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8〕2号]  [1988-02-15]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一九八六年六月来文,我们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后,暂不移交,仍由你区自行管理。
  二、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同意先不改,继续按你区过去的办法办理。
  三、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中央财政已专项补助五千万元,今后不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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