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的税款和罚款如何交库问题的批复

[〔86〕财税计字第060号]  [1986-12-17]

   你局(86)税征(8)字第69号报告收悉。对于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二)字第9号文件中,由司法机关审理的偷税、抗税案件所追缴的税款和罚款,是通过税务机关以税款、罚款入库,还是由司法机关以罚没收入上交财政的问题。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和(86)高检会(二)字第9号文件精神,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的案件。按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处以罚款,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法尊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因此,我们同意你局意见,由司法机关审理的偷税、抗税案件所追缓的税款和罚款(包括滞纳金),均应交由税务机关分别以税款、罚款按规定缴入国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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