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侨办、财政厅局,各地中国旅行社:
自1982年,国务院侨办恢复公费邀请部分重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下简称“华侨等四种人”)来华(大陆)参观访问以来,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这项工作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政治影响。
为做好公费接待工作,国务院侨办和财政部曾于1986年4月5日下发《关于修订公费邀请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接待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86)侨外字第17号文),参照当时物价情况,对接待开支标准作了规定。两年多来,随着价格调整等新情况的出现,原订的接待标准及其他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费邀请客人的接待组织工作
国务院侨办公费邀请客人的接待工作,委托中国旅行社总社承办,各地中国旅行社负责具体接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侨办公费邀请的客人,委托该省、区、市中国旅行社承办,有关中国旅行社负责具体接待。公费邀请的客人,各地中旅社按重点客人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二、全程陪同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或承办社选派有经验的干部担任,各接待社选派较优秀的导游人员担任地陪。对不派全程陪同的公费客人,各接待社应按接待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负责及时通知下站接机(车、船)。
三、生活接待标准
(一)除个别特别重点的公费团队(含散客)注明可按豪华等自费团标准安排接待外,一般的公费团(散客),应按标准等自费团的标准安排接待与结算。
(二)公费邀请客人的洗衣、理发、邮电、医疗、私人宴请以及回乡探亲等费用均自理。
(三)宴请,原则上每团(批)不超过两次,一般安排在邀请单位所在地和人境或出境城市,具体地点由邀请单位确定,并在《接待通知书》中写明,费用按国家宴请标准在接待费内报支。
四、结算报销
(一)公费接待客人的各项支出,均以人民币向承办社财务部(科)结算。各铁路局、民航局、航运局据中国旅行社总社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旅社的《公费接待通知》,准予用人民币购机(车、船)票。
(二)具体结算办法,按中旅总社对自费团的结算规定执行。一团(批)一结,按中旅总社统一规定的结算单格式逐页填写清楚,经财务主管人审核后报承办社支拨。邀请单位每季预拨款给承办社垫付。
(三)公费客人的陪同人员待遇与陪同自费团相同,若公费散客的陪同人遇到餐厅不提供免费工作餐时,其工作餐的费用,可随团报销。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86)侨外字第17号文同时废止。
自1982年,国务院侨办恢复公费邀请部分重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下简称“华侨等四种人”)来华(大陆)参观访问以来,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这项工作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政治影响。
为做好公费接待工作,国务院侨办和财政部曾于1986年4月5日下发《关于修订公费邀请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接待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86)侨外字第17号文),参照当时物价情况,对接待开支标准作了规定。两年多来,随着价格调整等新情况的出现,原订的接待标准及其他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费邀请客人的接待组织工作
国务院侨办公费邀请客人的接待工作,委托中国旅行社总社承办,各地中国旅行社负责具体接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侨办公费邀请的客人,委托该省、区、市中国旅行社承办,有关中国旅行社负责具体接待。公费邀请的客人,各地中旅社按重点客人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二、全程陪同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或承办社选派有经验的干部担任,各接待社选派较优秀的导游人员担任地陪。对不派全程陪同的公费客人,各接待社应按接待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负责及时通知下站接机(车、船)。
三、生活接待标准
(一)除个别特别重点的公费团队(含散客)注明可按豪华等自费团标准安排接待外,一般的公费团(散客),应按标准等自费团的标准安排接待与结算。
(二)公费邀请客人的洗衣、理发、邮电、医疗、私人宴请以及回乡探亲等费用均自理。
(三)宴请,原则上每团(批)不超过两次,一般安排在邀请单位所在地和人境或出境城市,具体地点由邀请单位确定,并在《接待通知书》中写明,费用按国家宴请标准在接待费内报支。
四、结算报销
(一)公费接待客人的各项支出,均以人民币向承办社财务部(科)结算。各铁路局、民航局、航运局据中国旅行社总社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旅社的《公费接待通知》,准予用人民币购机(车、船)票。
(二)具体结算办法,按中旅总社对自费团的结算规定执行。一团(批)一结,按中旅总社统一规定的结算单格式逐页填写清楚,经财务主管人审核后报承办社支拨。邀请单位每季预拨款给承办社垫付。
(三)公费客人的陪同人员待遇与陪同自费团相同,若公费散客的陪同人遇到餐厅不提供免费工作餐时,其工作餐的费用,可随团报销。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86)侨外字第1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