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卫生厅(局):
现将《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专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告知我局计划财务司。
附件: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专款管理的意见
附件:
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专款管理的意见(1987年7月)
中医专款是国家为了加强中医工作,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而拨给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经费,是正常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以外的补助。为管好用好这部分专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使用范围
中医专款主要是用于承担全国重点任务的医、教、研单位的关键设备购置、重点基建项目补助等。同时也要安排一定专款用于发展重点县级中医医院和民族医院。对在医疗、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集体机构,亦应给予适当支持。专项补助必须用于专项支出,不能用中医专款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开支。
二、补助及使用原则
1.坚持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按照现行计划和财政体制的规定,发展地方中医事业的经费和投资,主要依靠地方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安排。国家的专款主要用于承担全国重点任务缺额部分的补助,以便尽快收到效益,促进全国中医事业“七五”规划任务的实现。除了国家的补助以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拨出相应的专款用于发展中医事业,做到国家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发挥两个积极性,尤其是地方的积极性。
2.坚持集中财力,保证重点。为了把中医专款使用好,必须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防止分散。应把国家和地方的中医专款分别轻重缓急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几个重点问题。紧紧围绕着“以机构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学术提高为依靠”的指导思想来考虑,安排和使用专款,使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提高同步发展,把投资和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各地在安排专款时,应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切忌平均分配。
3.贯彻“择优支持”。在补助时优先支持投资少、周期短、收效快、效益好和地方投资多的项目。在贯彻执行这个原则时,必须注意和“七五”规划的重点任务相结合,不能脱离规划重点,片面讲择优支持。
4.坚持专款专用。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安排的专项补助,都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即:中医专款必须用于发展中医事业,而不能挪作他用。必须按照指定或商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不得任意变更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5.坚持量入为出。当前,中医机构少、规模小、设备缺、房屋破、经费紧,应当给予大力扶持,努力改善中医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但是亦应当注意使发展速度、投资规模与国家财力相适应。
6.坚持勤俭办事业。勤俭办事业是我国长期的建设方针,发展中医事业同样要坚持这一方针。各地要注意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刃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使有限的中医专款尽可能多办一些事情,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三、中医专款分配办法
1.为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确保经费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在分配上实行协议制。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协议,由国家中医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签订;事业费补助协议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地、市、县主管部门签订。但必须坚持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分配方式可采用无偿补助、有偿资助或短期借用定期归还等方式。协议签订后,各方都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投资和项目时,应事先征得国家中医管理局的同意。
2.申请内容和要求。各地在申请中医专项补助时,应分别中医基本建设和中医事业费两个方面。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向我局报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及地方投资计划等有关资料;属于事业费方面的 (含高教经费),应报送用途、理由和地方中医专款及其他专款补助数等资料。凡征地未完成、建设地点未确定、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文件未批准、地方投资未落实或主要依靠国家补助的项目,国家中医管理局不予补助。
3.申请程序。申请专款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统一办理。其他单位(含中医学院)的申请报告,国家中医管理局不予受理。
4.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统一汇总、审核后于8月底前报国家中医管理局计财司。经国家中医管理局审核同意的补助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四、加强对中医专款的管理和监督
为保证专款发挥应有的效益,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各地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专款专用和收到预期效果。我局对协议和专款的落实及使用情况,将随时进行抽查,对不执行协议和挪用专款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处理,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切实加强专款管理。每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应向国家中医管理局书面报告专款使用情况及其效果。有基建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单位还应报送季度基建进度和财务报表,以便了解进展等情况。
五、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管理办法,并抄送我局一份。
现将《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专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告知我局计划财务司。
附件: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专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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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专款管理的意见(1987年7月)
中医专款是国家为了加强中医工作,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而拨给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经费,是正常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以外的补助。为管好用好这部分专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使用范围
中医专款主要是用于承担全国重点任务的医、教、研单位的关键设备购置、重点基建项目补助等。同时也要安排一定专款用于发展重点县级中医医院和民族医院。对在医疗、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集体机构,亦应给予适当支持。专项补助必须用于专项支出,不能用中医专款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开支。
二、补助及使用原则
1.坚持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按照现行计划和财政体制的规定,发展地方中医事业的经费和投资,主要依靠地方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安排。国家的专款主要用于承担全国重点任务缺额部分的补助,以便尽快收到效益,促进全国中医事业“七五”规划任务的实现。除了国家的补助以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拨出相应的专款用于发展中医事业,做到国家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发挥两个积极性,尤其是地方的积极性。
2.坚持集中财力,保证重点。为了把中医专款使用好,必须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防止分散。应把国家和地方的中医专款分别轻重缓急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几个重点问题。紧紧围绕着“以机构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学术提高为依靠”的指导思想来考虑,安排和使用专款,使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提高同步发展,把投资和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各地在安排专款时,应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切忌平均分配。
3.贯彻“择优支持”。在补助时优先支持投资少、周期短、收效快、效益好和地方投资多的项目。在贯彻执行这个原则时,必须注意和“七五”规划的重点任务相结合,不能脱离规划重点,片面讲择优支持。
4.坚持专款专用。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安排的专项补助,都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即:中医专款必须用于发展中医事业,而不能挪作他用。必须按照指定或商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不得任意变更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5.坚持量入为出。当前,中医机构少、规模小、设备缺、房屋破、经费紧,应当给予大力扶持,努力改善中医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但是亦应当注意使发展速度、投资规模与国家财力相适应。
6.坚持勤俭办事业。勤俭办事业是我国长期的建设方针,发展中医事业同样要坚持这一方针。各地要注意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刃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使有限的中医专款尽可能多办一些事情,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三、中医专款分配办法
1.为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确保经费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在分配上实行协议制。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协议,由国家中医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签订;事业费补助协议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地、市、县主管部门签订。但必须坚持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分配方式可采用无偿补助、有偿资助或短期借用定期归还等方式。协议签订后,各方都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投资和项目时,应事先征得国家中医管理局的同意。
2.申请内容和要求。各地在申请中医专项补助时,应分别中医基本建设和中医事业费两个方面。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向我局报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及地方投资计划等有关资料;属于事业费方面的 (含高教经费),应报送用途、理由和地方中医专款及其他专款补助数等资料。凡征地未完成、建设地点未确定、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文件未批准、地方投资未落实或主要依靠国家补助的项目,国家中医管理局不予补助。
3.申请程序。申请专款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统一办理。其他单位(含中医学院)的申请报告,国家中医管理局不予受理。
4.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统一汇总、审核后于8月底前报国家中医管理局计财司。经国家中医管理局审核同意的补助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四、加强对中医专款的管理和监督
为保证专款发挥应有的效益,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各地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专款专用和收到预期效果。我局对协议和专款的落实及使用情况,将随时进行抽查,对不执行协议和挪用专款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处理,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切实加强专款管理。每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单列市中医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应向国家中医管理局书面报告专款使用情况及其效果。有基建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单位还应报送季度基建进度和财务报表,以便了解进展等情况。
五、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管理办法,并抄送我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