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港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劳人薪〔1988〕17号]  [1988-04-11]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整顿艰苦地震台站津贴的报告》([88]震发人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改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3]338号文)规定的津贴标准执行。其他事宜亦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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