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财税地税字〔1987〕1号]  [1987-02-13]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到期失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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