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城建环保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城镇公安基层单位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86〕公发31号]  [1986-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设、财政、公安厅(局):

  全国城镇公安派出所、交通队、治安队、刑警队、消防队、拘留所、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实战单位,担负着城镇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繁重的工作任务,但其用房建设和维修长期未能妥善解决。为缓和城镇公安基层单位业务用房紧缺状况,保证治安管理业务正常进行,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的需要,现将有关基层公安单位用房建设和维修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基层公安单位包括:派出所、交通队、治安队、刑警队、消防队、拘留所、看守所,其业务、生活用房建设,列入各地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分期建设。对没有业务用房或挤占、租借私房及用房拥挤不堪的单位,要给予照顾,尽快安排解决。

  二、城镇规划部门要把基层公安单位的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在规划时应根据基层公安工作的特点,做到布局合理,选址适当,利于工作,方便群众。

  三、对城镇基层公安单位现用危房所需的维修费,请地方财政根据财力可能予以安排。

  四、公安部门要主动向计划、规划、财政部门反映城镇基层公安单位用房现状和需要,研究拟定实施方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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