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行政机关事业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87〕财文字第37号]  [1987-03-13]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人大常委办公厅:

  根据1987年国家预算科目207款第3项“行政机关事业费”规定的开支范围,结合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支出的实际,现将具体支出项目明确如下:

  1.编制部门确定为事业编制的独立事业单位又无事业费来源,现在行政费开支的,如外交部所属国际问题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宗教部门所办的宗教院校等事业费。

  2.现在行政费列支,实行以收抵支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如政协所属报社、出版社差额补助,北戴河、大会堂、纪念堂、政协礼堂等单位的补助费。

  3.现在行政费列支的某些数额较大的专项业务费和特殊性专款,包括机要业务费、华侨事务费、全国性的纪念活动费等。

  请按上述范围和今年已核定你局的行政费总指标内进行安排,并将确定的预算报我部核定后办理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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