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全文废止]

[劳人险〔1985〕14号]  [1985-12-24]

  废止理由: 随法失效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