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88〕财预宇第40号]  [1988-07-16]

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秘书局转来的你省苏政发(88)35号《关于要求将政法机关上交的罚没收入全部留作地方办案经费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罚没收入是各级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的变价款,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应一律上交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不宜将其视为部门所有,搞“专款专用”,以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

  二、地方各级政法机关确因办案正常经费不足的,可向地方财政申请核拨办案费用补助。对此,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87)财预字第208号《关于核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两点规定的通知》都已作了原则规定,你们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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