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最近几年由若干原属独立核算企业组成的紧密联合公司,以及各种企业集团,仍以原有的组成联合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基层企业为单位划分。
二、关于《标准》的实施以及企业规模认定的权限、程序问题。
(一)本《标准》发布后,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上从一九八八年工业统计年报起开始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停止使用。今后,企业规模的变动,要严格执行《标准》,按审批程序办事。大型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和产业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综合部门核实审查同意后执行。中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这次大中小型企业的认定,特大型、大型企业由产业部门申报,经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认定;中型企业:部直属企业由产业部认定,省、市所属企业由省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认定。
企业大中型规模的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划分企业规模标准要作必要的修改、补充。今后修改标准工作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综合部门组织进行。
(四)前几年为了搞活小型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而确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划分企业规模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改变目前划分企业规模的不统一、不合理的状况。请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工业部门妥善安排,认真组织《标准》的实施,并严格按《标准》组织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工作。
本《标准》不与工资待遇等经济问题挂钩。
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一般是以独立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为对象。最近几年由若干原属独立核算企业组成的紧密联合公司,以及各种企业集团,仍以原有的组成联合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基层企业为单位划分。
二、关于《标准》的实施以及企业规模认定的权限、程序问题。
(一)本《标准》发布后,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上从一九八八年工业统计年报起开始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停止使用。今后,企业规模的变动,要严格执行《标准》,按审批程序办事。大型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和产业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综合部门核实审查同意后执行。中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这次大中小型企业的认定,特大型、大型企业由产业部门申报,经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认定;中型企业:部直属企业由产业部认定,省、市所属企业由省市经委(计经委)、统计局认定。
企业大中型规模的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划分企业规模标准要作必要的修改、补充。今后修改标准工作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综合部门组织进行。
(四)前几年为了搞活小型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而确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划分企业规模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将有利于改变目前划分企业规模的不统一、不合理的状况。请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工业部门妥善安排,认真组织《标准》的实施,并严格按《标准》组织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划分工作。
本《标准》不与工资待遇等经济问题挂钩。
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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