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的洗衣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88〕财税外字第088号]  [1988-04-0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河北省税务局:
   (1987)冀税外字第51号请示收悉。对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也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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