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统计制度

  [1988-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统计所指的是各类国家外汇的统计。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现汇外汇、国家记帐外汇的统计;国家对外借款的统计;国家各种专项拨款及用汇的统计;国家各种留成外汇额度的统计以及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的各类统计项目。

  第三条 国家外汇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营国家外汇业务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报表的金融机构,都要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基本任务一、统计工作是对社会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统计资料要全面,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为计划、分析、预测和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依据。

  二、统计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加强统计调研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竞赛评比。

  三、系统地积累统计资料,开展经济研究和综合分析。积累历史资料,积累有关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资料,同时还要注意积累和收集研究国外的有关资料,以便对比分析,为上级部门和领导制订政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 具体任务一、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编报国家外汇各项报表(包括定期报表和临时性报表)。

  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登记记录制度,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三、科学地、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各项业务统计资料及国民经济、对外贸易的有关统计资料、汇编成册,妥善保管。

  四、开展统计分析。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提高统计工作的服务质量。

  五、开展统计预测。根据统计资料,参照已经出现的各种实际情况,运用统计方法,对经济发展变化的前景,进行预计、推测,为加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统计工作的重要职能。统计所提供的数据,已成为对国家经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要利用数据,对国家外汇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业务的正常发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经营国家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要统一管理本系统制订的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制订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如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以外的统计报表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省以下部门(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制发统计报表(经济特区以视情况并征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审批方能制发报表)。为避免统计报表的繁琐和重复,严禁滥发临时性统计报表。

  八、统一管理各种统计数字。凡公开发表统计数字(指能向报刊、杂志以及业务管理范围以外提供和发表的),必须经过统计人员的审核、同级领导及同级统计部门领导的审批后方可发表。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各种统计数字。

  九、实现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运用统计信息网络,电子计算机网络及各种现代化技术,进行统计汇总、分析,逐步实现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现代化。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订和下达外汇管理局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外汇计划;制订和编报有关国家外汇方面的综合统计报表;修订统计制度;制订统计办法及指标解释;领导和协调本系统的统计工作;管理和指导经营国家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有关统计工作;组织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管理统计资料,定期提供统计数据。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办理国家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设置计划统计部门,要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制订本系统所辖内的统计办法实施细则和填报统计报表;领导和协调辖内的统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还负责管理和协调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关国家外汇的统计工作,并负责监督这些机构报表的正确性和及时性。组织辖内及有关国家外汇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统计工作竞赛,管理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规定以及本统计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如实反映情况;不漏报,虚报,瞒报和谎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三、严守国家机密,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不得丢失;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统计数字。

  四、按照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参加有关会议,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各部门领导要为统计人员行使本《制度》创造条件。

  五、统计人员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对违反统计法令、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六、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文化和金融业务知识,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

  第四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营国家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改善统计、计算技术和设施,提高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保障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时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在接替人员能够单独工作后,方可调离,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保障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统计人员执行法令,行使权力。

  针对统计数字时间性强的特点,按规定给加班人员以补休或工资补贴。

  第十三条 开展统计质量检查和统计竞赛评比活动,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统计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统计法令,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做好统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营国家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收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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