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本位币收支已折合成本位币的在缴税时不再重新调整计算的通知

[〔87〕财税外字第041号]  [1987-02-27]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记帐本位币收支已执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按缴税当天的外汇牌价再进行折算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还是以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平时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帐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都不再重新进行调整。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所得税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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