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XXX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油政〔1985〕26号]  [1985-10-18]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财税油津[1985]13号文“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税务总局财税外[1985]4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种、日英税收协定》)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特点,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总局财税外[1985]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一个工地”一语,在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作业中,是指一个海域(如渤海、南黄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一个公司在同一海域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不管其作发生在海上还是在陆上,都可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但是,两个作业项目之间间隔时间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可以不再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
    二、税务总局财税外[1985]4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为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提供服务项目”一语,是指该款列举的直升飞机运输、船舶运输、材料供应以及与这三种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项目。
    三、×××株式会社在渤海海域的经营活动,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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