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财税地字〔1986〕10号]  [1986-11-19]

 湖北省税务局:
  (86)鄂税字第433号文收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因此,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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