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妥,为加强我国进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改善与世界银行贷款有关综合部门的机构建设和工作能力,特单独设立多部门投资支持伞状项目(项目号CPR/86/003)。由该署提供资金,财政部作为执行该项目的协调机构。为合理有效地使用这部分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参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了《关于使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伞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关于使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伞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关于使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伞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伞状项目的管理,满足有关方面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伞状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条件1.01 伞状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经济不发达地区或经济效益不显著而又为国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已列入国家计划、拟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加强与世界银行贷款有关综合部门的机构建设和工作能力并进行综合研究。
1.02 上款所述项目或机构聘请国外咨询专家服务和人才培训开发、必需购置的零星仪器、设备等费用可以申请伞状项目资金的资助。
1.03 伞状项目不资助军工和纯理论研究,不提供分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当地费用;只提供分项目所必需的外汇部分资金,分项目单位应自行准备国内配套资金。
1.04 伞状项目资金分无偿援助和有偿援助两类:凡用于聘请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及举办讲习班的支出为无偿援助;凡用于出国考察和购置设备的支出为有偿援助。有偿援助部分所提供的外汇,应按国家公布的外汇卖价一次折合人民币交付。
二、申请伞状项目资金的程序2.01 先由主管部门(包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同)向财政部提出意向性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参考下面有关规定。
2.02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的意向性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商经贸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UNDP)及世界银行原则同意。
2.03 主管部门或分项目单位应财政部UNDP交流中心或世界银行的要求对意向性项目建议书中的问题作出解释和书面修改、补充。
2.04 财政部与主管部门或分项目单位协商写出使用UNDP伞状项目资金的正式建议书报财政部中文一份,英文本五份。
2.05 财政部审核同意分项目建议书后,送华盛顿世界银行审批,同时抄送UNDP交流中心、世界银行驻京代表处。经世界银行确认后,财政部便正式批准该分项目。
三、分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3.01 项目背景a)对于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作准备的分项目,应列明由世界银行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项目批准文号,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性;引进技术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引进原因、开竣工日期,总投资初步估算(外汇、人民币分列)和筹措资金计划,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等];b)对于聘请专家的分项目,应写明聘请专家的必要性;c)对于出国进行专题考察的分项目,应包括:专题研究的基本内容、目的及必要性;d)对于举办专题讲习班的分项目,应包括举办讲习班的原因、目的及必要性;e)对于单纯购置设备的分项目,应包括购置与使用设备的目的及必要性;3.02 目标。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列明分项目在近期内应达到的目标(近期目标)及“开发目标”(远期目标)。
3.03 活动a)聘请外国专家的分项目应写明聘请专家的类别、人数、咨询内容、咨询的时间安排等。
b)出国考察的分项目应写清考察的具体内容、国别(包括厂家等)、参加人数、时间安排等。
c)举办讲习班的分项目应包括讲习班的内容、聘请讲学专家的类别、人数、时间安排、地点参加对象及人数等。
d)购置设备的分项目应写清设备的名称、性能、产地等内容。
3.04 费用预算。分项目建议书不仅要在“活动”项下列明每个活动的预计费用,还须列明为完成所有活动必须投入的外汇资金额及计划付款时间。
四、伞状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4.01 聘请外国专家咨询a)聘请咨询专家(或专家组)一般应按照世界银行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委托世界银行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人员指南》的规定执行。
b)参与技术咨询工作的少量中国专家,应列入聘请专家合同,其费用以本项资金支付。
c)主管部门或分项目单位应与世界银行协商、合作,共同确定咨询公司和分合同的“任务大纲” (Terms of Reference简称 TOR),并抄送财政部一份。
d)经项目单位同意,世界银行可以帮助聘请咨询专家、同咨询专家谈判并在咨询合同和分合同上签字。分项目单位应参与监督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若对合同有意见,应及时通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出面邀请UNDP交流中心、分项目单位、世界银行驻京代表处举行会谈,以解决分歧。
e)咨询合同签字后,应将合同正本影印件一式四份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分送交流中心、UNDP. f)主管部门或分项目单位要督促、协助咨询专家的工作,对专家在华期间的工作提供技术上和后勤上的支持。
g)分项目单位应及时审查咨询专家提出的工作进度报告和工作成果,作出是否付款的决定。分项目单位签字同意后,咨询专家向世界银行请求付款。若对咨询专家的工作不满意,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和世界银行,以寻求解决办法。
h)专家工作结束后,分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专家工作的鉴定一式两份,由财政部转送一份给交流中心。
4.02 出国考察和培训a)出国考察团组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并事先报送财政部“出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出国的目的,国外邀请单位及接洽厂家,出国人员名单,国外活动日程表。
b)出国考察人员必须少而精,且由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一个大项目的准备不超过两个考察团,每一考察团的人数不多于五人,出访国家不超过两个,时间在三周以内。
c)出国培训的人员应由搞相应专业工作的人员组成亦应通过交流中心的外语考核,不论是培训还是考察,一般情况下,专业人员在该团(组)中所占比例不能低于90%. d)出访对象可由分项目单位自己选定,事先报送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必要时也可以请求世界银行予以安排。
e)分项目单位必须在出国四个月前报送用款计划给财政部,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UNDP交流中心作出付款安排。
f)世界银行和UNDP作出付款承诺后,主管部门应开具介绍信及有关文件由提款人持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无误后,交给提款人一份世界银行的授权付款电传。
g)提款人持授权电传及有关文件、东道国政府的签证,到交流中心开具《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作出国人员购买国际机票之用,出国人员持交流中心的付款通知到UNDP领取国际旅费及个人零用费。
h)提完款后,提款人必须将授权付款电传及领取款项凭证送还财政部。
i)出国团组的费用开支,必须按财政部关于我国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费用节余必须上交分项目单位,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j)每批出国人员回国后,先向UNDP履行报销手续,再由主管部门审核结算,并将“结算表”报送财政部一份。
k)每批出国团组回国后,必须编写“出国总结报告”,说明出国的情况,考察及培训的结果,以及出国收获等,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中文本一份、英文本三份,超期不报者,财政部将暂停分项目的用款。
l)举办讲习班的领款程序适用e)~h)条的规定。
4.03 小额设备采购a)分项目需要采购的设备必须是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或是综合部门为加强其机构建设而必须购置的零星设备。
b)分项目准备采购的设备清单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必须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商得交流中心、UNDP和世界银行的同意。
c)设备清单中还须包括运输方式、到货口岸收货人地址姓名及零配件需要量,还须说明是否需要接机培训,以利有关执行机构开始采购。
d)单件价格达两万美元以上的设备,原则上通过国际招标购置。
e)分项目单位应主动通过财政部与有关机构取得联系,掌握设备采购进度,及时从有关机构方面取得合同副本,核实合同中所列设备,并在收到合同副本后两周内将核实意见直接回复UNDP并抄报财政部。
f)设备到货后,分项目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到有关方面取得到货证明,连同装箱单和提货单到交流中心开具免税证明。
g)设备经海关查验后,凭前款所述证明和单据,免税放行。分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提货;及时办理提货手续,把设备安全运至项目所在地,并在收货后一周内,填写《收货报告》报送UNDP. h)货物设备应及时检验和安装调试,并填写《到货和验收报告》报送UNDP,对贵重设备分项目单位可请商检部门派人一起验收。到货设备如有型号、规格、性能不符等质量问题或变质、污染、残损等运输问题,应及时从商检部门取得证明,尽快通过UN- DP通知执行机构向厂商提出索赔、退货或调换。
i)其他事项按交流中心及UNDP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5.01 经批准,使用有偿援款,分项目单位应在用款前将折合的人民币交付:北京工商银行德外分理处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4601315账户内,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送财政部。
5.02 使用伞状项目资金须按分项目的批准额折合人民币支付 1%的管理费,在用款前一次交付: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部外事财务司50100056账户内,每隔半年,财政部将所代收的管理费全数交还交流中心。
5.03 交付有偿援款折合的人民币及管理费折合人民币,采用交款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汇率。
5.04 分项目单位应在用款前四个月报送一份用款计划给财政部,列明提款日期、金额,用于分项目建议书中的何项活动,财政部据此安排付款计划,无用款计划或计划变更不及时上报的,不予安排。
5.05 分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出必要的会计凭证和辅助记录,以备检查。
5.06 分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编写分项目进度报告(中、英文各一份)报送财政部。分项目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分项目最终报告,并报送财政部(中、英文各一份)。
5.07 财政部有权对伞状项目各分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必要的检查。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设备中索赔收入的处理意见1986年7月14日 (86)财外字第637号国家教委、农牧渔业部、石油部、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中央爱卫会、林业部、煤炭部、水利电力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物资中,由于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发生的索赔收入,属于项目单位的外汇收入,应作如下处理:1.如果索赔以后,还需继续进口类似设备物资以抵补的,这部分索赔收入应存入项目单位的“专用账户”,供项目单位继续使用。
2.如果索赔以后,不再进口类似设备物资的,这部分索赔收入应上缴财政部,作为贷款项目提前偿还的本金计算,以减少各该贷款项目今后的还本数或减少预算拨款数(由预算还本的贷款项目)。
以上处理意见,希各贷款项目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使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伞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关于使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伞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伞状项目的管理,满足有关方面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伞状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条件1.01 伞状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经济不发达地区或经济效益不显著而又为国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已列入国家计划、拟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加强与世界银行贷款有关综合部门的机构建设和工作能力并进行综合研究。
1.02 上款所述项目或机构聘请国外咨询专家服务和人才培训开发、必需购置的零星仪器、设备等费用可以申请伞状项目资金的资助。
1.03 伞状项目不资助军工和纯理论研究,不提供分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当地费用;只提供分项目所必需的外汇部分资金,分项目单位应自行准备国内配套资金。
1.04 伞状项目资金分无偿援助和有偿援助两类:凡用于聘请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及举办讲习班的支出为无偿援助;凡用于出国考察和购置设备的支出为有偿援助。有偿援助部分所提供的外汇,应按国家公布的外汇卖价一次折合人民币交付。
二、申请伞状项目资金的程序2.01 先由主管部门(包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同)向财政部提出意向性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参考下面有关规定。
2.02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的意向性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商经贸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UNDP)及世界银行原则同意。
2.03 主管部门或分项目单位应财政部UNDP交流中心或世界银行的要求对意向性项目建议书中的问题作出解释和书面修改、补充。
2.04 财政部与主管部门或分项目单位协商写出使用UNDP伞状项目资金的正式建议书报财政部中文一份,英文本五份。
2.05 财政部审核同意分项目建议书后,送华盛顿世界银行审批,同时抄送UNDP交流中心、世界银行驻京代表处。经世界银行确认后,财政部便正式批准该分项目。
三、分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3.01 项目背景a)对于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作准备的分项目,应列明由世界银行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项目批准文号,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性;引进技术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引进原因、开竣工日期,总投资初步估算(外汇、人民币分列)和筹措资金计划,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等];b)对于聘请专家的分项目,应写明聘请专家的必要性;c)对于出国进行专题考察的分项目,应包括:专题研究的基本内容、目的及必要性;d)对于举办专题讲习班的分项目,应包括举办讲习班的原因、目的及必要性;e)对于单纯购置设备的分项目,应包括购置与使用设备的目的及必要性;3.02 目标。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列明分项目在近期内应达到的目标(近期目标)及“开发目标”(远期目标)。
3.03 活动a)聘请外国专家的分项目应写明聘请专家的类别、人数、咨询内容、咨询的时间安排等。
b)出国考察的分项目应写清考察的具体内容、国别(包括厂家等)、参加人数、时间安排等。
c)举办讲习班的分项目应包括讲习班的内容、聘请讲学专家的类别、人数、时间安排、地点参加对象及人数等。
d)购置设备的分项目应写清设备的名称、性能、产地等内容。
3.04 费用预算。分项目建议书不仅要在“活动”项下列明每个活动的预计费用,还须列明为完成所有活动必须投入的外汇资金额及计划付款时间。
四、伞状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4.01 聘请外国专家咨询a)聘请咨询专家(或专家组)一般应按照世界银行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委托世界银行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人员指南》的规定执行。
b)参与技术咨询工作的少量中国专家,应列入聘请专家合同,其费用以本项资金支付。
c)主管部门或分项目单位应与世界银行协商、合作,共同确定咨询公司和分合同的“任务大纲” (Terms of Reference简称 TOR),并抄送财政部一份。
d)经项目单位同意,世界银行可以帮助聘请咨询专家、同咨询专家谈判并在咨询合同和分合同上签字。分项目单位应参与监督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若对合同有意见,应及时通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出面邀请UNDP交流中心、分项目单位、世界银行驻京代表处举行会谈,以解决分歧。
e)咨询合同签字后,应将合同正本影印件一式四份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分送交流中心、UNDP. f)主管部门或分项目单位要督促、协助咨询专家的工作,对专家在华期间的工作提供技术上和后勤上的支持。
g)分项目单位应及时审查咨询专家提出的工作进度报告和工作成果,作出是否付款的决定。分项目单位签字同意后,咨询专家向世界银行请求付款。若对咨询专家的工作不满意,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和世界银行,以寻求解决办法。
h)专家工作结束后,分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专家工作的鉴定一式两份,由财政部转送一份给交流中心。
4.02 出国考察和培训a)出国考察团组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并事先报送财政部“出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出国的目的,国外邀请单位及接洽厂家,出国人员名单,国外活动日程表。
b)出国考察人员必须少而精,且由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一个大项目的准备不超过两个考察团,每一考察团的人数不多于五人,出访国家不超过两个,时间在三周以内。
c)出国培训的人员应由搞相应专业工作的人员组成亦应通过交流中心的外语考核,不论是培训还是考察,一般情况下,专业人员在该团(组)中所占比例不能低于90%. d)出访对象可由分项目单位自己选定,事先报送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必要时也可以请求世界银行予以安排。
e)分项目单位必须在出国四个月前报送用款计划给财政部,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UNDP交流中心作出付款安排。
f)世界银行和UNDP作出付款承诺后,主管部门应开具介绍信及有关文件由提款人持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无误后,交给提款人一份世界银行的授权付款电传。
g)提款人持授权电传及有关文件、东道国政府的签证,到交流中心开具《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作出国人员购买国际机票之用,出国人员持交流中心的付款通知到UNDP领取国际旅费及个人零用费。
h)提完款后,提款人必须将授权付款电传及领取款项凭证送还财政部。
i)出国团组的费用开支,必须按财政部关于我国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费用节余必须上交分项目单位,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j)每批出国人员回国后,先向UNDP履行报销手续,再由主管部门审核结算,并将“结算表”报送财政部一份。
k)每批出国团组回国后,必须编写“出国总结报告”,说明出国的情况,考察及培训的结果,以及出国收获等,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中文本一份、英文本三份,超期不报者,财政部将暂停分项目的用款。
l)举办讲习班的领款程序适用e)~h)条的规定。
4.03 小额设备采购a)分项目需要采购的设备必须是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或是综合部门为加强其机构建设而必须购置的零星设备。
b)分项目准备采购的设备清单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必须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商得交流中心、UNDP和世界银行的同意。
c)设备清单中还须包括运输方式、到货口岸收货人地址姓名及零配件需要量,还须说明是否需要接机培训,以利有关执行机构开始采购。
d)单件价格达两万美元以上的设备,原则上通过国际招标购置。
e)分项目单位应主动通过财政部与有关机构取得联系,掌握设备采购进度,及时从有关机构方面取得合同副本,核实合同中所列设备,并在收到合同副本后两周内将核实意见直接回复UNDP并抄报财政部。
f)设备到货后,分项目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到有关方面取得到货证明,连同装箱单和提货单到交流中心开具免税证明。
g)设备经海关查验后,凭前款所述证明和单据,免税放行。分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提货;及时办理提货手续,把设备安全运至项目所在地,并在收货后一周内,填写《收货报告》报送UNDP. h)货物设备应及时检验和安装调试,并填写《到货和验收报告》报送UNDP,对贵重设备分项目单位可请商检部门派人一起验收。到货设备如有型号、规格、性能不符等质量问题或变质、污染、残损等运输问题,应及时从商检部门取得证明,尽快通过UN- DP通知执行机构向厂商提出索赔、退货或调换。
i)其他事项按交流中心及UNDP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5.01 经批准,使用有偿援款,分项目单位应在用款前将折合的人民币交付:北京工商银行德外分理处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4601315账户内,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送财政部。
5.02 使用伞状项目资金须按分项目的批准额折合人民币支付 1%的管理费,在用款前一次交付: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部外事财务司50100056账户内,每隔半年,财政部将所代收的管理费全数交还交流中心。
5.03 交付有偿援款折合的人民币及管理费折合人民币,采用交款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汇率。
5.04 分项目单位应在用款前四个月报送一份用款计划给财政部,列明提款日期、金额,用于分项目建议书中的何项活动,财政部据此安排付款计划,无用款计划或计划变更不及时上报的,不予安排。
5.05 分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出必要的会计凭证和辅助记录,以备检查。
5.06 分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编写分项目进度报告(中、英文各一份)报送财政部。分项目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分项目最终报告,并报送财政部(中、英文各一份)。
5.07 财政部有权对伞状项目各分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必要的检查。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设备中索赔收入的处理意见1986年7月14日 (86)财外字第637号国家教委、农牧渔业部、石油部、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中央爱卫会、林业部、煤炭部、水利电力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物资中,由于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发生的索赔收入,属于项目单位的外汇收入,应作如下处理:1.如果索赔以后,还需继续进口类似设备物资以抵补的,这部分索赔收入应存入项目单位的“专用账户”,供项目单位继续使用。
2.如果索赔以后,不再进口类似设备物资的,这部分索赔收入应上缴财政部,作为贷款项目提前偿还的本金计算,以减少各该贷款项目今后的还本数或减少预算拨款数(由预算还本的贷款项目)。
以上处理意见,希各贷款项目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