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帐。不作为营业收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桠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