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处理的复函

[〔89〕财工字第102号]  [1989-03-27]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89)鲁财商字16号文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的财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出口商品货源提供给外贸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可计入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根据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原则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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