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全投项目”):是指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已全部建成能够形成设计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国家或部颁验收标准经国家、部验收委员会或其他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改建铁路、电气化铁路、自动闭塞、独立枢纽、独立大桥、学校、科研、卫生等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运营(包括临营,但工程临管或增建第二线、自动闭塞等开通未办验交手续的不算运营)或使用单位,为全部投产(或交付使用);工厂建设按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的建设项目,为全部投产项目。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0年11月《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的规定,必须在“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才能上报投产。达不到“通知”要求的不能作为投产项目统计。
(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部分投产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的可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已建成,能够形成设计规定的部分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验收合格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部分区段建成,经验收合格交付运营;工厂建设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的工程已经部分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的项目。如部属机车车辆工厂增建一些主要生产车间而增加了机、客、货车的修造能力。仅建成辅助附属设施,不能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的工业项目,或不能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效益的非工业项目,不能作为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统计。
(三)计算全部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及大中型投产单项工程的几项具体规定:
1、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部分建成投产,要按建设项目是否增加了设计或计划规定的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主要工程效益而定。如新建铁路和增建第二线建成投产,必须有交付运营里程和新增输送能力;编组场建成投产,必须新增编解能力;新建、扩建机务段建成投产,必须有新增机车、车辆检修能力或整备能力;铁路工厂及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必须有设计规定的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中有非本行业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多种经营车间建成投产以及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工程建成交付使用,都不能统计为部分建成投产项目,但新增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仍应统计。如计划上对上述工程是作为独立建设项目安排的,统计全部或部分建成投入生产的原则,与其他独立建设项目相同。又如非生产性建设的医院和学校,必须新增病床、门诊室和教学楼(室)才能算部分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仅建成附属宿舍等非主要工程的,不能统计为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2、总体设计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在各期生产性工程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时,才能算为全部投产;分期建设的项目,第一期工程全部或部分建成并移交生产(或使用),可算为部分投产。
改扩建项目如果没有总体设计,可按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内容衡量,即年度计划中列为改扩建工程全部建成并交付生产(或使用),就可作为全部投产项目统计。如果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只建成一部分,并交付生产(或使用),可作为部分投产项目统计。
3、建设项目在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外,另搞的简易工程(如临时便线、便桥等)或简易生产设施临时投入生产的,不能算部分投产项目。
4、一个建设项目在报告期内可能有几个单项工程建成投产,投产单项工程要逐个统计,但在统计部分建成投产项目时,在报告期内不论投产几个单项工程,均只算一个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5、统计投产单项工程主要是适应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需要,检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中单项工程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列入计划和进行统计考核的单项工程中包括一部分不生产本建设项目主要产品的工程。如:各种铁路线路中的住宅建设,这部分工程建成,只能统计投产单项工程,不能作为部分投产项目统计。只有生产本项目主要产品的单项工程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时,才能计算部分建成投产项目。
6、在同一报告期内,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先部分建成投产,随后又全部建成投产,则应将该项目计入全部建成投入生产的项目个数之中,部分建成投产项目个数中不再包括。
四、本年收尾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经全部建成投入生产,但尚有少量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辅助工程或非生产性工程在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收尾项目是报告期施工项目的一部分,但又是以前年度报过全部建成投产的项目,与正式施工项目有区别,在统计报表中单独显示。过去没有报过全部建成投产在本年内继续施工的项目,不论其遗留工作量大小,都应按正式施工项目统计,而不应统计为本年收尾。本年收尾项目在报告期内全部竣工,仍属于本年收尾项目的一部分。
五、停缓建项目:是指报告期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大中型项目经国家计委、小型项目及更新改造项目经负责立项的部门批准停止建设或近期内不再建设的项目。停缓建项目分为全部停缓建项目和部分停缓建项目。
(一)全部停缓建项目:是指报告期经批准今后不再建设或在短期内整个项目停止建设的项目。停缓建项目应从工程全部停止施工时起统计(在报告期经过施工后停缓建,同时计入报告期施工项目),但为使半截子工程少受损失,或者便于对已到设备进行维护、保管,经上级批准将工程做到一定部位而继续施工的,或对已到设备进行安装维护的虽然也形成一定的工作量,仍作为全部停缓建项目统计。
(二)部分停缓建项目:是指建设项目仍在施工,但其中的部分单项工程经批准停止建设或近期内不再建设并已停止施工的项目。报告期部分停缓建项目仍应作为施工项目统计。
(三)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经上级批准全部停缓建,但由于工程需做到一定部位或需建必要的仓库和生活福利设施,经批准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但不包括在报告期已经恢复建设的复工项目,以及在报告期根据新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重新建设的工程项目,这两类项目应计入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中。报告期未进行施工,仅发生工程维护费用的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项目,不纳入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
六、全部竣工项目:是指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性工程和非生产性工程全部建成,并已正式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的项目。建设项目的全部竣工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全部结束的标志。
全部竣工项目与全部建成投入生产项目的区别主要是:全投项目只要求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车间(或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形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经过验收合格,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在不影响本单位近期正常生产或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留有少量尾工在投产之后继续施工。而全部竣工项目则要求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一切生产性工程和非生产性工程,包括移交生产或使用后遗留的收尾工程全部竣工。
第五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
第14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在经常统计中,是指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也就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
第15条 确定调查单位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一方面用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另一方面用更新改造投资安排更新改造项目,分别发挥独立效益,并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统计上则分别作为两个调查单位,分别填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表。
二、若干投资单位合资建设一个铁路建设项目,以铁路建设项目或参加建设的铁路单位作为调查单位,填报一套基层表。
三、一个建设单位同时进行两个总体设计施工的,应当作为两个调查单位,分填两套基层表。
四、除符合上述特定情况外,原则上基本建设以一个项目作为一个调查单位,更新改造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作为一个调查单位。
第六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主要分组
第16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主要分组如下:
一、按建设性质分组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将固定资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基层填报单位)按建设性质进行分组。基本建设根据整个项目的情况确定建设性质;更新改造投资根据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情况确定建设性质。一个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只能有一种建设性质。一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在按总体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竣工以前,其建设性质应始终不变。按建设性质分组的主要目的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方向,研究各类建设性质项目(单位)的比重及其变化,对比分析投资效果。
建设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五类。只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兴工动料进行施工活动的单纯购置不划分建设性质,但要单独列示。
(一)新建: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或单位。如新建铁路、独立大桥等工程,或新建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属于新建,但若现有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原有基础很小,经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项目或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算为新建。
(二)扩建:一般是指扩大原有铁路运输设备和工业企业运输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能力,而进行新建的工程或主要车间。如增建第二线和为增加原有枢纽的能力而新建的联络线、编组场等;车辆厂为增加车辆修理能力,而新建的钢结构、转向架等主要车间。原有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或病床用房,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等),也作为扩建。
(三)改建:一般是指铁路运输设备和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增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动保护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例如,对既有铁路、枢纽、工厂等项目的技术改造、铁路电气化或设备更新,有的企业为充分发挥现有的生产能力,进行填平补齐而增建不直接增加本单位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车间等,也属于改建。
(四)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是指在不扩建、不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按建设性质也属于改建,是改建的一种特殊情况。为了反映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情况,在国家现行统计制度中,有时将单纯建造生活设施单独列示。
(五)迁建:是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业。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其建设规模是维持原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六)恢复: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又投资建设,进行恢复的单位(或项目)。在恢复建设过程中,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都按恢复统计。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单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坏后,仍按原设计进行重建的,不作为恢复,而按原建设性质统计;如按新的设计进行重建,其建设性质根据新的建设内容确定。
(七)单纯购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和单纯购置的商品房屋。单纯购置单位不划分建设性质,也不计算施工和投产项目个数,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列示。有些单位虽然在报告期仅有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或计划中规定有建筑安装的建设内容,不应按单纯购置单位统计,而应根据设计或计划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
二、按建设规模分组
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批准的建设总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或计划总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这两种划分虽同属于按建设规模分组,但划分对象有所不同,基本建设项目与调查单位(建设单位)一般是一致的;更新改造项目则是调查单位中的各项工程,不是按调查单位的规模划分的。
按建设规模划分建设项目是为了适应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需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骨干工程,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是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着重反映这些骨干或重点工程的建设情况,全面研究各类型项目的比例关系和投资效果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的几项具体规定
1、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类型,是根据项目的建设总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或计划总投资,按《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计划总投资,原则上应以国家计委或铁道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确定的总规模或总投资为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根据铁道部当年下达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确定。
2、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属于大中小型中的一种类型。一个企、事业单位,如部属工厂既有大中型的单项工程,又有小型的单项工程,该厂只能算一个大中型项目个数,不能再算小型项目个数,投资额则分开大中、小型统计。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建设规模或全部投资划分;改建、扩建项目按改、扩建增加的设计能力或改、扩建所需投资划分,不得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生产能力和投资额,也不得按进行改建、扩建的原有企业的规模划分。单纯购置单位不划分大中小类型。
3、对国民经济具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对铁路运输和工业扩能改造或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虽然其设计生产能力或计划总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但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国家或铁道部大中型项目计划的,亦应作为大中型项目统计。
(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划分的几项具体规定
1、凡计划总投资达到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或铁道部计划,均作为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统计。更新改造项目的计划总投资,以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或计划文件确定的总投资为准。
2、一个更新改造项目只能属于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中的一种类型。单纯购置单位不按限额划分。
3、为了观察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的类型,现行投资统计报表中要求基层填报单位按《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列大中小类型,这是按原有企业的规模进行分组,它的划分对象和划分标准不同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也不同于更新改造项目的按限额划分。
三、按隶属关系分组
隶属关系一般是指调查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在行政上属于哪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管理和领导。按隶属关系分组,是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分级管理的需要,反映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隶属关系原则上分为部直属(也可称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
(一)部直属单位:是指铁道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铁道部直接编制和下达,建设中所需要的统配物资和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都由铁道部直接安排供应和解决。
(二)地方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
(三)按隶属关系分组的几项具体规定:
1、铁道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其隶属关系应按项目所在单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确定。铁道部所属的基建项目均为“中央”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的隶属关系是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即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划分的。一个调查单位只能有一种隶属关系。
四、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是指建设项目按设计规定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行业进行分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是为了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部门结构,研究国民经济各部门投资的比例关系。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国民经济行业一般是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划分的。一个调查单位只能填报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二)国民经济行业是按照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种类或用途划分,而不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系统如何。例如,铁道部主管的机车车辆制造工厂和学校,按“行业”分组应分别列入“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和“教育事业”。
(三)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改建、扩建,凡是围绕本单位原有经济、业务活动服务的,或有密切联系的建设工程,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单位的行业划分。现有企业整体转产,建设不属于本企业所属行业产品的工程,应按转产建设产品的种类或主要用途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如,某木材防腐厂整体转产,工程建成投产后从事车辆修理则不应再属于“生产用木制品业”,而应属于“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现有企业部分转产,在增建本行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同时,增建其他行业产品生产能力的,仍按企业原有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划分行业。
(四)根据国家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规定,对铁路建设项目主要行业划分如下:
1、铁路运输业:指铁路线路、枢纽、客站、独立大桥、自动闭塞等项目,机车车辆购置及部、局属单位(如:专运处、通信处、规划院、科技馆及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段等)。
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包括铁路机车、车辆、机车车辆机械、铁路专用器材配件、信号制造及其他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如装卸机械厂、养路机械厂等)。
3、电工器材制造业:包括电线、电缆及其他电工器材厂。
4、通信设备制造业:包括传输设备、交换设备、通信终端设备及其他通信设备。
5、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包括铁路机车、车辆修理厂,铁路工务、电务、汽车修配厂等。
6、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包括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机械、机床附件及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7、建筑机械制造业:包括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及其他建筑机械制造。如:铁路工程机械制造厂。
8、机械设备修理业:包括工业设备、建筑机械、装卸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修理。
9、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铁路钢梁制造厂。
10、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包括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及容器制造。
11、土砂石开采业:包括石材、石料、耐火土石及其他土砂石开采。如:铁路采石场。
12、印刷业:包括独立的铁路印刷厂。
13、锯材加工业:铁路木材厂等。
14、生产用木制品业:包括铁路木材防腐厂。
15、水泥制造业:包括铁路水泥厂。
16、水泥制品业:包括水泥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等。如:铁路混凝土桥梁、混凝土轨枕制造厂等。
17、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包括砖瓦、石灰、建筑用石、轻质建筑材料、防水建筑材料等。如铁路砖瓦厂、石灰厂等。
18、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工程部门自身建设。如工程局、铁路局所属独立工程处(段或队)及部属房建工程等。
19、勘察设计业:各勘察设计院及其他独立的勘察设计单位。
20、商业:铁路商店、生活采购站等。
21、物资供销业:物资办事处、材料总厂、材料厂、经营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站等。
22、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包括从事各类自然科学及专业技术研究的单位和情报研究机构。如:铁道部科研院、独立的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和情报机构。
23、电子计算事业:包括独立的计算中心、计算站及独立的软件开发单位等。如:部、局电子计算中心,电算所(站)等。
24、医院:指铁路总医院、中心医院等独立的医院。
25、疗养院:独立的疗养院。
26、门诊部(所):独立的门诊部、卫生所等。
27、卫生防疫站:独立的防疫站等。
28、其他卫生事业:包括独立的托儿所等。
29、体育事业:独立的体育事业。如火车头体协等。不包括学校、工厂等所属非独立的体育队。
30、社会福利事业:包括独立的干部修养院(所)等。
31、教育事业:包括高等、中等、初等和其他各种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等。
32、出版事业:包括独立的出版社、报社等。
33、群众文化事业:包括独立的文工团、文化宫、俱乐部、少年宫等。
34、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如:铁道部机关、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等。
35、企业管理机关:是指在国家机关领导下的,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管理,不直接经营企业经济活动业务的机构。如铁路局、工程局及部直属公司的机关等。
住宅、煤气站及非独立的文教、卫生等建设,按其中在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划分行业。
五、按投资包干形式分组
投资包干形式是指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如铁路局向铁道部)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的各种投资包干责任制形式。按投资包干形式分组,是为了适应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便及时反映各种包干责任制的推广面,考核和分析推行投资包干的经济效益。
投资包干不同于招标承包。投资包干是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等包干,向主管部门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它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而招标承包是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承包。它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投资包干形式多种多样,当前的主要形式有:按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单位能力投资包干、按平方米造价包干、按小区综合造价包干等。投资包干的统计对象,可以是已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已实行投资包干的基本建设单项工程。
六、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分组
横向经济联合形式是指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形式。加强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是我国目前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横向经济联合形式进行分组,是为了适应建设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考核和分析推行横向经济联合的经济效益。
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投资横向经济联合单位,仅限于经当地负责体制改革的领导机关批准,并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横向经济联合体的建设单位。投资横向经济联合的统计对象,可以是已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已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建设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铁路单位,各自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报部,并注明本单位是经济联合体的主办单位,还是参加单位。
投资横向经济联合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生产联合体:其中包括两种类型:
1、紧密型生产联合体:指参加联合各方共同投资建设,自主经营,实行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性联合体。
2、半紧密型生产联合体:指共同投资进行建设,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利润按投资比例或协议分成,参加联合各方分开核算,自负盈亏的联合单位。或共同投资建设,不共同经营,但共担风险,分开核算的联合体。不包括松散型的联合体,如企业间的技术咨询,生产协作等。
(二)资源开发联合体:是指通过合资经营、补偿贸易等形式,掌握生产技术的企业与资源地企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资源,按协议进行利润分成,或以物资补偿投资的经济联合体。
(三)科研与生产联合体:指由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的经济联合体,科研单位将技术成果作为投资与工业企业联合,双方按协议进行利润分成。不包括仅由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给科研单位的建设单位。
(四)产销联合体:是指为扩大产品的影响,增加产品的销售途径,由生产企业与商业、外贸单位共同投资形成的产销一体化联合体。
七、按技术引进方式分组
技术引进方式是指通过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等途径,采取不同的贸易方式(例如现汇贸易、补偿贸易、记帐贸易、出口信贷和来料加工等),或经济合作方式(例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等),从国外(或港澳地区)获得我国需要的生产设备、应用工艺和技术服务的方式。技术引进方式是反映我国建设领域对外开放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技术引进方式一般有以下六种:
(一)专有技术转让:是指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由国外提供技术资料,获得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各种专有技术(指独有的技术秘密,如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工艺流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
(二)许可证贸易:是指签订许可证贸易合同,由国外转让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各种专利技术。许可证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后,我方即获得在一定期限和一定条件下使用专利的权利。
(三)引进成套设备:是指从国外购买成套设备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以及获得成套设备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
(四)引进生产线:是指从国外购买独立生产线的设备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以及获得生产线生产产品所需的技术。
(五)引进关键设备:是指从国外购买制造技术水平较高,对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具有关键作用的单机(样机)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不包括进口的一般机电、仪表设备。
(六)技术服务:是指由国外提供的各种技术服务,获得没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如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培训人员和实施指导等。
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有着密切的联系。技术引进往往是和利用外资交织在一起进行的,如利用国外的贷款引进成套设备或关健设备。但利用外资并等于技术引进,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技术引进是由进口技术的内容确定的,而不管获得这种技术的资金来源。因此,用我国自有外汇购买或同东欧国家以记帐方式进口的技术设备,均为技术引进,但却不是利用外资。利用外资是按建设资金的来源确定的,而不管利用外资建设的内容。因此,凡是利用国外的资金向国外购买建筑材料或一般机电、仪表设备等,而没从国外进口先进技术的,不属于技术引进。
第七节 调查单位概况指标
第17条 调查单位概况主要指标
一、调查单位名称(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名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具体规定,凡以建设项目为调查单位的应填写建设项目的详细名称,不要填写简称,一般按批准设计(或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凡以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的,应填定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的详细名称。一个企业有几个名称的,按工商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一个企业有几个营业执照名称的,按清查时确定的名称填写。调查单位名称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核对计划项目,掌握调查对象的依据。
二、建设地址。新建、迁建、恢复项目(单位)一般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点;扩建、改建的现有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主体工程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建设的,填写现有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的地址,主体工程不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建设的,填写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枢纽、客站建设项目,填写工程的建设地点;铁路线路项目的建设地点,按线路的起、止车站填写,即××站~××站;工厂、院校等建设地址一般应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旗)。建设地址是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地区分布和生产力布局的依据。
三、开工年月(开始建设年月)。是指建设项目正式开工的年月。它是计算建设工期和报告期建设项目个数的依据。正式开工,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刨槽的工程,可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没有土建施工的工程建设,以安装工程的开工作为正式开工。铁路线路工程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施工作为正式开工。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的临时道路、水、电等施工不算正式开工。
四、建成投产年月。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全部或部分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的年月。建成投产年月是计算建设工期和投产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成投产年月可分为全部建成投产年月、部分建成投产年月和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年月(全部建成投产,部分建成投产和单项工程建成投产的解释见“建成投产项目”指标)。
五、全部竣工年月。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的年月。它是计算全部竣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六、停缓建年月。是指经立项机关批准并通知在今后不再建设或在短期内全部或部分停止建设的项目,接到正式停缓建通知,并已实际停缓建的年月。停缓建年月是计算停缓建项目个数的依据。
七、批准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机关、文号、年月。分别填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机关名称,批准该文件的文号和日期。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涵义
第18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度、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要兴工动料组织施工,有的要购置工业、建筑业产品作为劳动资料转为固定资产,还有的要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管理工作等等。这些不同工作内容的数量是不可能用实物单位来加以汇总的,必须以价值作为尺度综合地表现投资活动的工作成果。建设单位或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完成的工作量,不管是用本期投资完成的,还是用上期结转的资金完成的,只要形成工程实体和具备规定计算条件的设备价值,以及支出的其他投资费用,就可统计投资完成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
第19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商品房购置和其他费用五部分。
一、建筑工程:是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等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工程包括:
(一)构成铁路实体的建筑工程。例如,路基、桥涵、隧道、明洞、轨道、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及其他运营生产的建筑工程(包括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等专用建筑)。
(二)各种房屋建筑工程。例如,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及其他办公生产房屋;居住及文化生活、公共福利等生活房屋的建造。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三)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四)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改移道路,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临时大型建筑物(运输便道、铁路便线、便桥、通信、电力干线、给水管道、临时渡口、码头等),临时房屋及零星设施(生产、办公、生活等房屋,机械化作业及修理房屋,临时机车、车辆作业房、临时车库等),铁路防护林带、沿线绿化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等工作。
二、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在设备安装工程投资额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安装工程包括:
(一)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以及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二)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不包括投料试运)所需的费用。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是指把工业生产的作为劳动工具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凡是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含拆箱、清洗、涂油、组装的价值),都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内。但新建、扩建项目(或单位)中的单项工程(或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一)设备: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分为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两种。
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需安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发电机、蒸汽锅炉、变压器、各种泵、机床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吊、门吊、皮带运输机等也作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统计。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不需安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机车、车辆、叉车、汽车、电焊机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二)工具、器具: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用具和仪器。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以及非生产用器具(如文教、卫生方面用的器具)等。
填报更新改造投资报表时,还要在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下列出“其中:用于更新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是指为更换陈旧设备而购置的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一般都较原有设备性能好,并不一定都是新型号、新技术的设备,也包括老型号的新设备。用于更新的设备与原有设备在台数和价值上不一定相等。但增添设备不是用于更换原有设备,或是更换原有设备后扩充的部分,不能作为“用于更新的设备”统计。
四、商品房购置:是指购买商品房屋的投资。商品房屋是由房屋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组织建设、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自销的住宅也不作为商品房屋统计。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商品房屋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费用。主要有:
(一)牲畜购置费:是指购置役畜(用于耕种、驮运等)、种畜和产品畜(用于提供奶、毛等畜产品)等牲畜的费用。
(二)各种经济林木的营造费用。
(三)办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以上(一)至(三)项为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或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其他投资”科目核算。
(四)土地征用费、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租赁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如果建设单位使用这笔费用为被拆迁单位建造房屋,其投资应计入“建筑工程”,不计入“其他费用”。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属于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也不包括由原企业兼办的建设准备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
(六)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结合本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中开支的项目。
(七)勘察设计费: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本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
(八)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验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费用。
(九)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包括:1、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进行设计联络和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费;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而缴付的保险费;5、外资购入器材附加支出费。
以上(四)至(九)项为应分摊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或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得摊投资”科目核算。
(10)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新建铁路、工厂和原有铁路、工厂,为改变工艺过程所进行的改、扩建工程在交验投产前,对生产职工培训所必须的费用。包括培训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和教学实习费等。
(十一)施工队伍调迁费:指施工队伍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决定成建制(指工程处、段、队)地由甲建设项目调往乙建设项目(项目之间调动)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迁费,以及交通费、转移津贴、家具备品运杂费等。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3、因中标而引起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十二)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是指铁路基建单位拨付给地方有关部门的各种“抽头”投资(如商业网点、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建筑材料基地费等),因这笔费用已列入铁路投资计划中,故应计算投资完成额,列入“其他费用”中。
(十三)配合辅助工程费:指由铁路支付给地方的投资,由地方修建的工程,建成后产权不属于铁路部门所有。如,邮电迁改费等。
(十四)报废工程损失费:指由于计划安排不当,设计方案变更,重大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报废工程损失要经有关部门鉴定,经当地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计算。
(十五)样机样品的购置费。
(十六)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以上(十)至(十六)项为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科目核算。
(十七)投资包干结余:是指实行基本建设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际完成投资比上级批准的概算所节余的资金。这部分节余投资应计入投资完成额。具体方法是上交国家的部分作为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统计;建设单位留成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分别用于企业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统计。这个指标的作用在于反映投资包干的成果。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第20条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根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的。没有形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和预付工程款,以及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第21条 投资完成额的计算依据和资料来源
投资完成额统计数字资料,需要各个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来源于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签认的验工报表以及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有关费用等。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来源于需要安装设备验工报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完成额,来源于不需要安装设备到货验收报表。
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来源于财务部门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和“应核销投资”等帐目中有关资料。
为了保证投资完成额统计数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连贯性,基层单位要按投资构成的分类,建立必要的台帐,做到日常登记,逐月、逐季整理,系统地积累建设项目统计资料。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地向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统计报表的编制过程如下图所示:
————————
|建筑安装工程|
| 验工报表 |
————————————————- ——————-
|建安工程投资| | |
|完成额台帐 |——-| |
———————— ———————— | |
|需要安装设备| |固定资产 |
| 验工报表 | | |
——————————————————- | |
|设备、工具、器具| | |
|投资完成额台帐 |-|投资完成额|
——————————————————- | |
|不需要安装设 | | |
|备到货验收报表| |统计报表 |
———————— ———————— | |
| 其他投资 | | |
|完成额台帐 |——-| |
——————————————————————————-
|财会部让其他|
| 费用帐目 |
————————
第22条 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费用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一般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和计划利润三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二)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其他施工管理费等)和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组成。
(三)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取。
上述(一)、(二)、(三)项具体内容见附录《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额按预算价格计算。即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预算价格为依据。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如果预算(或中标)价格在结算时价格、数量上与实际有出入,只要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价差、量差),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统计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完成投资额。
建设单位以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施工单位的,应由建设单位分摊到有关工程的建安工作量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按其组成内容分别计算。直接费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物量乘以预算定额确定的作为结算依据的预算单价来计算;间接费按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别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乘以间接费率计算;计划利润则以直接费加间接费之和或以人工费为基础,乘以计划利润率计算。这种方法称为单价法。
建筑工程投资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建筑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
×(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或:
建筑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
×(1+间接费率)+(人工费×计划利润率)
安装工程投资额的计算公式为: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
+(人工费×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或:
安装工程投资额=∑(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
+(人工费×计划利润率)
不具备上述“单价法”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的单位,可以采用“部位进度法”。即将单位工程划分几个部位,先求得每个部位的预算价格占单位工程预算价值的比重,即构成比,然后根据报告期实际完成的各部位进度求得其占单位工程完成进度的百分比,再与单位工程预算造价(包括间接费和计划利润在内)相乘,即得报告期该单位工程完成投资额,各单位工程投资额相加,就是报告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程完成进度%=∑(各部位完成进度%×各部位预算价格占单位工程造价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完成进度%×单位工程预算造价)
例如:某一车站房屋,为混合结构的单位工程。该单位工程总预算造价50万元,分基础、结构、装饰三部位组成,其预算价格分别占单位工程总预算价值50万元比重的13%、60%和27%,报告期止基础工程已完,并完成结构工程的10%,装饰工程尚未开始,则:
单位工程完成进度%=13%×100%+60%×10%=13%+6%=19%
单位工程投资完成额=50×19%=9.5(万元)
用上述部位进度法计算投资额的关健,是如何确定报告期各部位的完成进度百分比资料。为了正确估算各部位的完成进度百分比,也可将各部位再划分为若干组成部分(相当于扩大分部、分项工程),然后确定其各部位的百分比,根据各组成部分完成情况来推算单位工程完成进度百分比。
大型联动设备的安装也可按工序分段,再按安装工程完成的进度百分比,计算其投资完成额。
用国外进口材料、结构件完成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建设单位应按国外进口材料、结构件的实际价格计算。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的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计算。即外购设备、工具、器具应按实际支出的全部资金(包括运杂费、仓库管理费等)计算投资完成额。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算。
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完成额计算方法:应在设备正式开始安装以后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设备正式开始安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设备的基础或支架已经完成;
(二)安装设备所必须的图纸资料已具备;
(三)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设备运至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设备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大型联动设备,如蒸汽锅炉、压缩机、发电机等,因施工期长,可以按照上述开始安装条件分段计算投资完成额。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包括所属车间)为建设单位加工制作的和建设单位自制的非标准设备(如试验台、冲洗机、控制柜、炉体、容器、分离干燥器等),应在设备制造完成,并吊装就位正式开始安装后,才能计算设备投资完成额。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运到建设单位的仓库或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即可计算投资完成额。至于订购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包括机车车辆购置),即便已经付款,但设备尚在运输途中或在上级管理部门的仓库内,均不应计算投资完成额。
备品、备件和备用的设备的投资完成额,应在到货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计算。
四、商品房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购置商品房的投资价格,以购置房屋的实际价格为依据。
商品房购置单位,应在买到房屋之后,方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买到房屋之前支出的预付订金,一般不计入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其他费用投资完成额,一般按财务实际支出(或计价)的金额计算。为保证统计数字的及时性,基层单位可根据会计帐面数字填报,不必等财务决算或财务报表编出。在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时,可根据报告期发生的其他费用报送初步数字或预计完成数,待年报时根据会计帐进行调整。
国外引进工程(包括利用外资建设的工程)的技术保密费、专利费、利息,均可按财务部门的实际支出数统计投资完成额。
第23条 计算投资完成额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为与铁路计划口径一致和便于考核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参加统建住宅拨给统建部门的投资,以及同其他单位合建工程而拨付给主办单位的投资,由列入计划的拨出单位计入投资完成额。已明确实物数量的按“建筑安装工程”统计完成额和实物数量,如不明确实物数量的,则统计在投资按构成分的“其他费用”中。
二、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各种费用,原则上按实际结算价格计算。
无偿捐赠的设备、材料等实物,其价格可参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估算。
三、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由建筑安装工人加工预制的构件,属于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工作量,可先计算构件本身的价值,待构件吊装后再将安装费计入建筑工程投资额;在施工企业附属车间预制的构件和外部加工购入的构件,应在吊装就位构成工程实体后方能将其本身价值连同吊装费一并计入建筑工程投资额。
四、各种工艺设备(如塔、反映器、水处理罐、净化、粉碎等设备),在试车前必须填充各种一次性用的填充物料。如各种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这些填充物都是设备的组成部分,因此,可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统计。
五、属于新建建筑物有机组成部分的设备,如建筑物的通风设备、电气设备、冷气设备、电动开窗机、空调恒温装置等,在设计概(预)算上列入建筑工程,这些设备的价值可包括在建筑工程投资中。如果在原有建筑物安装上述设备,只将安装费计入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本身价值应作为购置设备投资统计。
六、属于生活用的设备,如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住室内的电梯、照明用变压器、开关柜等设备价值,按构成划分根据设计概(预)算来确定。即:列入建筑工程的,其设备价值计入建筑工程投资;列入设备购置的,按设备统计。
七、由停缓建工程维护费专款开支的不增加工作量的维护费用,不计算投资完成额。
八、建筑税:建筑税是国家为了控制投资规模,由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缴纳的税种,这部分税金不计入投资完成额。
九、利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各种贷款资金进行建设所付的贷款利息,在经常统计中暂不计入投资完成额,待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将建设期内应付国内贷款利息一次统计。
十、各单位用二次投资(如:用临时设施包干费、计划利润、设计单位用勘察设计费、被征用土地单位用其他单位拨付的征地拆迁费等),自行建设永久性工程或购置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投资完成额。按资金来源划分时列入企事业自筹资金。
十一、迁建、恢复工程,在建设中凡利用已安装过的设备和使用过的建筑材料重新建设的,不再计算这部分设备、材料价值。
十二、因施工问题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不计算投资额,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如变更设计、图纸错误等)造成的返工仍计算投资额。
十三、建设单位的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器材非常损失等财务上作为“应核销其他支出”的,不计算投资完成额。
第四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用途分组
第24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不同用途分为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两大类。其目的在于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在各种不同用途的建设工程中的分配情况,以便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使用方向和比例关系。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用途划分一般应以单项工程的直接用途来确定(不分单项工程的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应按项目的直接用途划分)。在按单项工程划分投资用途的同时,应将其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和其他费用也一并计入。例如某个建设项目的某生产车间是单项工程,其全部投资,应包括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及安装,厂房建筑用地的征地拆迁费以及列入该车间概算之内的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与单项工程无关的单纯购置,则应按其直接用途划分。
在一房多用的情况下(如一幢楼房的一楼为商店,二楼以上为住宅等),为了正确反映投资比例关系,原则上应根据不同用途面积将投资额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如上例一楼投资列入商业,二楼以上投资列入住宅)。
一、生产性建设:是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路运输建设:指用于铁路运输或直接服务于铁路运输的建设。包括:铁路新线、营业线技术改造、电气化铁路、独立枢纽、独立大桥、独立通信信号等工程中的路基、桥隧、轨道建筑物和客货运、机务、车辆、通信、信号、给水、站场等运营建筑物及车、机、工、电、辆等部门的生产性房屋(包括行车乘务员公寓)建设,及相应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机车车辆购置等。
(二)工业建设:指部、局、院、校所属工业建设中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设。如企业的生产车间,机械、仪表、电器的修理车间,给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工程以及企业的办公室、实验室、仓库、传达室、厂区道路、围墙和其他工业用构筑物的建设;生产用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
(三)勘察设计事业建设:指勘察、设计工作用的办公室、仓库、实验室等建设,以及勘探用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购置。
(四)建筑业建设: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的办公室、仓库、建筑生产用和施工用的建筑物的建造以及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五)物资供销建设:指物资供应部门的材料物资仓库、办公室用房等建设,及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六)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建设:是指计量、测绘、电子计算及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建设。
(七)商业、饮食业建设:是指属于铁路部门的商业营业性质的商店(采购站)、门市部、饮食店等建设。
(八)其他生产性建设: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生产性建设。
在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中,更新改造投资的生产性建设还有以下细分类。
(一)节约:是指为合理利用和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以及为实现其他节约而进行的建设。
1、节约能源:指为降低煤、电、油等燃料动力消耗而进行的建设。如燃油锅炉改烧煤工程,低效锅炉改造工程,余热利用工程以及为了压缩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等。
2、节约原材料:指节约钢材、木材、化工原料等各种原材料的建设。
(二)增产:指工业为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建设。
1、增产能源:指为增产煤炭、电力、焦炭等能源产品而进行的建设。
2、增产工业产品:指为增产原材料工业(水泥、建材等)、制造或修理工业(生产用机械、金属制品及修理、木材加工、建筑材料制品、军工机械等)和日用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而进行的建设。
(三)增加产品品种:指为增加产品花色品种而进行的建设。
(四)提高产品质量:指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而进行的建设。
(五)加强铁路运输:指与铁路运输有关(铁路线路、枢纽、站场等)的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以及设备(包括机车、车辆)、工具、器具购置。
(六)劳保安全:指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的建设。
(七)治理三废:指各生产企业为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回收物资等而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的建设。
(八)提高仓库储存能力:指为增加各类仓库储存能力,改善储存条件而进行的建设。
(九)增加或改善商业网点:指增加或改善商业、饮食业网点的建设。
(十)其他生产性:指除上述以外的生产性建设。
二、非生产性建设:一般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宅建设: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建设,包括职工家属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及其附属设施(如住宅设计预算中包括的管路、水塔、围墙、给排水、锅炉房等为住宅服务的建设)。
(二)文化、教育建设:是指各类学校(包括学前幼儿园)、训练班、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报社、出版社、展览馆等文教建设。
报社的印刷厂、大专院校附设的实验工厂或校办工厂的建设,按用途分应列入“工业建设”中 .
(三)卫生、体育建设:指各类医院、疗养院(所)、卫生所、门诊部、防疫站、保健站、托儿所、体育馆(场)等的建设。
(四)公用福利设施建设:是指招待所、理发室、浴室、食堂和生活区的道路、环境绿化、单独的厕所、上下水煤气管道、以及离退休职工活动室、干休所等有关公用服务和福利方面的建设。
(五)科学研究建设:是指独立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等建设项目中的科学试验研究建设和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而采取的措施。
科学试验研究机构附设的试验工厂,应计入“工业建设”中。工业、建筑业和铁路运输单位附设的(非事业费开支的)科学试验研究机构的建设,应分别列入生产性建设中的“工业建设”、“建筑业建设”和“铁路运输建设”中。
(六)其他非生产性建设:指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楼、档案库、汽车库、传达室等,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第五节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施工方式分组
第25条 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按施工方式可分为发包和自营两类。这一分组可以反映不同施工方式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的比例,并可为平衡施工力量和建筑材料,分别计算和考核不同施工方式的经济效益提供资料。
一、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出包给一个或若干个建筑安装企业(含乡镇建筑企业),并由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进行建设的,称为发包方式。
二、自营方式:凡是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施工任务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施工力量(指无建筑安装企业营业执照的),购置施工机械、采购材料、自行组织施工(包括企、事业单位及行政单位附属的常年施工的自营建筑安装单位和临时组织生产职工或其他人员施工),称为自营方式。
本年完成投资中,发包给建筑安装企业完成的部分,加上本年自营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应等于本年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六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资金来源分组
第26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资金来源变化较大,渠道越来越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预算内投资:是指由中央财政拨款,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根据国发(1988)45号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为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自一九八八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基建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国民经济的重大建设,如铁路线路、工厂等建设。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
铁路大包干期间投资全部为国家预算内经营性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铁道部拨款、拨改贷等。
(一)国家预算内拨款。
(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即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指原来以财政拨款形式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资金渠道上与预算内拨款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分别统计。
(三)铁道部拨款:指铁路实行大包干后,由铁道部自身投资解决国家预算内指标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
二、国内贷款:指利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各种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投资。
三、利用外资:是指利用国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在本国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等外资,不包括用我国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材料及国外记帐进口的国外设备。
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国外贷款(我国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外合资、合作生产、合作经营、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等的外资部分,以及无偿捐赠等。
四、煤代油资金:指为了压缩烧油、合理利用石油资源,把不合理的烧油改烧煤,而建立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有由国家煤代油办公室拨款和有关金融部门贷款两种来源。
五、重点企业债券:根据国发(1988)2号文的通知精神,为调整投资结构,适当集中资金加强国家重点建设,自1987年起,国家实行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电力等部门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用于重点建设。重点企业债券由有自筹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更新改造方面的新建、扩建工程等,按自筹投资额的规定比例认购。
六、基本建设债券:是指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工商、建设、农业、中国等银行代理国家能源等四个投资公司和铁道部统一向社会发行的基本建设债券。
七、自筹资金:是指由铁道部门、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用于固定资金投资的各种自筹资金。
(一)经铁道部批准列入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自筹资金。包括部自筹投资(铁道部筹集资金)、企事业自筹投资(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及铁道部集中后再分配给企、事业的筹资)。
(二)不纳入部计划规模的自筹资金。包括外商、集体、地方或路外单位等筹资。
八、其他资金:指除以上各种资金以外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如,人防经费安排的基建工程、军队退休干部住房等。
第七节 固定资产财务拨款额
第27条 固定资产财务拨款额,是指建设单位或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拨入和借入的进行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分组与“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资金来源分组”相同。
一、基本建设财务拨款有关指标解释及资料来源
(一)指标解释:
1、上年末基建结余资金:即本年年初基建结余资金。其计算公式为:
基建结余资金年初数=基建拨款年初数+基建投资借款年初数+待冲基建支出年初数+重点企业债券+建设债券-基本建设支出年初数-应收生产
单位投资借款年初数
公式中:基建拨款年初数不含待转自筹资金拨款,若年初数变动则应考虑移进、移出因素。
基本建设支出内含:(1)交付使用财产;(2)转出投资;(3)应核销投资;(4)应核销其他支出;(5)在建工程(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2、自年初累计拨款、借款:指报告年内实际拨入和借入的各项金额。包括: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国内贷款、利用外资、煤代油资金拨款和借款、重点企业债券、建设债券、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
3、本年财务支出额:指本年的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与按规定不构成投资完成额的应核销其它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非常损失、编外人员生活费、缴纳建筑税等)之和。
4、年末基建结余资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末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期末数(减去待转自筹资金拨款)+基建投资借款+重点企业债券+建设债券+待冲基建支出期末数-基建支出期末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末数
以上指标的关系是:
上年末基建结余资金+自年初累计拨款、借款-本年财务支出额=年末基建结余资金
(二)资料来源:根据现行铁路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基建财务拨款借款的有关指标,取自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栏目。
1、月份财务拨款资料根据“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取得(表略)。
2、季度月及年度财务拨款资料,根据“财务决算报表”取得(表略)。
二、更新改造财务拨款指标内容及资料来源
(一)指标内容:
1、上年末更改节余资金:即本年年初数,包括:(1)未完专项工程支出占用;(2)结余资金。
2、自年初累计拨款:即本年增加数,包括:(1)由成本中提取数;(2)固定资产变价收入;(3)上级拨入数;(4)其他。
3、本年财务支出额:即本年减少数,包括:(1)支出数;(2)下级拨出数;(3)转出数;(4)应交能源基金;(5)其他。
4、年末更改结余资金:即本年年末数,包括:(1)未完专项工程支出占用;(2)结余资金。
(二)资金来源:根据现行铁路运营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要改财务拨款的有关指标,取自运营财务决算的“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会运07表)的有关栏目。由于更改财务拨款没有月报,故“会运07表”仅有季度和年度自年初至报告期的累计决算资料,具体取自以下栏目:
——————————————————————————————-
| |取自会运07表的专 |
| |用基金中“更改基金” |
| 更改财务拨款指标 |——————————-|
| | 项 目 |行次|栏次|
|————————————————-|————-|——|——|
|一、上年末更改节余资金 | 年初数 |1 |2 |
|二、自年初累计拨款(自筹资金) |本年增加数|4 |2 |
|三、本年财务支出额 |本年减少数|13|2 |
|四、年末更改结余资金 | 年末数 |23|2 |
——————————————————————————————-
上表指标的关系是:上年末结余资金+自年初累计拨款-本年财务支出额=年末结余资金。
施工、工业企业财务拨款资料,根据现行铁路施工、工业企业财务决算资料,比照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计算和填列。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财务拨款额、财务支出额三项指标各有其特定的涵义、用途和计算方法,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拨款额反映资金来源;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而投资完成额是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工作量。
三、几项具体规定:
(一)财务拨款额的统计范围、口径,原则上应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取得一致,一般由分局、工程处一级建设单位及部、局直属单位填报拨入数。
(二)没有发生投资额的筹建单位,财务拨款额暂不统计,待发生投资完成额后再同时填报投资额和财务拨款额。
第八节 固定资产投资指数
第28条 固定资产投资指数是综合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建造和购置的工作量,是一定时期完成的各种实物量与相应的单价的乘积之和,报告期投资额与基期投资额对比,包含物量变动和物价变动两方面的因素,把物量固定起来反映物价变动的是投资额物价指数,把物价固定起来反映物量变动的是投资额物量指数,综合反映物量和物价变动的是投资额总指数。总指数一般应等于物量指数与物价指数的乘积。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指数,可以正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分析各项因素对投资额变动的影响程度,为编制计划,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总指数
投资额总指数是两个时期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Q1P1
Kqp=————-
∑Q0P0
式中:Kqp代表投资额总指数,Q1代表报告期完成的实物量,Q0代表基期完成的实物量,P1代表报告期预算单价(或实际单价),P0代表基期预算单价(或实际单价),∑代表总和符号。
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Kp)是把实物量固定在报告期,以反映预算价格(或实际价格)变动的指数。计算公式为:
∑Q1P1
Kp=————-
∑Q1P0
由于投资额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的,所以要先分别计算这三部分的价格指数,然后再计算投资价格指数。
(一)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为了计算简便,可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来编制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即通过抽样调查或划类选点等调查方法,先计算材料、工资等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单项价格指数(个体指数),然后再以这些费用占总费用的百分比为权数(同度量因素),求得的加权算术平均数即为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建筑安装工 ∑(单项价格指数×权数)
=————————————
程价格指数 ∑权数
实际工作中可以直接采用建筑业统计价格指数,不必单另编制。
(二)设备价格指数:
设备价格指数,可通过典型资料,对报告期若干种主要设备的购置数量以及单价进行登记,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
设备价格指数
∑(报告期设备单价×报告期设备购置数量)
=————————————————————
∑(基期设备单价×报告期设备购置数量)
也可直接利用工业统计中机械行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加上运杂费、保管费价格变化因素进行计算。
(三)其他费用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中其他费用的价格变动,难以按以上方法测定,为了计算简便,可以直接用报告期和基期单位投资中的其他费用进行对比求得,也可以用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和设备、工具、器具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代替。
有了构成投资额三个因素的价格指数,就可以三个因素各占投资总额的百分比为权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的公式编制投资价格指数。其公式为:
投资价格指数=∑(建安工程价格指数×权数+设备价格指数×权数+
其他费用价格指数×权数)÷∑权数
三、固定资产投资物量指数
投资物量指数公式如下:
∑Q1P0
Kq=————-
∑Q0P0
Kq代表投资物量指数
P0代表基期预算价格
Q1和Q0分别代表报告期和基期完成的实物量。
由于投资额统计没有实行固定价格,式中分子∑Q1P0,即报告期完成的实物量按基期价格计算,资料难以取得,特别是要编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以至全国的物量指数难度更大,因此,一般可根据
投资额总指数=物量指数×价格指数这个公式,通
过换算来计算投资物量指数。其公式如下:
投资额总指数
投资物量指数=——————
投资价格指数
第九节 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主要指标
第29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主要指标解释
一、计划总投资: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更新改造单位,可分别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这个指标主要是用于观察投资计划总规模,并作为检查工程进度、计算建设周期的依据之一。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填报:
(一)有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在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后,又批准调整(追加或减少)的,应填列批准的调整后的计划总投资数。
(二)没有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申请上报的计划总投资。
(三)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列车内在建工程计划总投资并汇总建设项目的合计数。
(四)没有计划总投资的,填列自开工至报告期止累计完成投资加本年计划投资。
二、实际需要总投资:是指在累计完成投资额已超过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累计完成投资加按设计规定的剩余工程尚需投资之和(即实际执行的计划总投资),并将原批准计划总投资用括号单独列出。这个指标的作用在于与计划总投资结合使用,可以反映总规模,计算建设周期,并观察超计划总投资的情况。
三、本年计划投资: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如在年内有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以反映当年的计划规模。
四、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是指自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月、季)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以前各报告期错报(多报或少报、漏报)的投资额,也应在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中调整。其作用在于反映自年初到各报告期止完成年投资计划的进度,并与历史同期对比反映发展速度,预测全年趋势,及时为宏观控制提供资料。
五、本月完成投资:是指从本月1日起到最后一天止完成的投资。以前各月多报、少报或漏报的投资不能调整报告月数字,只能在自年初累计完成数字中调整。其作用在于反映本月的进度,并与以前各月及历史同月对比,反映发展趋势。
六、本年完成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本年度内的一切错误都应调整过来,结算价与预算价有出入的也应予以调整。其作用在于反映本年的实际投资规模,是检查本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并据以计算有关投资效果指标。
七、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它是综合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建设总进度的指标,与“计划总投资”对比,检查计划总投资完成情况。因此,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致。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停、缓建的单项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的工程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则应包括。
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累计完成投资=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
八、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是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俗称“半拉子”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增加固定资产的其它费用。其作用在于反映未完工程占用建设资金的情况。它等于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减去累计新增固定资产和累计完成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具体包括:
(一)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
(二)报告年度内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
(三)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
(四)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
九、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是指“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以及报废工程核销投资。不增加固定资的费用,具体包括的内容见“固定资产投资的构成内容”中“其他费用”条文的解释。这项指标的作用在于反映按规定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数额及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以便于适当控制这部分投资的支出。
十、全部竣工尚需投资:是指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除了至本年底已经累计完成的投资以外,从下年度起还需要的投资(包括投产后遗留收尾工程尚需投资)。它等于计划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时实际需要的总投资)减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后的差额。这个指标的作用在于反映在建基建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结转到今后待完成的工作量,为以后年度安排投资计划提供依据。
十一、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是指基本建设单位报告期转给其他单位的基建款,包括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费、商业网点费等“抽头”投资。
这个指标是为检查基本建设计划而设置的,反映拨付其他单位而在本单位不形成实物工作量(按投资构成分列入“其他费用”中)的投资支出,检查本单位基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时应包括这部分基建款。
十二、贷款利息: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因使用国内贷款(包括拨改贷和其他国内贷款)应付的利息。在建设过程中的利息统计上暂不包括,待项目竣工后单独反映一次。
十三、报废工程核销投资:是指经过核销的报废工程累计完成投资。统计在“累计完成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中,以反映建设中因工程报废而损失的金额。
第五章 铁路主要实物工程量统计
第一节 实物量统计的内容和依据
第30条 铁路实物工程量是反映铁路固定资产(基建和更改)建设进度和成果的主要指标之一。投资统计只反映主要实物工程量,具体包括:正、站线铺轨、路基土石方、桥梁、隧道、接触网、房屋等的工程量。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接触网建筑长度等的计算口径和统计方法均以设计的规定为准。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必须以建设单位签认的验工计价为准。
第二节 正线铺轨
第31条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正线铺轨是指正线已铺设了钢轨的建筑长度,包括车站、桥梁、隧道内的正线及道岔占有正线的长度,不包括便线的长度。
正线铺轨是铁路建筑的主要实物工程量指标。完成正线铺轨标志着铁路上部建筑完成,为站后工程施工创造条件。
第32条 正线铺轨的建筑长度,是自设计起点到终点的连续里程。设计起、终点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以车站中心为起、终点,一是以车站最外一付道岔岔心为起、终点,以车站中心为起、终点时建筑长度等于运营长度;以最外道岔岔心为起、终点时建筑长度不等于运营长度,如果设计范围包括接轨站,则建筑长度为Ⅱ方案A,反之为B.
第33条 正线铺轨的统计范围包括:主线正线铺轨和其他正线铺轨。主线正线是指自设计始点至终点主要走向的铁路,其他正线是指主线以外的正线。例如:京秦线双桥至秦皇岛间的铁路为主线;东端秦皇岛地区的各种联络线、西端的北京枢纽环线、疏解线等均为其他正线。
一、主要正线
主线正线铺轨分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三线、四线……)和枢纽内主线正线。
(一)新建铁路:
指新建铁路主线的正线铺轨。一般为单线(Ⅰ线),如果一次建成双线时,则自设计起点向终点方向的左线(Ⅰ线)为新建第一线,右线(Ⅱ线)为新建第二线。
例如:京秦线狼窝铺至秦皇岛段125.9公里,左线为新建第一线,右线为新建第二线,双桥至狼窝铺段右线155.3公里为增建第二条。
(二)增建第二线:
在既有线的任意一则再增建一条线路,不论其在既有线的左右侧如何变换,凡是新建的一条均称为增建第二线,统计到Ⅱ线中。
统计增建第二线的正线铺轨时,以建筑长度为准。增建第二线的建筑长度(含道岔)是指增建第二线自设计起点至终点的连续长度,即增建第二线的实际线路长度。
(三)增建第三(及以上)线:
凡设计明确规定的,在既有双线的任意一侧增建第三(及以上)线时,其建筑长度由设计起点计算至终点止。其计算方法参照增建第二线。
(四)枢纽内主线:
独立立项的或含在建设项目中的枢纽,凡有主线正线通过枢纽的,都要将主线正线铺轨分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单独统计,不与枢纽内的其他正线混淆。例如:津浦复线中的济南枢纽晏城至党家庄为津浦主线,济南~北关为胶济主线等都应统计在枢纽项目的主线正线铺轨中。
二、其他正线
指“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枢纽内”主线以外新铺的各种正线,均为其他正线。它是正线铺轨的组成部分,是计算铺轨工程量,满足运输需要不可缺少的。例如:与新建铁路同时建设的小支线(独立立项的支线则按主线统计)、增建第二线双绕段中的一股、枢纽或站场中的环线、疏解线、引入线以及各类铺轨中的联络线等,都按Ⅰ、Ⅱ线分别统计到各类铺轨的其他正线铺轨中。
其他正线举例:
(一)新建铁路中的其他正线:
新建铁路京通线为主线,与其同时建设的怀柔至隆各庄及承德至隆化两条联络线为其他正线,不能与京通主线加在一起(它不是京通线的建设规模)而要统计在其他正线中。
(二)枢纽或站场中的其他正线:
北京枢纽的西北环Ⅰ线(三家店~沙河)、斜河涧至军庄联络线、黄土店至沙河、双桥十字疏解等;秦皇岛地区的南龙改线、进出港线、秦北至秦东联络等均为其他正线。
济南枢纽中晏城至党家庄,济南至北关以及位里庄至北园联络线,水屯至白马山联络线等均为其他正线。
第34条 正线铺轨中几项具体规定:
一、当年铺轨又在当年拆除,应自拆除之月起,在本年完成铺轨中减除;
二、以前年度铺轨,尚未交付运营,在报告年内拆除时,则在“开工至本年累计完成铺轨”中减除,并注明拆除公里数。对各年度间的铺轨数,不作调整。
三、以前年度铺轨,并已交付运营,在报告年内拆除时,开累和本年铺轨数一律不作调整(因其属于固定资产减少,在技术设备年报中反映)。
四、投资包括在干支线中的铁路专用线,其正线铺轨单独统计。
五、改建铁路不统计铺轨长度。
第三节 站线铺轨
第35条 站线是指车站为办理客货运输服务的各种专用线路。具体包括:
一、站线:是指到发线、编组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是指站内救授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轨道衡线、刷车线、驼峰线、车辆站修线及渡线等。
二、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为机车、车辆、机械走行、检修停放以及装卸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如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三、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砂石场、港湾、码头及货物仓库)的线路。岔线上未设经铁道部或铁路局公布的车站。
四、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安全线是指在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以及在下坡道车站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所设置的线路。即为了保证列车不发生冲突而设置的线路。避难线是指为防止在陡长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等事故而设置的线路。
站线铺轨是指站线已经铺设了钢轨的建筑长度(自股道一端道岔的尖轨尖端计算至另一端道岔的尖轨尖端或车档止,包括道岔占有站线的长度)。
第36条 站线铺轨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新建站线长度。
二、既有站线改造因改铺、拆铺、移铺而延长增加的长度。
第37条 正、站线铺轨的计算标准相同。即:钢轨已铺上,枕木已铺齐,联结零件已安装齐,底碴已铺上,经过整道,能保证工程列车安全通过,才能统计铺轨。铺轨的计算单位为公里,取一位小数。
正、站线铺轨中,均不包括铁路专用线的铺轨,专用线的铺轨单独统计。
第四节 路基土石方
第38条 路基土石方是指铁路线路正、站线路基的土方和石方。包括区间和站场填筑的路堤和开挖的路堑土石方,不包括路基附属土石方(指天沟、吊沟、排水沟、缓流井、防土埝、平交道的土石方以及因修筑路基而引起的改河、河床加固等的土石方)、桥头锥体土石方、桥台后缺口土石方和临时工程土石方。
统计路基土石方按路基设计的断面方计算,不按施工方计算。断面方是指设计工程断面内的方数,包括以挖作填的利用方,以挖作填按两方计算。
已完的路基土石方被洪水冲毁,再挖填的土石方,其数量及价值均要统计。
第39条 成型路基:是指路基已做到设计标准,桥、隧等建筑物已做到可以铺轨通过的程度,并能与已铺轨地段连接起来,可以连续进行铺轨的地段。在计算成型路基长度时,包括已完工的桥、隧等占路基的长度在内。
第五节 桥 梁
第40条 桥梁是指新建、扩建、恢复的铁路桥梁(包括跨越铁路公路及各种障碍物的铁路桥梁),不包括原有桥梁的改建、加固和换梁,也不包括公路或其他用途的桥梁。桥梁的计算单位为竣工座和折合米。
竣工的桥梁,指桥梁的基础、墩台、架梁、桥面及桥梁的附属工程按设计内容全部建完,经验收合格,方可统计竣工座,其长度为桥梁的设计全长。扩建的桥梁不计算竣工座,只计算折合米。
正在施工的桥梁,用折合米反映工程进度,按各工序占全桥的比重计算桥梁的折合长度。例如:按各工序完成的价值(或主体圬工、预算工天)占桥梁的全部价值(或主体圬工、预算工天)的百分比乘以桥梁全长计算。竣工的桥梁其折合米即为该桥的全长。
桥梁折合米的计算本应包括上(架梁)下(基础、墩、台)部建筑全部工序,考虑到有些桥梁上下部不是一个单位施工,对只负责下部工程施工的单位,计算折米时可不包括架梁,待架梁后由其上属单位(如工程处、局汇总所辖施工单位的资料)填报包括架梁在内的折合米数和竣工座。凡是桥梁的上下部均由一个单位施工的,计算折合米时,必须包括上下部建设全部工序。
桥梁全长的计算:桥梁(包括梁桥、拱桥等各种桥梁)是指两端桥台尾之间的长度;上承式拱桥系指两端供上端墙之间的长度(包括伸缩缝的长度);框架桥指顺线路方向框架两端最外边缘的距离。
列为独立建设项目的特大桥除统计竣工座和折台米外,还要统计设计、施工、完工的墩台个数及梁的孔数。
双线桥或多线桥的桥长及座数按设计规定计算。铁路和公路两用桥梁按设计规定只计算铁路桥的长度,不包括公路桥和引向公路的引桥长度。隧道洞内的桥梁按洞外桥梁的规定统计。
第41条 根据(85)铁基字925号文件批准部标准桥梁设计规范规定:
桥梁分类的长度是:梁桥系指桥台挡碴前墙之间的长度;拱桥系指拱上侧墙与桥台侧墙间两伸缩缝外墙之间的长度;钢架桥系指钢架顺跨度方向外侧间的长度。
桥梁按其长度分类为:
特大桥――桥长500米以上;
大 桥――桥长100米以上至500米;
中 桥――桥长20米以上至100米;
小 桥――桥长20米及以下。
第六节 隧 道
第42条 隧道是指新建、扩建的隧道,不包括原有隧道的改建,也不包括地道。隧道的计算单位为竣工座和折合米。
隧道包括明洞和棚洞。明洞或棚洞与隧道连在一起的,按一座隧道计算,长度也连在一起计算。单独的明洞和棚洞单独统计,计入隧道数量中。
竣工的隧道,是指开挖、衬砌、压浆、通风、排水等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的隧道,才能统计竣工座,其长度为隧道的全长。
正在施工的隧道,用折合米反映施工进度,按隧道各工序所占全长的比重计算折合长度。具体是根据隧道各工序的预算定额工天占全部预算定额工天(或各工序每米占成洞每米)的比例计算的(例略)。
隧道内有桥梁时,隧道的长度不扣除。洞内的桥梁按规定指标和口径仍然统计桥梁数量。
第43条
根据(85)铁基925号文件批准部标准隧道设计规范规定:
隧道长度系指进出口洞门端墙墙面之间的距离,即以端墙面与内轨顶面的交线同线路中线的交点计算。计算时,双线隧道以下行线为准;位于车站上的隧道以正线为准;设有通风帘幕的洞口,以帘幕洞门为准。
隧道按其长度分类为:
特长隧道 全长10000米上;
长隧道 全长3000米以上至10000米;
中隧道 全长500米以上至3000米;
短隧道 全长500米及以下。
隧道的长度不包括辅助导坑(竖井、横洞、斜井和平行导坑等)。
第七节 接触网
第44条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作用是直接向电力机车输送电能。接触网主要由三部分设备组成。
一、接触悬挂:是直接向电力机车供电的架空线组。包括接触导线、吊弦、承力索和坠铊补偿器等;
二、支持设备:用来吊挂全部接触悬挂设备,并将它们的重量传给支柱;
三、支柱与基础:用来承受接触悬挂和支持设备的全部重量。
反映接触网施工进度时,按接触网“折合正线公里”和接触网导线“条公里”计算。
接触网“折合正线公里”是指报告期接触网完成建安价值占接触网全部建安价值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接 报告期完成建安价值 设计正
触网折合=————————-×
正线公里 接触网全部建安价值 线公里
接触网导线“条公里”是指报告期实际架设接触网导线的长度(正、站线等架设的延展长度)。
第八节 房屋建筑面积
第45条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屋建筑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是从实物形态上反映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检查工程形象进度,考查和分析投资效果,研究施工任务与施工力量和建筑材料之间平衡情况的一项重要依据。不同结构、不同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
房屋建筑面积从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和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或移地迁建,计算其全部建筑面积。临时性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46条 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具体规定
为了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现行制度规定: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四、用深层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坡地建筑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六、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八、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九、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圆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通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二十、各单位参加统建的房屋,由铁路参加统建的单位统计其分配到的建筑面积。
第47条 房屋建筑面积统计主要指标
一、房屋施工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一)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二)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三)上期停、缓建在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四)本期竣工的面积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面积。房屋施工面积是反映一定时期内房屋建筑施工规模的指标。
施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计算,即一栋房屋已进行施工,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施工面积;多层房屋不论在哪一层施工,都以各层的总面积计算施工面积。施工面积统计有“自年初累计施工面积”、“本年施工面积”和“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施工面积”三个指标,分别反映不同时期的房屋建筑规模。
(一)自年初累计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1月1日至报告期(月)末止施过工的各栋建筑面积之和。
(二)本年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三)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施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施过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二、房屋新开工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已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面积。房屋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性桩)的日期为准。多层建筑开工时,新开工面积应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新开工面积是房屋施工面积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这部分面积在施工面积中应保持合理的比重,新开工面积比重过大,会造成建设战线拉长,影响建设效果,新开工面积比重过小,也不利于保持施工的连续性;所以在房屋建筑面积统计中,经常观察新开工面积的数量和比重,对于研究建设规模,合理组织施工和提高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
三、房屋竣工面积
房屋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物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竣工房屋面积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经过建设为社会提供多少可供使用的房屋。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和建筑业经济效益的依据之一。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的,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工业等生产性房屋建筑来讲,一般应在房屋的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烟囱等工程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才可计算竣工面积。
竣工面积有“自年初累计竣工面积”、“本年竣工面积”和“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累计竣工面积”三个指标,分别反映不同时期房屋建筑的成果,检查房屋建筑计划执行情况。
(一)自年初累计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1月1日至报告月止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二)本年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三)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竣工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竣工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四、有效面积、使用面积和居住面积
(一)有效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中扣除房屋结构(外墙、隔墙、柱等)所占面积后的全部面积。
(二)使用面积:是指住宅的有效面积扣除公用面积(如过道、垃圾道、电梯井等)以后,可供住户使用的按内墙线计算的房屋面积。
(三)居住面积:是指住宅使用面积中专供居住用的房屋面积,不包括客厅、厨房、浴室、卫生间、储藏室以及各室之间走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它是按居住用房的内墙线计算的。
上述指标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计算平面系数、有效系数和居住系数来加以反映。
居住面积
平面系数=————×100
建筑面积
有效面积
有效系数=————×100
建筑面积
居住面积
居住系数=————×100
有效面积
平面系数=有效系数×居住系数
以上公式表明,为提高平面系数,必须采用先进、合理的设计,一方面减少结构所占面积,以提高有效系数;另一方面适当精减辅助设施所占的面积,以提高居住系数。
五、竣工房屋的价值
是指报告期内竣工房屋的本身建造价值。它是反映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指标。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价值。不包括土地购置、迁移补偿和平整场地的投资;也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及其安装和设备基础的价值,以及室外的水、电、暖管线工程、办公和生活用的家具价值。
房屋竣工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对年末竣工来不及结算的,可按预算价格计算(应包括甲方供料的价差)。实行投资包干的房屋建筑,其竣工价值可按包干投资计算,但应扣除不属于房屋建造方面的投资。
六、竣工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
是指竣工房屋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造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造价值
房屋单位造价=————————————
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
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建筑,在计算按用途分的竣工房屋价值时,可采用该房屋建筑的平均单位造价,按不同用途房屋面积分别计算。
竣工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是反映房屋建筑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用途,不同结构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升降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为改进房屋建筑的管理,促进降低造价和编制有关计划提供参考资料。
第48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分组
一、按房屋的结构分组
即按房屋建筑的主要承重部分(梁、柱、墙及各种构架)所用的主要材料划分为不同的结构类型,一般可分为:
(一)钢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建造的。
(二)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四)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栋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为承重墙;或者梁是木材制造,柱是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五)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栋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六)其他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土砖木结构(土基墙、砖柱、木梁)、木结构、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和新型材料的问世而出现的一些新结构,如悬索结构、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空间网架结构等,都应按上述划分标准分别列入有关结构中。
房屋按结构分组,并对各类结构房屋比重变化进行观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情况,并为安排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提供资料。
二、按房屋的用途分组
房屋的用途分组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如铁路工业、建筑业及学校、科研等单位中的厂房。
(二)仓库:指铁路运输、工业、物资、生活供应等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等。
(三)商业营业用房:指铁路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供应站、售货部、旅客食堂等房屋。
(四)服务业用房:指铁路的浴室、理发、旅馆、招待所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生活服务的用房。
(五)办公室:是指铁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六)住宅:是指铁路各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用的房屋。
成套家属宿舍套数(即户数)、面积:为观察新建住宅质量情况有时需将成套家属宿舍单独列出。所谓成套家属宿舍是指居室与厨房、厕所配套建设的家属宿舍,其套数按设计上规定的可供一户单独居住的房屋计算(在实际分配中),两户住一套,仍算一套,一户住两套的应算两套),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建筑面积中不包括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积。
(七)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铁路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室)等有关教学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学用房。
(八)文化体育用房:指铁路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文化宫、体育馆、展览馆、离退休职工活动室等各种文化体育用房。
(九)医疗用房: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疗养院)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十)科学实验研究用房:是指铁路系统独立为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如:铁道科学研究院(所)、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等单位的科研用房。
(十一)其他房屋: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包括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1、业务用房:指铁路生产及业务用房。包括: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工务房屋及其他生产房屋(包括行车公寓、乘务员公寓)。如:材料厂、公安、消防等房屋及其附属房屋,以及设计、测绘、电子计算、统计工厂等综合服务业务用房。
不包括上述业务用房的厂房、仓库、办公室。
2、其他房屋: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单位或有关部门的生活用汽车库、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人防地下室等。
与住宅、商业营业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其他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建筑,可按其主要用途计算建筑面积,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房屋按用途分组进行统计,可以反映各种房屋建筑面积的增长及其比例关系的变化,研究房屋建设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为有计划地发展房屋建设提供依据。
第六章 新增生产能力统计
第一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涵义
第49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一般是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用实物形态表现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指标,反映一定时期内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为社会提供的各种工程使用价值数量,是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投资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国民经济计划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
第50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计算的。如一段(或一条)新建铁路、增建第二、三线、电气化铁路、一个枢纽、一个工厂、一所学校、一个医院等等。当单项工程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成,具备正常生产或正常使用条件,经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对生产性建设项目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如住宅、学校、商店、医务所等,在建成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时计算其新增工程效益。
第51条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设计文件或计划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所必须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辅助工程均已建成,形成铁路运输、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具备设计规定的客货运输或产品生产的条件;
二、经负荷试运转,并由国家、部验收委员会或其他各级验收组织验收合格,正式交付运营(包括临时运营)、生产或使用部门;
三、设计规定配套建设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建成并交付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铁路线路及枢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路基、桥隧、铺轨等工程均已建成,通信、信号、电力、给水、站房及其他建筑物等工程均已配套,具备运输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运营部门(包括临时运营)、即计算该铁路线路或枢纽的新增生产能力。
(二)机车车辆、机械、桥梁、通信信号、防腐以及专业器材配件等工厂或机务段、车辆段等,按设计规定厂(库)房已建成,设备已安齐配套,具备制造、修理、检修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条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生产部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主体工程和相应的辅助工程已基本建成,只是其中个别次要生产环节比较薄弱,或附属设备配套不全,采取某些措施后,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或运转)条件,并正式交付生产部门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年底前已建成投产,但未办理正式验收的项目或工程,为反映投产实际,避免遗漏也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三)学校、医院等其他建设,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部门,即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第52条 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一)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尚不配套或必要的辅助设施未相应建成,因而不具备正常运输或生产条件的工程。例如,一条(或一段)铁路,线路已建成,通信信号或客货运房屋尚未建成;一个工厂厂房建成,设备已安装完,但上下水、通风管路等工程尚未配套,均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二)设计内容中的主体工程或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采取临时措施试生产,虽能生产设计规定的产品,但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工程。例如:铁路线路未按设计建成,采取过渡工程运营,未经验收;工厂的厂房尚未建成,采用临时厂房,临时安装部分设备,利用代用设备,或缺乏必要的设备,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也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第三节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标准
第53条 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或计划)能力计算。如。铁路线路、通信电线路、地下电缆、自动闭塞等的长度,铁路线路的输送能力、编组站的编解能力、机车车辆的检修能力、工厂的修造能力以及学校的学生席位、医院的病人床位等均按设计能力计算。
以建筑物的容积、面积或长度表示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实际建成数量计算。如:铁路货物仓库的容积,住宅、学校、医院的建筑面积等的能力(或工程效益),一律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计算。
总体设计中新建的学校及医院的新增效益是指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宿舍、食堂、办公室等非教学及医疗用房的面积。
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或主体设备)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按原设计能力计算。无设计(或计划)能力的,可根据验收时鉴定能力计算。
建成投产的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各生产环节的设备已经配齐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应按该工程的全部设计能力计算;未按设计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证运输生产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主体设备、配套设备都已部分完成,形成运输能力和生产作业线,经负荷试运转正式交付运营和投入生产的,只计算配齐部分的能力。
第54条 若干新增生产能力的具体计算标准
(一)铁路线路(包括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枢纽内的线路、改建铁路、电气化铁路以及铁路线路自动闭塞,下同):其新增生产能力的统计范围、指标分类,均与第五章第二节的“正线铺轨”相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标准是:
铁路线路的全线或一段建成,经验收合格,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有正式的验收证书或报告,交付运营部门管理,按线路的设计长度(正线公里)和输送能力(万吨/年)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填报新增生产能力。
在执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标准的前提下,针对各种线路的特殊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新建铁路:新建单线建成交付运营时,按其设计长度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到Ⅰ线中;新建双线建成交付运营时,其主线正线设计长度(以左线为准),左线统计到新建Ⅰ线中,右线统计到新建Ⅱ线中;其他正线按Ⅰ、Ⅱ线分别统计。
增建第二线:增建第二线建成交付运营,既有线改造完毕恢复运营,形成双线运输能力时,按设计规定左线的主线正线设计长度作为增建第二线的新增生产能力。双绕地段建成交付运营时,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增建第二线的新增生产能力,右线统计到其他正线Ⅰ线中。
增建第二线的设计长度,是以设计起点向终点方向左侧的一条(简称左线)为准,用左线贯通,按左线长度(考虑长短链)计算的。
电气化铁路:建成交付运营时,按接触网的设计长度,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计算设计长度。双线电气化注明“双”字(以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双线长度),单线电气化注明“单”字,不再分Ⅰ、Ⅱ线统计。
枢纽内的线路:枢纽内线路交付运营时,根据通过枢纽内的各种线路(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电气化铁路等)的有关规定,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其Ⅰ、Ⅱ线的设计长度。
自动闭塞:建成交付运营时,分开主线正线和其他正线统计闭塞长度(正线公里),双线闭塞注明“双”字(以左线的设计长度为双线长度),单线闭塞注明“单”字。
(二)枢纽建设:全部或单项建成,经验收合格,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有正式的验收证书或报告,交付运营部门管理,就填报新增生产能力。由于枢纽建设的内容不同,新增生产能力的指标也不一样,主要用以下几个指标反映枢纽的新增生产能力。
编组站:以编解车辆数或新增的编解车辆数计算。
机车车辆检修:以机车的架、洗、定(轮)修,客货车检修的台位数或增加的台位数和机、客、货车检修的台(辆)数计算。
货运设备:按货位个数和仓库、货棚的面积计算。
客运设备:按候车室的面积计算。
(三)工厂建设:建成投产时,以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年产量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新建工厂按全部的设计能力计算,改、扩建工厂按改、扩建后增加的能力计算。设计上规定几种主要产品的则分别逐一计算。
(四)机车车辆购置:购置国产或进口的机、客、货车的实际数量。
(五)大专院校学生席位:包括大学、学院、专科院校的学生席位,以及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党校等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席位。
(六)中等学校学生席位: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成人中等学校(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党校)和工读学校的学生席位。
(七)其他学校学生席位:不属于上述几类学校的其他学校。
第55条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全部靠手工生产的工厂和矿山的新增生产能力不予统计。
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如无设计能力资料时,可根据验收时鉴定的净增能力计算,即改、扩建后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可能达到的年产量)减去改、扩建前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年产量)后,就是改、扩建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
三、迁建项目一般不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迁建的同时扩大建设规模的,应按比原有能力增加的部分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四、恢复项目,应计算其恢复重建的全部生产能力。
五、引进国外成套设备的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在该生产考核期满经过验收鉴定达到设计标准,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六、各类学校新增学生席位数,一般应按设计的席位数计算。没有设计席位的,可按教育部门规定的各类学校每一个学生的定额面积除学校报告期建成交付使用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为新增学生席位。医院新增病床床位数按设计规定的新增病床床位计算。
第四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表现形式
第56条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一般有下列三种表现形式:
一、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单位时间内(一般是一年)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表示。如:铁路货物输送能力(万吨/年),铁路机、客、货车修造能力(台[辆]/年)、钢梁钢结构(吨/年)、节约煤炭(万吨/年)等等。
凡是用年产量来表示新增生产能力数量的,都是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的,它表明在正常情况下一年时间中所能生产的产量,与该项工程在当年实际投入生产时间长短和实际产量多少无关,不能用自投入生产日期至年底止的实际产量来作为新增生产能力。
二、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长度、面积、容量、数量表示。如:铁路里程、房屋建筑面积、仓库容量、购置机客货车台(辆)数、学校学生席位、医院床位等。
三、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处理的物质数量来表示。如:木材防腐厂污水处理能力(万吨/年)。
为了更具体地反映新增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有时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计量单位来表示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如:学校用学生席位和建筑面积、医院用病床位和建筑面积表示。
铁路的新增生产能力名称和计算单位,统一按《铁路新增生产能力目录》填报(见附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目录上未列出的按设计上规定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填报。
第五节 新增生产能力的主要指标
第57条 新增生产能力主要指标有:
一、建设规模: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如,铁路主线正线的设计全长和输送能力,编组站的编解车辆数,新、扩建铁路工厂设计的修、造车数等等。包括建设项目中报告期尚未开工的,报告期在建的以及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以实物形态表示的建设规模指标,反映在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能够为社会提供多少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建设规模与“投资规模”不同,投资规模是以货币表示的实物工程量的总和,用以说明一个时期固定资产建造的投资规模,并不能表示为社会提供多少生产能力。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投资规模与建设规模成正比关系。建设规模是划分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正确反映建设规模,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建设规模的表现形式与新增生产能力一致。建设规模的计算,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计算,改、扩建项目按改、扩建后新增加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
二、施工规模: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例如:一段铁路建设(新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技改等),枢纽项目中的一个编组站建设,一段自动闭塞改造,改、扩建机务段、车辆段等等。包括报告期以前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和报告期新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报告期内建成投产或报告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属于报告期施工规模的一部分,不应扣出(期末施工规模则不包括这部分设计能力)。施工规模可以具体反映在建项目已铺开的工程内容,对于编制和检查年度基建和更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引导建设单位将投资用于国家急需的建设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持续发展,年度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施工规模。如果施工规模过大,会拉长建设战线,分散力量,影响在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按期投产;反之,施工规模过小,也会使新增生产能力不衔接,影响扩大再生产。
施工规模=建设规模-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尚未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报告期以前停缓建工程的设计能力。
例如:某增建第二线建设规模为530公里,报告期以前已交付运营141公里,报告期内交付运营142公里,报告期以前停缓建50公里,报告期内停缓建20公里,尚未开工的有80公里,则:
施工规模=530公里-141公里-50公里-80公里=259公里
期末的施工规模=530公里-141公里-50公里-80公里-
142公里-20公里=97公里
不论报告期是否形成新增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施工规模的数据均要填报齐全。
三、自年初累计新增生产能力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
自年初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是指自1月1日至报告期止按照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条件和标准,累计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它反映本年以来的投资成果,是检查年度新增生产能力计划完成进度的依据。
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是指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它是本年施工规模中当年发挥效益的部分,反映当年的建设成果,可以与当年施工规模对比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
四、自开始建设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指自开始建设至报告期止建成投产的全部单项工程累计新增的生产能力。包括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和报告期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它反映建设项目自建设以来的建设成果,它同建设规模对比,可以反映设计总能力的完成程度。
五、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是指更新改造企业事业单位本年建成投产的节约项目,全年可以节约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数量。填写节约数量应以设计规定数为准,没有设计的可按计划数填列;没有设计或计划的可按投入生产后实际效益推算全年可节约数量。它是具体反映各种节约项目建设成果的指标。
六、全年可节约物耗的价值:是指更新改造企、事业单位本年建成投产的节约项目,按设计或计划全年可节约的物质消耗的价值,根据设计或计划全年可节约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数量分别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金额。它是综合反映节约项目建设成果的指标。
七、新增产值、利润、税金和创汇:是指工业企业本年建成投产的更新改造项目,按设计或计划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可新增加的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利润、销售税金和出口产品销售的外汇收入。这四项指标根据投产项目的设计或计划文件计算,没有设计和计划的,根据投产后的实际效益推算全年可增加的数量。
第七章 新增固定资产统计
第一节 新增固定资产的涵义
第58条 新增固定资产(又称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以及有关的应摊入的费用。它是用价值形态表示的建设成果的综合性指标,是综合计算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必要数据。新增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技术进步有很大影响。一定时期的新增固定资产,应与本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和在建工程所占用的投资保持适当的比例,把本期新增固定资产、本期投资完成额与期初期末在建工程占用投资联系起来观察,对于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果,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新增固定资产的计算方法
第59条 新增固定资产是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价值表现。一个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下同)建成投产后,从实物量(使用价值)上表现为新增生产能力,从价值量上表现为新增固定资产。因此,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条件与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是一致的,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具备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条件时,就应同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具体方法是:
一、凡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后,即计算该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应分摊的有关费用)。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如铁路线路建设中分段建成投产,枢纽建设中编组场单项建成交付使用,工厂的主要车间建成投产,即可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二、现有企业单位,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等而建设某些不增加生产能力的附属辅助工程,或增添一些设备的,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或正式移交生产部门的,就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在铁路线路、工厂等建设项目中,即使线路或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附属工程,如住宅、食堂、学校、医务所、托儿所等建成交付使用,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在工业建设中,有设备安装的车间厂房,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完,设备尚未安装完毕,只能计算厂房的竣工面积和竣工价值,不能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只有在该车间全部建成,需要安装设备安装完毕,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并交付生产时,方可将厂房和设备等价值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工程已全部建成,本期只进行不增加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配套、扫尾工程,当这些工程完成以后,虽然没有增加生产能力,但要计算由本期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
四、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如机车、汽车、推土机等),应在交付使用或运到建设单位的仓库或指定地点后,计算其新增固定资产。
五、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能确定应由某个单位单项工程负担的,可以直接随同该工程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应分摊计入各有关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中去。分摊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概算中各项待摊费用合计(扣除可直接分摊部分)
分摊率=——————————-×100%
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
某项单项工程应负担的待摊费用=(该项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需要安装的设备投资)×分摊率
第二种方法,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结转的和本年发生的待摊费用合计分摊率=————————-×100%
上年结转和本年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
某项单项工程应负担的待摊费用=(该项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分摊率
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包括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的全部价值。即一个在报告期投产的单项工程,其新增固定资产不仅应包括报告期完成的投资,而且还应当包括该工程在报告期以前完成的投资,以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对转出的“在建工程”投资,如转给路外单位,则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移交给路内单位施工的,由转出单位将“在建工程”统计资料提供给接收单位,待工程投产时,由接收单位一起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价格,与计算投资完成额的价格相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按预算价格计算,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及其他费用按实际价格计算。
第三节 新增固定资产的分组
第60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分组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分组基本相同。根据调查单位(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的不同标志,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按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国民经济行业等进行分组,据以反映新增固定资产的各种结构,研究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速度和比例关系。
按照工程的不同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两大类。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具体划分与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用途划分相同。
第四节 新增固定资产统计主要指标
第61条 新增固定资产统计有以下主要指标
一、自年初累计新增固定资产和本年新增固定资产:自年初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止,累计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总和。它反映本年以来固定资产建设的成果。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本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总和。它反映本年的建设成果,是检查年度新增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和计算投资效果的依据。
二、自开始建设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自开始建设起到报告期止,累计建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总和。它是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中已发挥效益的部分,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以来的建设成果。
交付使用财产:它是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一个科目,用以核算已经完成建造或购置过程,并已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交付给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
统计上的新增固定资产和会计上交付使用财产的区别主要是:
(一)包括的范围不同:统计上只计算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而财务上的交付使用财产则包括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统计上的新增固定资产与财务上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也不相同,为了反映投资成果,统计上的新增固定资不仅要包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程价值,还要包括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程的价值(如、公路、水库等的价值);而财务上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只计算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部分。
(二)计算的时间不一致:财务会计上要等工程决算以后才计算交付使用财产;而统计上为了反映投资成果,对年底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就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和新增固定资产。
第五节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几项具体规定
第62条 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几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置的商品房屋、牲畜等,应在交付使用部门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二、已经计算过新增固定资产,后又被拆除报废,或者转给外单位,仍应包括在累计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再剔除。
三、筹建机构因建设需要临时动用尚未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暂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等正式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时,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临时动用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用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并在该工程投产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中。
四、停、缓建的半拉子工程,如改作他用,应把改建后已动用部分的工程价值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五、各部门建造的用材林和造地支农的投资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六、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内的,属于建成后交给路外单位的单项工程,在建成交付使用时,仍应由建设单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七、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备品、备件和备用设备,不论是否出库或使用,均随同工程建成投产时一并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八、从外单位转入的“在建工程”,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应计算其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即包括“在建工程”在接收以前完成的投资和接收以后继续进行建设完成的投资。
九、统建房产权属于铁路的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十、建设单位用征地拆迁费为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建造的房屋,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以及房屋建筑面积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统计。
十一、设备内需要的一次性填充用料(如设备附带的材料、催化剂等),应随同设备一并转入新增固定资产。
十二、拨付其他单位的各种“抽头”投资,如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建筑材料基地费等只统计投资完成额,不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统计
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统计的涵义
第63条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有效成果与所消耗或所占用劳动量之间的对比关系,即固定资产投资的“所得”与“所费”或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对比关系。讲求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就是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要用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劳动占用,取得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有效成果。确切地说,一定数量的投资取得有效成果要尽量多;或取得一定数量的有效成果的投资要尽量少。由于固定资产建设的周期比较长,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消耗和占用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建成的固定资产对未来的生产和使用发生长期的影响,因此,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果极为重要。
第64条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必须通过一套投资效果统计指标体系来评定和考核。这套指标体系的建立,体现了经济工作转移到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要求,标志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开始朝着以投资效果为中心的方向转移。全路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员都要围绕投资效果这个中心,把建设资金的投入与建设成果的产出,建设阶段与建成投产后投资回收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与投资效果等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观察和分析,积极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投资效果的统计资料。
为适应不同层次的考核投资效果的需要,分别按微观经济效果和宏观经济效果两类来建立指标体系。
第二节 反映微观经济投资效果的主要指标
第65条 反映微观经济投资效果的指标,适用于考核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投资效果。主要指标有:
一、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永久性工程从开工到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它是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指标。
建设工期的长短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劳动消耗和劳动占用量的大小有极大影响。缩短建设工期可以节省建设阶段的工资、管理费、利息支出等建设费用,降低工程造价,加速资金周转。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早投产,可以早收益,早回收投资。因此,缩短建设工期既可以减少“所费”,又能增加“所得”,从而提高投资效果。但建设工期不是越短越好,而是要求达到合理工期。
建设工期的计算,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的时期求得。建设工期是建造固定资产所经历的全部时间,包括有效施工时间,建设过程中的节假日,以及由于气候或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图纸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造成的停(窝)工时间。但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固定资产计划调整,经立项机关正式批准全部停缓建,后经批准又恢复建设的项目所经历的停缓建时间,应从建设工期中扣除。停缓建时间是全部停缓建项目的“复工年月”减去“全部停缓建年月”的时间,
建设工期的计算:
(一)计算若干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平均建设工期,计算公式为:
-
t=Σti÷n
-
t――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平均建设工期
Σ――求和符号
ti每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工期
n――计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个数
(二)为了进行建设工期的技术对比,计算形成同类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平均建设
-
工期(ta),计算公式为:
-
ta=Σ(ti÷ai)÷n×e
(ti÷ai)――每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工期除以它的新增生产能力,求得形成单位生产能力的建设工期。
n――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个数
e――常数
(例略)
二、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是指建成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新增单位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所耗用的投资。它是反映投资节约效果的指标。形成同类产品单位生产能力或效益所耗费的投资越少,投资效果也就越高。
计算公式为:
Ka=K÷a
Ka――单位生产能力投资
K――建成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所耗用的全部投资(包括建设期内应付贷款利息和遗留工程尚需投资)
a――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单位生产能力投资的计算必须遵循分子与分母口径一致的原则。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按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计算,即以建成投产单项工程的全部投资除以该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反映直接用于增加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本身投资的节约效果。
(例略)
(二)按建设项目计算,即以建成投产项目的全部投资除以该项目主要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反映包括增加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附属生产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在内的全部投资的综合节约效果。
运用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指标,可以对投资效果进行各种考核和对比分析。例如:(一)与设计概算对比,考核投资效果的计划执行情况,对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因素进行分析;(二)对生产同类产品,不同建设规模或不同建设性质的建设项目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对比,分析节约投资的途径,如多大规模的建设项目最能为国家节约投资,现有企业改、扩建比新建能节约多少投资等;(三)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建设项目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历史对比,研究工程造价升降变化趋势,并进行因素分析。
三、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时起,到实际年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它是反映新增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指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可以综合反映建设的质量,包括从资源勘探、厂址(或铁路线路走向)选择、生产工艺的确定,设备选型与质量,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内部配套和外部协作条件等多种因素;同时它还受投产后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等的影响。评价和分析年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有利于改进建设工作和生产管理,促进投产工程尽快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提高投资使用效果。
达到设计能力年限的计算,一般以实际年产量达到设计能力的年度为准,如某新建铁路1980年交付运营,1985年运量达到设计输送能力,则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为5年。建设项目设计包括多种生产能力的,按形成设计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的建成投产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分别计算。
尚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工程,可以用生产能力利用率反映投资新增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生产能力利用率(Ca)是指产品年产量达到设计能力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Ca=C÷a×100%
Ca――生产能力利用率
C――产品的年产量
a――设计生产能力
也可以按实际年产量的增长速度推算预期的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计算公式为:
n-1
a=c1×(i+v)
a
lg―
c1
n=―――――――+1
lg(1+v)
a――设计生产能力
c1――第一年产量
v――年产量平均增长速度
n――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时间
四、投资回收年限: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时起,到累计实现的盈利(利润、税金)总额达到该项目或单项工程所耗用的全部投资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它是综合反映投资活动全过程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投资回收年限的长短与盈利额的大小成反比,与投资额的大小成正比。为缩短投资回收期,要求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投产后创造更多的盈利,在建设中尽量节省投资,因此投资回收年限是建设过程中投资节约效果和生产过程中投资使用效果的综合表现。
投资回收年限(tp)的计算:
(一)对已收回全部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就是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到累计盈利总额达到该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投资之时所经历的时间。
(二)对尚未收回全部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可根据投产以来年平均盈利额(p)与全部投资额(k)对比计算预期的投资回收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