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选调干部去西藏支援工作有关待遇的复函

[〔88〕财文字第21号]  [1988-02-05]

  注:根据《》(),本文件失效。

安徽省财政厅:

  1988年1月25日,你厅行财处来电话反映,公安部《关于选调五十七名专业技术干部去西藏支援工作的通知》[[1987]公政治 565号]中规定:“援藏干部的待遇,内地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由干部所在单位发给,到藏后由西藏所在单位按照本地同级干部享受的工资福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出发前发给干部本人防寒服装费300元”,并请示是否执行。

  公安部发文前未与我部研商,文件也未抄送我部。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的问题。按公安部[[1987]公政治565号]通知的规定:“到藏后由西藏所在单位按本地同级干部享受的工资福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执行,已与当地干部一样待遇了,就不宜再规定由内地原工作单位每月补助100元。

  二、关于发给干部本人防寒服装费300元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58年起取消调往酷寒地区职工冬衣补助,但个别职工如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当作困难补助,另外解决”的规定[财周字 (1957)第122号],不宜再规定发给干部本人300元的防寒服装费。

  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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