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47号]  [1988-09-10]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 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