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  [1987-03-07]

车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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