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综〔1989〕49号]  [1989-05-18]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项目除《征集办法》已明确法规外,其他是否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免项目一致,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免项目大部分是一致的,但也有的项目是不同的。此外,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减免项目还要进行清理整顿,对部分不应减免的项目和减免到期的要恢复征收。因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免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法规办理,不能都比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减免项目给予减免。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免征项目,除《征集办法》第五条所列以外,下列各项也予免征:(一)确属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事业收入。

  (二)新菜地开发基金。

  (三)原由中央财政集中,后来下放给企业的30%折旧基金。但对中央财政未集中过折旧基金的企业不予免征。

  (四)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确认的301个贫困县境内的属于扩大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范围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征集办法》第五条减免项目中“勤工俭学收入”包括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利润收入,各级各类学校校办企业(工厂、农场)收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煤矿维简费”

  包括在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在成本中按产量提取的吨煤1.5元中巷工程基金和在煤价外向用户收取的吨煤维简费。

  四、工会经费,由国家预算拨付的工会经费和从成本中列支的工会经费,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五、建筑施工企业从建设工程单位基建投资中提取的临时设施包干费,按工程竣工后结余部分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房产管理收入,按收支相抵的余额计征。

  除上述问题以外,其他凡未明确减免的,一律按照《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一项新工作,情况复杂,问题较多,请各地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处理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完成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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