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88〕财预28号]  [1988-06-17]

  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和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1988年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第12个目级科目,即:“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按照规定,由事业行政单位发放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在各有关经费“款”、“项”的此“目”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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