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财政厅(局)、人民检察院,各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局、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自1978年重建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各级政府的关怀下,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各方面建设有了发展,工作条件也有所改善。但是,目前有些检察机关在工作生活条件、经费和物资技术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已影响到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改善检察机关的工作条件,1983年11月国务院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检察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办公用房问题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198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高检院《关于各地修建检察机关办公用房必须包括业务用房的意见报告》。1986年5月财政部、高检院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单立户头,予以保证。但上述文件的要求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中央领导同志1986年11月26日批示:“检察机关办案任务很重,经费确有困难,最好给予适当解决”。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上述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对检察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对检察机关所需要的基建资金,按照今年省长会议精神,在严格审查后纳入地方基建计划,视财力可能尽力给予安排。对其所需的业务经费,也要纳入地方预算,单列户头,尽力保证。
二、检察机关重建时没有拨给开办费的,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给予补贴。请各级计划部门将检察机关必需新建和添建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干警宿舍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根据可能逐年予以解决。检察机关的现有房屋中确实需要修缮的,请各地财政部门尽快安排解决。
三、各地检察机关的正常业务经费保证办案必需开支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由罚没收入中给予补助,切实保证办案经费的需要。
各级人民检察院自1978年重建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各级政府的关怀下,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各方面建设有了发展,工作条件也有所改善。但是,目前有些检察机关在工作生活条件、经费和物资技术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已影响到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改善检察机关的工作条件,1983年11月国务院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检察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办公用房问题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198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高检院《关于各地修建检察机关办公用房必须包括业务用房的意见报告》。1986年5月财政部、高检院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单立户头,予以保证。但上述文件的要求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中央领导同志1986年11月26日批示:“检察机关办案任务很重,经费确有困难,最好给予适当解决”。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上述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对检察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对检察机关所需要的基建资金,按照今年省长会议精神,在严格审查后纳入地方基建计划,视财力可能尽力给予安排。对其所需的业务经费,也要纳入地方预算,单列户头,尽力保证。
二、检察机关重建时没有拨给开办费的,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给予补贴。请各级计划部门将检察机关必需新建和添建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干警宿舍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根据可能逐年予以解决。检察机关的现有房屋中确实需要修缮的,请各地财政部门尽快安排解决。
三、各地检察机关的正常业务经费保证办案必需开支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由罚没收入中给予补助,切实保证办案经费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