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

[〔1986〕科协发咨字89号]  [1986-03-20]

  科技咨询服务是科技工作面向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为更好地发挥科技人员的才智和潜力,促进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加强科协系统咨询机构费用收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是针对科协系统咨询机构的特点制定的。 科协系统的咨询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它依靠所属学会的会员及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科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以及地、市、县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所组织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厂矿企业、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协(学会、研究会)、乡科普协会,不得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业务范围

  科协系统要充分发挥多学科的优势,主要开展跨行业、跨部门的科技咨询服务业务。各级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以下咨询业务:

  1.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对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对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2.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

  3.为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专业户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咨询服务,为一项工程或产品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均不包括生产性服务);

  4.为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

  三、收费原则

  1.科技咨询服务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等收取费用。由咨询机构和委托单位协商,通过签订合同确定。

  2.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咨询过程中所需直接费用收费,并加收咨询机构的适量服务费。

  3.对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分期提成收费,或一次性收费。

  4.对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

  四、收入的分配

  1.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中可提取10一15%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的津贴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2.国家核拨事业经费的咨询机构的咨询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科协的事业经费以及科技咨询服务事业的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

  3.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咨询机构的咨询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其收入一部分上交同级科协,用于补充科协事业经费的不足,所余部分建立咨询机构的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和上交科协的具体比例,中国科协直属的科技咨询机构,由中国科协会同财政部审定;地方科协所属的咨询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作出规定。

  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82]科协发咨字024号文件和[84]科协发咨字246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和财政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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