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85〕财会1号]  [1985-09-18]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工业企业。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三、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四、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六、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七、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会计科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制度,另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资金占用科目           资金来源科目  ───┬──┬──────────┬───┬──┬──────────  顺序号│编号│  名    称  │顺序号│编号│  名    称  ───┼──┼──────────┼───┼──┼──────────    1 │ 101│固定资产      │ 36 │ 401│固定基金    2 │ 102│待核销基建支出   │ 37 │ 402│折旧    3 │ 104│长期投资      │ 38 │ 403│流动基金    4 │ 111│材料采购      │ 39 │ 4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5 │ 112│原材料       │ 40 │ 411│基建借款    6 │ 121│燃料        │ 41 │ 421│流动资金借款    7 │ 123│包装物       │ 42 │ 430│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 │ 124│低值易耗品     │   │  │销货款    9 │ 129│材料成本差异    │ 43 │ 431│应付购货款    10 │ 131│委托加工材料    │ 44 │ 432│应付工资    11 │ 135│超储积压物资    │ 45 │ 439│其他应付款    12 │ 141│基本生产      │ 46 │ 441│预提费用    13 │ 142│自制半成品     │ 47 │ 451│应交税金    14 │ 143│辅助生产      │ 48 │ 452│应交折旧基金    15 │ 144│车间经费      │ 49 │ 453│应交资金占用费    16 │ 145│企业管理费     │ 50 │ 455│应交利润    17 │ 151│待摊费用      │ 51 │ 461│待扣税金    18 │ 152│待摊税金      │ 52 │ 491│待处理财产盘盈    19 │ 159│清理维护费     │ 53 │ 501│专用基金    20 │ 161│产成品       │ 54 │ 521│专用拨款    21 │ 166│发出商品      │ 55 │ 531│专用借款    22 │ 16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56 │ 541│应付引进设备款    23 │ 171│现金        │ 57 │ 550│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24 │ 172│银行存款      │ 58 │ 551│专项应付款    25 │ 179│其他货币资金    │ 59 │ 601│销售    26 │ 181│应收销货款     │ 60 │ 611│利润    27 │ 186│应弥补亏损     │   │  │    28 │ 189│其他应收款     │   │  │    29 │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30 │ 201│专项存款      │   │  │    31 │ 202│专项物资      │   │  │    32 │ 203│专项工程支出    │   │  │    33 │ 204│国库券       │   │  │    34 │ 211│专项应收款     │   │  │    35 │ 311│利润分配      │   │  │  ━━━┷━━┷━━━━━━━━━━┷━━━┷━━┷━━━━━━━━━━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1.在国外有被冻结存款和其他资产的企业,可以增设“103国外冻结资产”科目。
  2.有长期负债的企业,可以增设“412长期负债”科目。
  3.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19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资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个明细科目);附属工业企业可以在“401固定基金”和“403流动基金”科目中分别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和“上级拨入流动基金”明细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63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准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和“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433存入保证金”科目。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111材料采购”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0在途材料”科目。
  8.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增设“146废品损失”“147停工损失”科目。
  9.企业在不影响企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如生产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可以将“141基本生产”“142自制半成品”“143辅助生产”“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合并为“140生产费用”科目。
  10.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目。如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51待摊费用”和“441预提费用”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189其他应收款”和“439其他应付款”合并为“190其他往来”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23包装物”科目分设为“123包装物”和“442包装物摊销”两个科目,将“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为“124低值易耗品”和“443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将“611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304营业外支出”“305资源税”和“306资金占用费”五个科目。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七大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各种机器设备的基座应列入各该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类之内。
  生产和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可按其主要用途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矿井、坑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船坞、停车场、油库、水库、水塔、防波堤、烟囱、围墙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产生电力、热力、风力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水泵、变压器、整流器、涡轮机、空气压缩机等。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其他动力和液体、汽体的各种设备。如电力网、输电线路、电话和电报网、暖气网、上下水道以及蒸汽、煤气、石油的输送传导管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器和设备。如平炉、高炉、转炉、电炉、熔炉、加热炉、干燥炉、炼焦炉、鼓风炉、轧钢机、粉碎机、各种机床、气锤、铸造机、电焊机、电解槽、以及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的机器等。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压延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检验、实验和测量用的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7.运输设备: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用的机车、罐车,水上运输用的汽艇、驳船、渡船,公路运输用的汽车、拖车、曳行车,空中运输用的飞机等。
  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应列入运输设备的价值。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如地磅等)、消防用具(如救火车等)、办公用具(如打字机、卷柜等)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9.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疗养院、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照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设备。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调出调入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7.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企业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的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加入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现行的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数,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按现行的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六、有偿或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
  收到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七、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处理。待改建、扩建完成时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由于改建、扩建而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为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八、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工程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九、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租约的规定,按照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处理。
  十、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间的转移,以及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车间、各部门的折旧,应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
  十一、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封存固定资产;
  7.土地。
  在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的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一架飞机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和使用方法,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102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转来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包括应核销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的其他支出(如基建器材处理亏损等)。
  二、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转来的各种应核销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等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用利润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用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固定资金投资;
  2.流动资金投资;
  3.专用基金投资。
  三、企业将闲置未用的厂房、场地、设备等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金投资”),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将多余的材料、物资等流动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流动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增)记本科目(“流动资金投资”),贷(减)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计划成本),贷(减)记或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将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资转出的专用基金数额,借(增)记本科目(“专用基金投资”),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如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企业应按双方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的“固定资金投资”“流动资金投资”和“专用基金投资”各明细科目;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第11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和专项物资的采购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专项物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求,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分摊。
  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专设采购机构的经费,市内运输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包括入库后,对材料的整理挑选费用),可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内。但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的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然后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或按损耗原因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材料已经收到、货款尚未支付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支付货款时,再根据所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预付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大宗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后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经批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超定额损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付款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经过以上记录以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四、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构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加强对材料采购的付款、到货和在途情况的核算和监督,材料采购明细帐一般可按材料科目(“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设置帐页,采用横线登记法逐笔登记。
  各帐页可分设以下专栏进行登记:
  1.付款或转帐的日期;
  2.付款凭证或转帐凭证的编号;
  3.发票帐单的编号;
  4.收料日期;
  5.收料凭证编号;
  6.供应单位名称或采购人员姓名;
  7.购入材料的简要说明;
  8.借(增)方金额(实际成本,下面再分价款和运杂费两小栏);
  9.贷(减)方金额(分设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和其他三栏)。
  材料采购明细帐,应按照记入借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先后,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必须在同一行内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在贷(减)方金额的“其他”栏内登记。
  月份终了,对于已按发票帐单付款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
  五、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按月分摊,将全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有统一调拨价格的材料,应按调拨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运杂费,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没有调拨价格的,可按上年实际采购成本(平均成本或最后一次实际采购成本)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如国家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应随计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确定。
  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但应设置“130在途材料”科目。在一般情况下,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如果在支付货款和运输费时材料尚未到达,则借(增)记“在途材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收到材料后,再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在途材料”科目。
  第112号科目 原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计划成本。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的外购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货(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或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清查盘点中盘盈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车间和部门领用的原材料,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原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原材料,视同库存原材料,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原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月末再按各种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原材料的计划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这套明细帐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帐,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将本科目分为“113原料及主要材料”“114外购半成品”“115辅助材料”“116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六、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第121号科目 燃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汽油、液化气等各种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计划成本。烧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库存的各种燃料,不论其用途如何(即不论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或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或生活取暖使用等),都在本科目核算。
  二、烧油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增设“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企业购入燃料油,在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燃料油”)的同时,按实际支付烧油特别税数额,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不含烧油特别税)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自用油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领用的燃料油,按领用油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燃料油”);按领用油应负担的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其他核算方法与“原材料”科目相同。
  第123号科目 包 装 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计划上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产成品处理,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包装物数量不大,不经常出租出借的企业,可以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库存未用包装物;
  2.库存已用包装物;
  3.出租包装物;
  4.出借包装物;
  5.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批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生产领用包装物,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或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
  月份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借(增)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或“库存已用包装物”)。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比照低值易耗品的五五摊销法,计算摊销,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指出租包装物摊销)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指出借包装物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修理费,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辅助生产”等科目。
  收回可以继续使用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库存已用包装物”),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收回后重新出租、出借时,作相反的分录。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将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将计划成本的50%减除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同时将报废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
  出售库存已用的包装物,按售价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同时按计划成本的50%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其余的50%,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按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库存已用包装物”)。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收回时,应将包装物计划成本的50%冲转已提摊销,并将其余的50%冲减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指出租的包装物)或转作产品的销售费用(指出借的包装物),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将包装物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同时,将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或冲减产品的销售费用,借(减)记“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不能收回的包装物,如有尚未付清租金的,可先将未收的租金从包装物押金中抵减后,再将押金余额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
  企业对于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包装物押金(如水泥纸袋押金等)由于逾期未退回包装物而由企业没收押金时,应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收不回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出售已用的包装物的成本差异,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或“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库存未用的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的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七、库存未用包装物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的明细核算相同。库存已用包装物应按包装物的种类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出租、出借包装物,应按租用和借用包装物的单位,并分别包装物的种类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包装物的摊销可只设一个明细科目。
  八、企业可以根据包装物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库存未用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周转使用包装物”科目,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4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在库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以下三种:
  1.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凡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各月的平均摊销额;
  2.一次摊销:凡单价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在领用时,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次摊销;
  3.按五五法摊销:凡不属上述1、2两项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
  五、采用五五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
  月份终了,根据各车间、各部门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时,凡以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仍应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处理,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退库后重新领用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相互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的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的50%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月份终了,应根据当月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分摊成本差异,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后,应按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并摊入有关生产费用科目。超过耐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再摊销。报废时,应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记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七、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八、在库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原材料相同。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低值易耗品的各个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
  使用部门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领用凭证留下一份,分类顺序保管,作为进行实物管理的依据。低值易耗品转出或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在领用凭证上注销,并填制转移凭证或报废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记帐。
  财务会计部门对低值易耗品和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应按计划成本进行分类汇总,据以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使用部门应将分类顺序保管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已经注销的除外)所列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数量,与本部门实有的低值易耗品核对相符。其计划成本的合计数,应与财务会计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中该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金额核对相符。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各种明细帐的格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九、企业可以根据低值易耗品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9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辅助生产”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建设单位拨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或“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差异率计算。为了及时计算加工材料的产品的实际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也可以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反映库存原材料、燃料以及库存、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等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减)方余额,反映各类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五、本科目应按“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对于“原材料”或“燃料”中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部分,还应按其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在“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第131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各有关材料科目;并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加工完成以后剩余的材料,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各有关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运杂费。
  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应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多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材料的名称、数量、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退回剩余材料的数量、计划成本、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135号科目 超储积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库存物资中清理划出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库存超储积压物资;
  2.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发交车间或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仍在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发生的加工改制费,借(增)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辅助生产”“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加工改制后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超储积压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
  生产领用或销售发出的超储积压物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超储积压物资销售所发生的损失,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经批准转帐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超储积压物资,包括库存的和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实际成本。
  四、本科目所属“库存超储积压物资”明细科目,应再按超储积压物资的种类、品种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所属“加工改制中的超储积压物资”明细科目,应再按加工改制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基本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商品产品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按照规定不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企业,上述贷(增)方分录中,不记“专用基金”科目,后同);其他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应由基本生产车间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先在“企业管理费”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基本生产车间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应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发交定货单位的工业性作业(如未通过仓库而直接发交购买单位的代制代修品等),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基本生产车间试制新产品,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企业决定进行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后作为样品、样机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时,应按所得价款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试制完成作为商品产品的,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新产品发生的利润或亏损,作为正常损益处理。新产品试制失败时,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后的净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专案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按照国家安排,由国家拨款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作为样品、样机的,应将全部实际成本冲减专用拨款,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所得价款,作为专用拨款的收回,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拨款”科目;如当年没有试制任务并且“专用拨款”科目已经结清的,应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将试制成功的新产品作为商品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实际成本大于售价,应仅将相当于售价的部分,转入“产成品”科目,其差额结转专用拨款,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新产品试制失败,应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以该项新产品试制费拨款结余抵补,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扣除。
  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包括修理费(材料、工资、旅差费等)、退修或调换产品的运杂费、退回报废产品实际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净损失等,应直接记入“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科目。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级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都不作废品损失处理。
  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六、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计算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七、本科目应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应在“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下再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产品品种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废品损失的明细核算。
  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在“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下按基本生产车间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停工损失的明细核算。
  八、核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146废品损失”和“147停工损失”科目。
  第142号科目 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科目。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
  三、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加工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自制半成品”)。支付的加工费和外地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自制半成品”),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四、“库存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照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照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并应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五、企业是否需要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对于各基本生产车间之间或基本生产车间与半成品库之间相互转移,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发出和收回,都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但应另设备查簿进行数量登记。
  第143号科目 辅助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辅助生产车间生产产品和供应劳务(如制造工具、模具、修理用备件,供应水、电、风、汽和修理、运输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其他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进行核算,借(增)记“车间经费”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的有关产品或劳务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供应产品、劳务,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供应劳务和销售产品,应负担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月份终了,辅助生产车间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供应产品、劳务,应按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或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和自制设备,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专项物资”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供应劳务,应按实际成本和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工具、模具、备件等产品,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如代外单位制造工具、模型、修理机器设备等),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按照辅助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自制工具、模具、水、电、风、汽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第144号科目 车间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耗用的机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等。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二、发生的车间经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应交折旧基金”等科目。
  应由企业专用基金开支的车间经费超支部分,在年度终了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月份终了,各车间当月发生的车间经费,应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1.将各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车间的产品和劳务成本,借(增)记“辅助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将各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车间的产品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5)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的工资及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6)按产品产量。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自行规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一般可按车间经费的全年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车间经费的实际发生数和产品的实际产量与预算、计划数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年度终了,车间经费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也可以只核算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应按车间分别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七、本科目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月终应无余额。
  第145号科目 企业管理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经费、产品“三包”损失、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消防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职工教育经费、新产品试制费、技术研究费、上级管理费、坏帐损失、削价损失等。
  企业管理费的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现金”“待摊费用”“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贷(增)记“应付工资”“专用基金”“应交折旧基金”等科目。
  三、企业决定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出售样品样机(包括企业自行安排的新产品试制项目所用的样品、样机和由国家新产品试制费拨款开支的样品、样机,当年没有试制任务的)所得的价款按照规定应当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的罚金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中用于弥补企业损失的部分,贷(减)记本科目或贷(减或增)记其他有关科目,多余部分,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
  应由企业专用基金开支的企业管理费超支部分,在年度终了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月份终了,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分配本月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5.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的工资及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6.按车间成本。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自行规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五、季节性生产企业的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参照车间经费科目的有关说明。
  六、本科目应按照各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七、本科目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月终应无余额。
  第15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以及因引进制造技术而按照规定从成本中开支的技术转让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等。
  二、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在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摊销数列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产品成本。领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给出租固定资产单位的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订阅费等,应于预付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月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分期计入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指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用,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应作待摊费用处理。支付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引进技术借款”等科目;按月摊入引进产品的生产成本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由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一般技术资料费(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和不带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以及应由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开支的技术转让费,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六、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报刊订阅费”“技术转让费”“职工技术培训费”等。
  第152号科目 待摊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
  二、企业交纳中间产品税金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月份终了,企业根据上一道工序移送下一道工序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计算的应交税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再按已销售的产品计算应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根据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税金,应直接记入“销售”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不交纳中间产品税的企业,可不设置本科目。
  第159号科目 清理维护费
  一、本科目核算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发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基层工会的脱产干部的工资以及其他必要开支,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费,设备维护修理费以及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关停企业的退休、退职、离休人员的退休费、退职费、离休费,在清理期间,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支出的清理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当月支出的清理维护费用冲转流动资金,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三、关停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对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编造清册,进行清理。
  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支出的清理费用,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清理变卖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和已提折旧冲减“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和“折旧”科目。
  处理流动资产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应通过“销售”科目核算。发生的销售利润或亏损,自“销售”科目转入“流动基金”科目,作为增减流动资金处理。
  四、关停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应按帐面余额扣除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和国库券后,全部转入流动资金,借(减)记“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专项应收款和专项应付款的帐面余额,全部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帐内。
  处理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所得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同时,按已处理的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的帐面价值,借(减)记“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五、关停企业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货款和欠款,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坏帐损失注销,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等科目;不能偿还的货款和欠款,应增加流动资金,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六、关停企业所欠国家税利和折旧基金,补交确有困难,经过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同意免交的,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交折旧基金”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未弥补的亏损,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七、关停企业组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以及相应的成本支出(不包括应列为清理维护费的职工工资等支出),应通过“销售”科目核算。发生的净收入转入流动资金,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八、关停企业的各项收入转作流动资金,首先用于开支清理维护费用,然后归还银行贷款和各项欠款,如还有多余,应上交财政,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关停企业用原有存款、现金结余和各项收入,开支清理维护费用,如有不足,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由财政拨款弥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第161号科目 产 成 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规定,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已开出发票、收到货款,并已将提货凭证交与购买单位),但购买单位在月末尚未提去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置“163外购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按照“加权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计算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种类比较多的企业,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可以单独设置“1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可以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记入“产品成本差异”科目,然后再将产品成本差异在发出、销售和结存的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三、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在发出并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后,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发出但尚未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仍应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
  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发出后,借(增)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发出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以及福利事业单位等领用的产成品,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盈,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存放在本企业所属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产成品,以及已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都应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66号科目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发出商品的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二、已经办理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等科目。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购买单位承付货款和代垫费用的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货款)和贷(减)记本科目(代垫费用);然后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购买单位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对发出商品全部或部分拒绝承付而退回时,应将退回的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并将应由企业负担的代垫费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为了减少平时转帐手续,对于本月收款的发出商品(包括本月和以前月份发出的),可在收到货款后,直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发出商品代垫的费用仍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对于已经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应在月终时抄列清单,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转;收到货款后,再与当月发出当月收款的发出商品,一并转帐。
  四、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户名设置明细帐,登记每批发出商品的出库凭证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日期和号数、发票金额、工厂成本、代垫运杂费、收款记录、拒付记录、退货记录等资料。
  第167号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发出的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产品、物资发出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超储积压物资”等科目。收到货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科目。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借(减)记“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在有关科目的明细帐中或者在专设的备查簿中,分别按销售对象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回的货款等有关情况。
  第17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各种专项资金不另设库存现金,需要用现金支付的各种专项支出,可以用生产方面的现金垫付,但必须定期清算归还。
  二、收入现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7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结算户的款项。
  企业在银行中的各种专户存款,如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专用拨款存款等,在“专项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银行存款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如企业开出的支票,持票人尚未存入银行或取款;银行代收的款项,银行已经入帐,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而没有入帐等),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或由于企业漏记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亦未拒付的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在填送银行的“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回单联经银行审查盖章退回时,根据回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填送银行的“信用证委托书”的回单联经银行盖章退回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信用证结算手续结束,如有未用完的款项,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票汇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根据经银行审查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票汇委托书”存根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票汇结算手续结束,如有未用完的款项,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6.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对于收入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存入银行,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7.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8.发生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五、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
  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销售单位代为开发。
  第17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结算户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信用证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供货单位开发信用证时,根据开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回单联,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开户行转来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时,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信用证”“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应收销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采用托收承付或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收取的款项。
  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销售专项物资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采用托收承付或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所发生的应收货款以及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等所发生的代垫运杂费,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时,按售价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为购买单位代垫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货款和代垫的费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如制造大型机器设备,制造或修理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时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工程进度向订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产品完工交给购货单位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三、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作坏帐损失,借(增)记“企业管理费(坏帐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86号科目 应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专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利改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也在本科目内核算。但企业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亏损数额或亏损限期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用企业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收到预算弥补的亏损拨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科目。企业以后年度扭亏为盈后,按照规定以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本科目月末借(增)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减)方余额为多弥补亏损。
  第18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
  2.应收的各种罚金;
  3.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4.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代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
  5.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6.拨给职能科室、车间和职工的备用金;
  7.存出保证金,如存出包装物押金等;
  8.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9.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
  下列各项应收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1.对外销售产品、材料和供应劳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应在“应收销货款”等科目核算);
  2.拨付所属单位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
  3.上交、上拨折旧基金、专用拨款等(应直接在“应交折旧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核算);
  4.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与专项资金之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等科目直接清偿)。
  二、企业发生应收未收的赔款、罚金、租金和其他款项,支付备用金、包装物押金及其他各种暂付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由单位、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减)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设置“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上级单位款”“应收所属单位款”“其他应收暂付款”等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
  各种专项物资的盘亏和毁损,直接在“专项物资”科目核算;使用期限已满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在报经批准后,自帐上转销,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在“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核算。
  盘亏、毁损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三、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产品、材料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定额内的短缺,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采购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记入本科目的采购材料的途中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经查明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属于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第201号科目 专项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的各种专用款项。
  二、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如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自银行结算户转入专项存款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上级拨来的专用拨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拨款”科目。
  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专用借款(如大修理借款、更新改造借款、小型技措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转纺工业中短期专项借款及其他各种专用借款等,但不包括由建设单位转来的基建借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对于某种专用借款,如采取在规定限额内随支随借的方式,应于支用借款时,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生产流动资金为各种专项资金临时垫支的款项,包括由生产部门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为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部门供应的劳务作业和自制设备,以及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部门向生产部门领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都应及时结算清偿,至少每月一次,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专项资金为生产流动资金临时垫支的款项,如由生产车间使用专项物资等,也应按月及时清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名称,设置明细帐。采用限额拨款方式拨入的挖潜革新改造拨款,应以拨款限额作为存款,并应单设明细帐进行登记。
  第202号科目 专项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专项工程储备的专用材料、设备等物资(包括在库、在途和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各项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收到外购的专项物资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入专项物资,价款已承付而物资尚未收到时,借(增)记本科目(“在途物资”),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物资收到后再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在途物资”)。
  企业的专项工程或福利事业部门领用专项物资时,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专项工程完工后,处理剩余专项物资时,按所得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将物资处理损益借(减)记或贷(增)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
  三、企业将专项物资发给外单位加工时,应在本科目内进行转帐,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物资”)。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
  四、企业的专项物资应与生产用物资分别核算。企业生产方面由于临时需要而领用专项物资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企业为专项工程制造的机器设备(不包括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范围的机器设备),按实际成本进行结算。自制完成时,借(增)记本科目(通过仓库的)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通过仓库的),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六、清查财产中发生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专项物资,在本科目中另设“待处理物资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盘亏和毁损,借(增)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贷(减)记本科目(“库存物资”);发生的盘盈,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经批准转销时,如有关工程尚未完工,应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如工程已经完工并已冲转有并的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的,应借(减)记有关的“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和“待处理物资损失”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物资的类别、品名、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进行各种专项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专用基金工程,挖潜革新改造拨款工程、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工程等专用拨款工程,小型技措借款工程、出口专项借款工程等专用借款工程,和引进设备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交纳的建筑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进行专项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为进行专项工程而领用生产储备的材料,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有关的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进行专项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应按售价结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为专项工程供应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为专项工程加工的零件、配件和制造的设备,应于完工月份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或“专项物资”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企业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项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各种专项借款的利息,除应由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开支的更新改造借款和大修理借款利息外,都应根据银行的结息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记入有关的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但不增加工程成本),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建筑税(包括滞纳金,下同),借(增)记本科目(记入有关的专项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但不增加工程成本),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建筑说,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归还以外币计算的专用借款时,因外币折合率变动所发生的差额,应自“专用借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因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因折合率变动而少付的人民币,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此项因折合率变动所发生的差额,不增减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专项工程完工后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工程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建筑税等,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转帐:
  1.用专用拨款进行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建筑税等,借(减)记“专用拨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2.已完大修理工程(包括用大修理基金和大修理借款进行的工程)的实际成本,借(减)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用更新改造借款以及更新改造资金等其他专用基金进行的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建筑税等,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4.用其他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进行的已完工程(包括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建筑税等,在尚未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借款以前,仍留在本科目(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核算,只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待转固定基金”时细科目)。在用增加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或应交税金归还专项借款本息时,再按归还借款的本息数冲转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还多少,冲转多少),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同时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按归还借款的本金数,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没有冲转完的专项借款工程支出,应保留在本科目内,待以后归还借款时,再予冲转。企业由于没有实现经济效果而到期不能用增加的利润偿还的,按照规定用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偿还时,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等)”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科目。
  5.由于特殊情况,根据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中途报废的专项工程,应将尚可使用的材料、设备作价入帐,借(增)记“专项物资”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借(减)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专用借款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包括利息支出等),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等)”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专用借款的本息,由于工程报废,按照规定,改由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归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6.用几种专用基金共同进行的工程(如用大修理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结合进行的大修理和改造工程,或用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专用基金共同进行的技措工程等)以及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或专用借款共同进行的工程,应于完工后,将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按照各自的负担份额(按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或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别转帐。其中,应由各项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负担的支出数额,借(减)记“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属于专用借款应负担的支出数额,应暂时留在本科目核算,待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后,再按本条第4项的规定进行转帐。所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应按专用拨款、专用基金、专用借款等不同资金来源,分别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或“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每一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其中,用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进行的工程项目明细帐,应再分为“未完工程”和“已完工程”两部分。已经完工尚未冲转的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的各个工程项目明细帐,不但要登记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并要登记应付的利息、建筑税等支出和已用利润或专用基金归还借款本息而冲转的数额,以及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员币数额。
  第204号科目 国 库 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
  二、企业认购国库券,应于交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专项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如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应向调入单位收取的款项,出售多余专项物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为采购专项物资而暂付采购人员的采购款项和付给供应单位的包装物押金,用职工福利基金垫付的职工食堂周转金和农副业生产流动资金等,都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专项资金与生产流动资金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和“专项存款”科目定期结算清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或出售多余专项物资而发生的应收款项,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或贷(减)记“专项物资”科目。垫付或暂付各种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收回或报销各项应收、垫付、暂付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311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已经分配的利润和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应交承包费”“应交利润”“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企业留利”“本年利润”“上年利润调整”等十七个明细科目。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核算企业按照规定用以归还各种专项借款(包括小型技措借款等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的欠款,但不包括基建借款)的利润。
  企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用借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归还的借款本息,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归还的借款本息数结转已完的专项借款工程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按归还的借款本金数结转固定基金,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各项已完未转的专项借款工程的支出,小于其应归还的专用借款时,其差额为结余的专项存款、专项物资等或为其他未完工程支出所占用,不应再用利润归还。
  根据补偿贸易的规定,用引进设备投产后的产品销售收入(相当于增加的税利部分)归还应付引进设备的价款,除在偿还价款时,借(减)记“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科目外,应再按引进设备投产后增加的税利抵充已完工程的支出,借(增)记本科目、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结转固定基金,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本明细科目下应再按照专项借款的种类(如小型技措借款、短期外汇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等),设置明细帐。
  2.“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核算企业按照规定用以归还建设单位基建借款的利润。用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基金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简称“三废产品留利”):核算用更新改造资金等进行的治理“三废”项目投产后所产产品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按照规定留给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的数额。留用的净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两金”):核算企业按归还改建扩建项目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5.“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简称“国外来料加工留利”):核算企业经营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留用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6.“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按照协议计算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7.“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8.“应交所得税”: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月份终了,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9.“应交调节税”:核算企业应交的调节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调节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调节税”科目。
  10.“应交承包费”:核算小型企业应交的承包费。月份终了,企业应上交的承包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调节税”科目。
  11.“应交利润”: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暂不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盈利企业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上交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
  暂不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资源税、收入调节税以及税后利润中应交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12.“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发生了亏损,按规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数额。年度终了,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按规定以盈利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用以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4.“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5.“企业留利”:核算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留用的减亏分成也在本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当月预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规定分别记入“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补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冲转多留的利润,按冲转数作相反分录。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利润递增包干上交的企业完不成上交任务,按规定用企业的专用基金弥补上交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亏损企业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亏损数额,按规定用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亏损,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16.“本年利润”:核算企业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各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17.“上年利润调整”: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查批准后,根据上级机关的审查意见,需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或利润分配数进行调整时,调整的数额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1)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还应区别下列情况记帐:
  利改税企业按规定算出少计的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专用基金”科目;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利改税企业多计的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
  经国务院批准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按规定算出少计的应上交利润和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专用基金”科目。
  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按规定算出多计的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和企业少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和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2)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同时,还应区别下列情况记帐:
  利改税企业按规定算出多计的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利改税企业少计的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经国务院批准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按规定算出多计的应上交利润和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减)记“应交利润”“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实行亏损包干的企业按规定算出少计的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和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和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根据上级机关对上年度决算报表的审查意见,作上述调整的数字,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上,应相应调整有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不作为本年发生数反映。
  三、由主管部门实行盈亏责任制的企业,可增加“应交上级利润”和“应由上级弥补亏损”明细科目。
  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的企业和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可以分别设置“所属应交利润”“应补所属亏损”明细科目和“应交上级利润”“应由上级弥补亏损”明细科目,核算相互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应交应拨款项。
  第4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国家拨入。企业自筹或其他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用以购建固定资产的基建借款,在借款未偿还前,在“基建借款”科目核算,借款偿还后再转入本科目。
  二、不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本科目可以只设一个“国家固定基金”明细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本科目可以分设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国家固定基金:核算国家拨给企业的固定资金。
  2.企业固定基金:核算企业自筹的固定资金。
  3.待转固定基金:核算企业用专项借款(包括小型技措借款等各种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待企业用增加的利润等偿还借款时,再行结转的固定资金。
  三、固定资产原价和固定资产折旧的增减,应相应地在本科目内进行核算:
  1.用基建拨款和专用拨款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
  2.用基建借款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借款未偿还前,在“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科目核算其资金来源。在用利润或应交资金占用费偿还借款时,再转为“国家固定基金”(还多少,转多少),借(减)记“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或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等偿还部分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
  企业用折旧基金偿还基建借款,或因基建借款到期尚未还清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偿还时,借(减)记“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
  3.用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应记入“待转固定基金”明细科目,在用增加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税金偿还借款后,再转为“国家固定基金”,借(减)记本科目(“待转固定基金”),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由于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没有实现经济效果,没有利润偿还借款,按照规定改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偿还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待转固定基金”),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固定基金”)。
  4.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应由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开支,其中安装成本应增加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5.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帐面原价)。
  6.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明细科目)。
  7.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一般应用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支付,并应通过“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调入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调入固定资产的现行调拨价格及实际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现行调拨价格与实付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
  有偿调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可不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调入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或“专项存款”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现行调拨价格、包装费和运杂费),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调拨价格与实付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
  8.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帐面原价)。同时将收到或应收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9.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入清理时,按原估残值减去原估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按原价和净值的差额,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10.清查财产中,盘盈、盘亏和由于毁损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净值),应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减)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盘亏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减)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11.企业按月计提的折旧,借(减)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也应按照核定的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企业将提取的折旧基金上交主管部门或财政,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同时借(减)记本科目(“国家固定基金”),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固定基金”)。
  四、企业将固定资产拨给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应单独设置“19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不应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附属企业收到拨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中另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明细科目。
  第402号科目 折 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按月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对于某些价值很大,而又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以及汽车等运输设备,可以按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计提折旧。
  三、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4.土地;
  5.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停工期内未用的设备。
  房屋、建筑物以及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四、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原定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未达到原定使用年限而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经提足折旧但还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应补提足额。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得补提。
  五、按月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按提取的折旧基金,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也应按照核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价计算折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产品实际产量计提更新改造资金(不应再按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有关科目(具体计入哪一费用科目,根据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原价(如为安装过的机器设备,应从中减去调出单位的原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调出单位的已提折旧(调出单位已经提足折旧的,应估计尚可使用的年限,重新确定已提的折旧额),贷(增)记本科目,并按固定资产净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按现行调拨价格加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经过安装完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现行调拨价格减去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本科目,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经过安装完成的固定资产为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的折旧额,贷(增)记本科目,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折旧额后的净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应在调出时,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数和已使用年数(扣除中间停用未提折旧时间)计算已提折旧(最高不能超过固定资产原价),借(减)记本科目和“固定基金”科目(净值),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原价)。
  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可以应收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以原价减去应收价款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借(减)记本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在无偿调出和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时,均应以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作为已提折旧,进行转帐。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在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入清理时,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可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净值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借(减)记本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的折旧,按照规定补提时,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然后再按原价和提足的折旧转帐,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本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本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原价)。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已提折旧,可按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同样计算;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企业,应以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作为已提折旧,未提足的,不再补提。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403号科目 流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国家拨入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供长期周转用的流动资金。
  从银行供入的流动资金在“流动资金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国家流动基金”和“企业流动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三、“国家流动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国家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
  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流动资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国家流动基金”明细科目,下同)。将多余的流动资金上交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建设单位转来的用国家基建拨款购置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时,借(增)记“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科目(计划成本)、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借款购置的流动资产,应在“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核算。待企业用利润或应交资金占用费偿还此项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或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等偿还部分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流动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专用基金转作的流动资金。企业按规定将专用基金转作企业的流动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五、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的物资调整调拨价格时,应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旧调拨价格的差额,计算调整材料的帐面价值。按照规定调整流动资金,调高的差额,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记帐的)或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计划成本记帐的),贷(增)记本科目(“国家流动基金”明细科目)。调低的差额,借(减)记本科目(“国家流动基金”明细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记帐的)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计划成本记帐的)。
  六、企业将流动资金拨给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应单独设置“19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核算,不应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附属企业收到拨来的流动资金,应在本科目下别设“上级拨入流动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七、国家特准拨给企业用以储备指定用途的材料物资的资金,应另设“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用特准储备基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应另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
  第405号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由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三个明细科目。
  三、由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厂房、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由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按帐面价值与双方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如果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应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材料、物资等,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双方确定的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将其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专用基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货(增)记本科目(“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
  第411号科目 基建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的财产转来的基本建设借款。
  二、基建借款包括下列各项:
  1.用于购建固定资产;
  2.用于购置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
  3.用于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应核销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其他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等)。
  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时,按照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列的实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建设单位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时,借(增)记“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科目(计划成本),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列实际成本)。
  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转来应核销投资支出的应核销其他支出的通知时,借(增)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用利润和固定资金占用费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或借(减)记“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固定基金”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等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固定基金”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企业用应交折旧基金偿还基建借款或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基建借款,按规定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偿还借款本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固定资产借款;
  2.流动资产借款;
  3.其他支出借款。
  第421号科目 流动资金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流动资金借款。
  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小型技措借款、大修理借款等各种专用借款,以及通过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用以购建固定资产的基建借款,应分别在“专用借款”和“基建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如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进口原材料短期外汇借款、引进技术借款、结算借款、新产品试制借款等。
  第430号科目 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已收到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销货款。
  二、收到货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收到的货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价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第431号科目 应付购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采购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采购专项物资的应付款项,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根据材料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收料凭证计算入帐。企业应根据收料凭证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暂估应付帐款)。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再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偿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上应注明合同号数和经办的采购人员姓名。
  第432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如医务、福利人员工资,应从企业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的各种奖金,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和应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减)记“专用基金”,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应在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等),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应在燃科、原材料的节约价值中开支的节约奖,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7.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照职工类别(如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其他计划外用工等)分设帐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其中节约奖应单独列出)、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的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该发放的工资数。一切关于调整减少应付工资总额的会计事项,都应用红字记入本科目的贷(增)方。
  目前有些企业的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本月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借(减)方余额反映本月实发工资大于本月应付工资的差额;贷(增)方余额反映本月应付工资大于本月实发工资的差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本月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月末即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
  1.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2.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3.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4.应付、暂收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5.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企业转让技术、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和有关的费用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与专项资金之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等科目直接清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经常收取存入保证金的企业,也可单设“存入保证金”科目。
  三、企业发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其他款项,收取包装物押金及其他各种暂收款项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交、付还或转销这些款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待转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企业支付技术服务队成员在派出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差旅费、津贴等,借(减)记本科目(“待转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或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留给企业的分成部分,转作专用基金,借(减)记本科目(“待转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将按规定应交预算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待转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贷(增)记本科目(“应交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企业将应交预算的部分上交时,借(减)记本科目(“应交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设置“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应付上级单位款”“应付所属单位款”“待转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应交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其他应付暂收款”等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4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
  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通知记帐,不采取预提办法,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由租入单位负担的,在发生大修理支出之前,应按月预提,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大修理工程完工时,应按工程实际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产品成本,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果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尚未使用即进行大修理的,所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列作“待摊费用”,根据租赁年限和大修理间隔期,分期摊入产品成本。
  三、按结季结算的流动资金银行借款利息,在每季第一、二两个月,应预提计入当月产品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季度最后一个月,根据银行通知的全季实际利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并计算全季实际利息支出数与前两个月预提数的差额,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的各项费用,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如“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银行借款利息”等。
  第45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但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建筑税、奖金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产品税”;(2)“应交营业税”和(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或“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应交增值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时,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记帐:
  当月产品销售收入额或应纳税金大于按规定应予扣抵的数额(即当月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应扣除项目的金额,或购入的应扣除项目的已纳税金,下同)的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当月产品销售收入额或应纳税金小于应扣抵数额时,按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待扣税金”科目。
  (5)“应交资源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资源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应交所得税”和(7)“应交调节税”。月小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包括小型企业的承包费),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或应交调节税或应交承包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8)“应交盐税”和(9)“应交烧油特别税”,分别核算企业代收应交的盐税和烧油特别税。企业在销售时,将已收的和应收的盐税或烧油特别税,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盐应交纳的盐税以及购入未税盐改变用途应补交的盐税,借(增)记“原材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油应交纳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燃料—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应纳的税金归还借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同时还应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由于逾期不交税金或隐匿所得额等,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应从企业专用基金中支付,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增)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452号科目 应交折旧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和应上交的折旧基金。
  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在“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月提取的折旧基金,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或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三、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配:
  1.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科目。
  3.有基建借款的企业,按照规定用折旧基金偿还基建借款的部分,在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具体情况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留用的折旧基金;
  2.应交主管部门的折旧基金;
  3.应交财政的折旧基金。
  五、本科目在月终时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增)方余额,即为欠交的折旧基金。
  第453号科目 应交资金占用费
  一、本科目核算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应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二、企业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应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借(减)记“利润”科目或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出租固定资产应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贷(增)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有基建借款的企业,用应交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或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用应交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偿还专用借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三、按照规定,由于逾期交纳资金占用费而应交的滞纳金,应从企业专用基金中支付,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
  2.应交流动资金占用费。
  第455号科目 应交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包括微利企业和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包括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资源税、收入调节税以及从税后利润中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下同)。但企业逾期不交利润,按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应从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上交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上交的利润,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财税部门规定的时间与财税部门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利润,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利润,贷(增)方余额为未交利润。
  第461号科目 待扣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交纳增值税的企业,由于当月产品销售收入额或应纳税金小于按规定应予扣抵的数额而少扣的税金。这一部分税金按照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
  二、企业当月留待以后各月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借(减)记“的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以后月份的产品销售收入额或应纳税金大于扣抵额时,企业从该月销售产品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以前月份的待扣销售税金部分,借(减)记本科目,扣抵后的应交部分,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科目,当月应交纳的增值税,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4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盘盈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财产物资的盘盈。
  专项物资的盘盈,直接在“专项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增)记本科目。
  盘盈的流动资产,应按计划成本(没有计划成本的,按估计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固定资产盘盈,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流动资产盘盈,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
  2.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
  第501号科目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留用的各种基金。
  二、本科目应按各项专用基金的种类分设:“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明细科目。有其他专用基金(如企业基金、育林基金等)的企业,可增设相应的明细科目。
  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将上述明细科目改为总帐科目。
  三、关于更新改造资金的提留和支付的核算:
  1.企业按月计提折旧基金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或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按照规定比例,将一部分折旧基金留作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资金”明细科目,下同)。
  2.采掘采伐企业按月根据产品实际产量和规定的提取标准计提更新改造资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核定的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3.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和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按规定应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借(增)记“专项存款”“专项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的残料作为专项物资或者作为生产用材料交库的,应于作价入库时,借(增)记“专项物资”科目或有关的材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遭受非常损失后收到的保险赔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企业根据规定将治理“三废”产品(指以废气、废水、废渣等作为原材料而生产的商品产品)的净利润(盈利产品的利润减去亏损产的亏损)留给企业作为继续治理“三废”的基金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企业按照规定留用的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购置的机器、设备和进行的有关工程,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科目(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或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安装完工的机器设备和有关工程)。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7.企业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不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以及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按照规定应在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应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8.企业有偿调入固定资产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设备安装费用,应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并分别不同情况,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或贷(增)记“专项付款”等科目。
  9.企业用专用借款进行的工程,如果中途报废或者工程完工投产后不能增加利润,按照规定应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归还借款本息的,应于归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其中已经增加固定资产的部分,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应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科目。
  10.更新改造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直接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项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目。
  四、关于大修理基金的提存和支用的核算:
  企业每月计算提取大修理基金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或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出租固定资产提取的大修理基金),贷(增)记本科目(“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下同)。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存款”“辅助生产”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大修理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直接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大修理借款”科目。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存和支用的核算:
  企业按照应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下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应依据的工资总额范围,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以及其他在留利中开支职工福利基金的企业,不得再按工资总额重复提取。
  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六、关于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和支用的核算:
  实行企业基金和利润包干、并且在留利中没有包括经常性生产奖金的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经常性生产奖,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下同)。利改税企业、亏损企业以及其他在留利中已包括经常性生产奖的企业,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经常性生产奖金。
  企业支付职工的奖金(包括实物奖)和交纳的奖金税,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七、关于企业留利的提存和支用的核算:
  按照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按照规定用途支用和结转应由企业留利负担的支出(包括企业交纳的奖金税、建筑税、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和罚款等)时,借(减)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工程支出”或贷(增)记“应付工资”“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八、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结合固定资产大修理对固定资产进行革新、改造,应于工程完工后,将工程的实际支出,按照各自负担的份额,进行结转,其中应由大修理基金负担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大修理基金”);应由更新改造资金负担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全部工程实际支出,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九、企业按规定将专用基金转作企业的流动基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十、企业按照规定计算提取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
  第521号科目 专 用 拨 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专用拨款,如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
  挖潜革新改造拨款是指国家预算、地方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和更新现有技术设备的资金。
  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在企业单位,主要是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等三项费用的拨款。
  二、企业收到专用拨款时,或收到专用拨款限额的通知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用挖潜革新己造拨款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应于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专项物资”科目;企业用挖潜革新改造拨款进行的工程项目,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应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支出数,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如果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是用专用拨款和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合并进行的,其已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应按照各自负担的份额(按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或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别转帐:其中,应由专用拨款负担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其余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已完工程的全部实际支出数,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四、企业用新产品试制费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与挖潜革新改造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同样核算。支付购置样品、样机和其他有关费用(如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试验费等),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试制新产品的料工费支出,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新产品试制完成作为样品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作为商品产品,如实际成本大于售价,应将相当于售价的部分,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科目;将其差额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科目。新产品试制失败后的损失(扣除残值回收部分)应以该项新产品试制费拨款结余抵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科目。
  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当年没有试制任务的,应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
  新产品试制项目结束后,按规定将剩余拨款上交原拨款部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五、企业用中间试验费拨款支付的土建工程支出、设备及其安装费、仪器购置以及其他试验费用等,都可比照新产品试制费的支出进行核算。
  六、本科目应按拨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如“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
  第531号科目 专用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专用借款,如“小型技措借款”“轻纺工业技措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借款”“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国内配套设备借款”“轻纺工业中短期专项借款”“更新改造借款”“大修理借款”等。
  流动资金借款和基建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专用借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采取在规定限额内随支随借的方式,应于借入时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归还专用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用专用基金归还)或“银行存款”科目(用利润等归还)。
  按照规定用增加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应交税金归还专用借款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用该项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的支出总额。当其项专用借款大于用该项借款进行的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时,其差额反映为未用的结余资金(包括专项存款、专项物资或为其他未完专项工程支出所占用),这部分借款,应用专用基金偿还,不能用利润,应交税金或应交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偿还。还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如将此项物资移交生产,则应由生产流动资金归还借款。
  专用借款中的外币借款,应按规定的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并注明外币金额。还款时如因折合率的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数额,不增减有关的固定资产价值:多付的人民币,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少付的人民币,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专用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应在接到银行通知时,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分别核算。
  1.应由企业的专用基金负担的借款利息(如大修理借款利息和更新改造借款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2.应由增加的利润等归还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如“大修借款”“小型技措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等。
  第541号科目 应付引进设备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同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国外设备所发生的应付款项。此项应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用应收的加工装配工缴费收入和出口产品所得收入(相当于增加的税金和利润部分)进行归还。
  引进设备所需要的人民币资金(包括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国内费用)按照规定应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支付,专用基金不足时,也可用专用拨款或“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解决。
  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应按设备的外币金额(包括设备和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的运杂费)和规定的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入帐,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或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支付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时,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辅助生产”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包括设备价值和国内费用),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其中用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支付的国内费用部分,还应借(减)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用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支付的国内费用部分,应随同设备价款部分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内,待归还借款后再行转帐。
  用加工装配工缴费和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相当于增加的税利部分)归还应付引进设备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贷款”等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和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归还应付引进设备款时,如因外币折合率的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数额,不增减有关的固定资产价值;多付的人民币,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少付的人民币,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随同引进设备引进的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应于交付生产使用时,借(增)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签订补偿贸易合同提供进口设备的外商户名设置明细帐。明细帐上应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按规定折合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第550号科目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提取应交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所属不直接同预算发生交拨款关系的附属企业(或内部单位)和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联营企业以及不包括在企业会计报表内的其他预算外单位,凡是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集中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企业应当监督上交,对这些部门交来或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或“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如果由于违反有关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而被处以罚款时,应当根据违章处理通知书中所通知的罚款数字,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包括罚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第551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如购入专项物资的应付货款、应付承包单位工程款、应付运输费以及应付的各种赔款、罚金等。
  企业专项资金与生产流动资金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科目和“专项存款”科目定期结算清偿,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各种应付款时,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发生暂收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601号科目 销 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销售利润(或销售亏损)。
  企业专项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应视同对外销售,通过本科目核算;使用本企业的材料或接受本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采用内部转帐处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销售专项资金储备的材料物资,应直接在“专项物资”“专项存款”“专项应收款”“专用基金”等有关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收到货款时作为销售。已经发出并已办理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品、材料,作为“发出商品”处理;已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品、材料,视同库存的产品、材料处理。
  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在收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价款时作销售。已经发出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品,作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处理;收到不足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作为“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处理。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发出产品、材料时作为销售;尚未收到的货款,作为“应收销货款”处理。
  不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应当列作销售的产品、材料,其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工厂成本、技术转让费和销售费用,都必须在“销售”科目内反映。各项目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税金和费用,或者只记成本、税金和费用,不记收入。
  三、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时,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借(增)记“银行存款”“应收销货款”科目或借(减)记“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对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商品产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或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如按合同规定,节省下来的材料留归企业所有时,应作为企业加工收入的一部分,借(增)记“原材料”科目,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科目。
  四、月终时,企业应结算对外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对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辅助生产”等科目。
  五、企业应于每月终了时,计算应由本月销售产品、劳务负担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贷(减)记“待摊税金”科目。
  六、产品的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包装、广告、展览等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如门市部)的经常费用(包括职工工资、业务费、办公费等),应于发生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主管销售业务的职能科室的经常费用,应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产品的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按照协议规定按产品的销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当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支付的技术转让业费,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八、本年和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由购货单位退回时,应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九、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产品销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包括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等)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销售利润(或亏损)。
  在“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应再按照产品、劳务的种类(主要产品按品种,其他产品按类别)设置明细帐,并按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销售利润(或亏损)设置专栏。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应先在“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按费用项目设明细帐,然后再分配记入有关的产品明细帐。企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置“301销售费用”总帐科目。
  2.“自销产品销售”:核算企业自销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销售利润(或亏损)。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自销产品除征收工业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外,还应当视同商业销售征收商业环节的营业税。企业自销产品应交纳的税金,应分别记入“应交税金”科目所属的“应交产品税(或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内。
  “自销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明细帐的设置方法及销售费用的处理方法与“产品销售”相同。
  3.“其他销售”:核算企业除商品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如材料销售和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或亏损)。
  在“其他销售”明细科目下,应再按销售的种类,如“材料销售”“包装物出租”“运输业务”等分设帐页,进行核算。
  十、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利润”科目。
  第611号科目 利 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产品销售利润(或亏损):核算销售商品产品(包括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的利润(或亏损)。自销产品销售利润(或亏损),也在本明细科目内核算。
  2.其他销售利润(或亏损):核算销售除商品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和其他业务(如材料销售和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的利润(或亏损)。
  3.营业外收入:核算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收入,如没收逾期未退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回由调出单位转来的调入职工欠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4.营业外支出:核算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支出,如劳动保险费、非常损失等。营业外支出应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5.资源税:核算按规定交纳资源税的企业应交纳的资源税。
  6.固定资金占用费:核算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应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
  7.流动资金占用费:核算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应交纳的流动资金占用费。
  三、每月结转实现的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销售利润,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为亏损,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每月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其抵减数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每月应交纳的资源税,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科目。
  每月应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
  四、年度终了,本科目和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年度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企业。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国家综合部门对汇总会计报表的要求的原则下,对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或适当的简化,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作的补充和简化,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三、企业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没有数字填列的,应填“×”号。
  四、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变动情况;产品成本的升降情况;税金和利润上交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产品成本、增加利润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五、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三至六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八至十二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二十至三十五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提前或推迟。
  六、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经财政部指定的重点企业,应直接报送财政部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七、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九、企业解交金库的税金、利润、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等,应于年度终了时与财税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十、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企业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制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一、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十二、本制度中引用了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十三、企业主管部门所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制度,另行规定。
  
    二、会计报表格式(见右侧附表)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企平衡表(会工0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和占用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企业各项资金来源和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转报财政机关审核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所列的“期末数”;在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核批复以后,应埴列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后的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所列的“期末数”。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其“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固定资产原价”(1行)和“折旧”(2行)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的、非生产用的、出租的、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封存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的原价及已提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101固定资产”科目和“402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原价本年增减数和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末明细数,应在年末资金平衡表的“补充资料”中予以反映。
  2.“待核销基建支出”(4行)反映由建设单位转来的用基建借款支付的不应计入财产成本的各项支出,包括应核销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机样品购置费等)和应核销其他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等)。本项目应根据“10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5行)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26行)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这两个处项目应根据“191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491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的数额,应按原价减折旧后的净值填列。
  4.“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固定资金”(6行)、“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流动资金”(40行)和“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专用基金”(47行)反映企业向联合企业投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这三个项目应根据“104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原材料”和“燃料”(13行和14行)反映企业所有在库的、车间已领未用的和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各种原材料和燃料的实际成本。这两个项目应根据“112原材料”和“121燃料”科目的期末余额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如果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将“112原材料”科目,分为“113原料及主要材料”“114外购半成品”“115辅助材料”“116修理用备件”等几个总帐科目的,也可在本表中增列相应项目(行次为13-1、13-2……等)分别予以反映。
  6.“包装物”(15行)反映企业所有库存未用的和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包装物(如缸、桶、袋、箱等包装容器)的实际成本和库存已用、出租、出借的包装物的摊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123包装物”科目期末余额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7.“低值易耗品”(16行)反映企业所有在库的和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各种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以及在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124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8.“委托加工材料”(17行)反映企业所有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131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在途材料”(18行)反映企业所有货款已经支付,但尚未运到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111材料采购”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20行)反映企业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在产品,以及在库和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141基本生产”“142自制半成品”“143辅助生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自制半成品,也在本项目反映。
  11.“待摊费用及待摊税金”(21行)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以及应由以后各期销售产品负担的中间产品税金。本项目应根据“151待摊费用”和“152待摊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441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144车间经费”和“145企业管理费”科目,如有借(增)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2.“产成品”(23行)反映企业所有在库的产成品和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161产成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在本表第24行内增设“外购商品”项目,反映所有在库的、在途的和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外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13.“超储积压物资”(25行)反映企业清理划出的超储积压物资,包括超储积压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135超储积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发出商品(33行)反映企业所有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和购买单位已经拒绝承付尚未退回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包装物、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运杂费。本项目应根据“166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各种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包装物、材料等,应分别包括在本表定额流动资产类各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15.“分期收款发出商品”(34行),反映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已经发出尚未收回货款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16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货币资金”(35行)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171现金”“172银行存款”“179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其中“银行结算户存款”期末数,并应在36行单独反映。
  17.“应收及预付货款”(37行)反映企业所有采用除托收承付和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货款和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运杂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多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181应收销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增)方余额和“431应付购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减)方余额合计填列。
  18.“未弥补亏损”(39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应由预算弥补或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应根据“186应弥补亏损”科目的余额填列。
  19.“其他应收款”(41行)反映企业所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款项,如车间科室的定额备用金、存出保证金、暂支出差旅费、应收上下级单位款、应收罚金、应收赔款等。本项目应根据“189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使用“其他往来”科目的企业,应根据“190其他往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填列。“432应付工资”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也应在本项目反映。
  20.“专项存款”(43行)反映企业所有专户存储的各种专用款项。本项目应根据“201专项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专项物资”(44行)反映企业为专项工程储备的各种专用的材料、设备等物资,包括在库的、在途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202专项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待处理的专项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在未经批准转销以前,仍应在本项目反映。
  22.“专项工程支出”(45行)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专项工程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以及虽已完工但尚未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的专项借款(包括小型技措等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的工程支出。尚未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的专用借款的利息(不包括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利息支出)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203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用专项借款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在尚未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之前,也包括在本项目内。用大修理借款和更新改造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的支出,应直接冲减大修理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均不在本项目反映。
  23.“应收及暂付款”(46行)反映企业各种专项资金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因处理剩余的专项物资、购买专项物资等应向购买单位、供应单位等收回或对他们暂付的款项,以及用各种专用基金垫支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211专项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在45行“专项工程支出”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4.“国库券”(48行)反映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本项目应根据“204国库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四、本表资金来源方各个项目的内容及其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国家固定基金”(51行)和“国家流动基金”(61行)反映由国家拨给企业的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401固定基金”和“403流动基金”科目所属“401.1国家固定基金”和“403.1国家流动基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企业固定基金”(52行)反映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自筹的固定基金。本项目应根据“401固定基金”科目所属“401.2企业固定基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待转固定基金”(53行)反映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所有用各种专项借款(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但不包括基建借款、大修理借款和更新改造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基金中,其借款尚待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401固定基金”科目所属“401.3待转固定基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基建借款(固定资金部分)”(54行)反映企业所有尚未偿还的由建设单位随同交付使用财产转来的基建借款中属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支付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411基建借款”科目所属“411.1固定资产借款”和“411.3其他支出借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57行)“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66行)和“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96行)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这三个项目应根据“4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企业流动基金”(62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从专用基金中转作的流动基金。本项目应根据“403流动基金”科目所属“403.2企业流动基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基建借款(流动资金部分)”(64行)反映企业所有尚未偿还的由建设单位随同交付使用财产转来的基建借款中属于购置流动资产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411基建借款”科目所属“411.2流动资产借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流动资金借款”各项目(68行—74行)反映企业为了满足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而所有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流动资金借款,包括“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进口原材料短期外汇借款”“引进技术借款”“结算借款”“新产品试制借款”等。这些项目应分别根据“421流动资金借款”科目及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76行)反映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商品的企业已经收到但按照规定尚未转作销售收入的销货款。本项目应根据“430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应付及预收货款”(77行)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或按受劳务供应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和多收购买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431应付购货款”和“181应收销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货(增或减)方余额合计填列。
  11.“其他应付款”(80行)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上下级单位款、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等。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439其他应付款”和“432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采用“190其他往来”科目核算的企业,应根据“其他往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和“432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经常收取存入保证金(如包装物押金)的企业,应单设“433存入保证金”科目,并在本表78行内增列“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
  12.“预提费用”(81行)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产品成本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预提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应根据“441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及待摊税金”项目(21行)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144车间经费”和“145企业管理费”科目如有贷(减)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3.“未交税金”(82行)“未交折旧基金”(83行)“未交资金占用费”(84行)“未交利润”(85行)分别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税金、折旧基金、资金占用费和未交和利润。这四个项目应根据“451应交税金”“452应交折旧基金”“453应交资金占用费”和“455应交利润”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解交税金、折旧基金、资金占用费和利润,不应拖欠。如果未能按期交清,所有未交数额,应如实填报,不得并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14.“未留利润”(87行)反映应留给企业但尚未转作专用基金的利润。年度终了,企业按规定将应留利润全部转入专用基金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利改税企业在年度中间尚未转入“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的数额,在本项目内以负数反映。年度终了按规定转帐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盈亏包干企业按照规定应用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包干不足或亏损,在年度中间也以负数在本项目内反映。年度终了,企业用专用基金自行弥补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本项目应根据“611利润”科目和“311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并与“利润表”34行“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相等。
  15.“待扣税金”(88行)反映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按照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461待扣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专用基金”(90行)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基金等的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501专用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将“501专用基金”科目分为“502更新改造资金”“503大修理基金”“504生产发展基金”“505新产品试制基金”“506后备基金”“507职工福利基金”“508职工奖励基金”等几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的企业,本项目应根据这些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企业也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本项目下增列项目(行次为90-1,90-2……等),分别反映这些基金的期末余额。
  17.“专用拨款”(91行)反映企业所有由预算拨入、地方财政拨入、中央主管部门拨入和上级拨入的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专项拨款的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521专用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专用借款”(92行)反映企业所有尚未归还的各种专用借款,如“更新改造借款”、“大修理借款”、“小型技措借款”、“出口专项借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借款”等。本项目应根据“531专用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引进设备款”(93行)反映企业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尚未归还外商的设备价款。本项目应根据“541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未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94行)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本项目应根据“550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及暂收款”(95行)反映企业所有各种专项资金发生的应付或垫收外单位(如承包单位、供应单位、购买单位等)或个人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551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五、有附属工业企业的企业和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可在本单位的资金平衡表内增列“拨付所属固定资金”(7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28行)两个项目;附属企业可在本表内增列“上级拨入固定基金”(56行)“上级拨入流动基金”(65行)两个项目,以反映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划拨情况。企业或专业公司在将本单位的资金平衡表和所属企业的资金平衡表合并汇编时,应将这些项目的数字相互冲销。
  六、企业如有包括在国家固定基金内的被外国冻结的存款和其他资产,应增列“冻结资产”项目(8行)予以反映。企业如有长期性的负债(作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的长期负债),应增列“长期负债”项目(58行)予以反映。
  经国家批准给予特准储备拨款购存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增列“特准储备物资”项目(32行)和“国家拨入特准储备资金”项目(67行)予以反映。
  七、本表10行固定资产的合计数应与60行固定资金来源的合计数相等。本表42行流动资产的合计数与89行流动资金来源的合计数的差额,应与49行专项资产的合计数与98行专项资金来源的合计数的差额相等。根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之间相互垫支的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此项差额应仅反映清算过程中尚未结清的垫支款项。
  本表50行资金占用总计与99行资金来源总计必须相等。
  本表其他各行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10行=3行+4行+5行+6行
  2.11行=12行+19行+22行+25行+26行
   31行=33行+34行+35行+37行+39行+40行+41行
   42行=11行+31行
  3.49行=43行+44行+45行+46行+47行+48行
  4.50行=10行+42行+49行
  5.60行=51行+52行+53行+54行+57行
  6.89行=61行+62行+64行+66行+68行+76行+77行+
   80行+81行+82行+83行+84行+85行+87行+88行
  7.98行=90行+91行+92行+93行+94行+95行+96行
  8.99行=60行+89行+98行
  八、本表补充资料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一)按月填报的“补充资料(一)”:
  1.“受托加工来料”反映开展来料加工的企业代管的由订货单位(包括中外订货单位)提供的材料、零件的价值,根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余额填列。
  2.“应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货款”反映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已经发出尚未收回货款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价款,应根据有关的备查记录填列。
  (二)十二月份填报的“补充资料(二)”:
  1.“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应根据本表第11行“定额流动资产合计”的月初、月末的数字平均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各月平均余额=(月初余额+月末余额)÷2;
  年度平均余额=各月平均余额之和÷12;
  或=一至十二月各月月初、月末余额之和÷24
  2、3、4三项补充资料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百元工业总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工业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100;
  每百元销售收入占用的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表1行2栏)×100;
  流动资金周转天数=360÷(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或=(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产品销售收入)×360。
  5.“国家流动基金本年拨入数”和8.“国家流动基金本年上交数”分别反映本年内由国家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由企业上交的多余流动资金。
  6.“专用基金转入的流动基金”反映企业按照规定从专用基金转入流动基金的数额。
  7.“材料调拨价格调高而增加的流动基金”和9.“材料调拨价格调低而减少的流动基金”分别反映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在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的物资调整调拨价格时,按调整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计算的调价差额增加或减少流动基金的数额。
  上述5、6、7、8、9五项均应根据“403流动基金”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均余额”和11.“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应分别根据本表第1行和第3行数字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均余额=一至十二月各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原价之和÷24
  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一至十二月各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24
  12.“固定资产原价本年增减数”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内固定资产的增减数字,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年增加数各项目中:
  (1)“基建拨款购建”反映由建设单位交来的用国家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2)“基建借款购建”反映由建设单位交来的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3)“专用拨款购建”反映企业用各种专用拨款(如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4)“专用基金购建”反映企业用各项专用基金如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5)“专用借款购建”反映企业用各种专用借款如小型技措借款、出口专项借款、轻纺工业技措借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6)“补偿贸易引进”反映企业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设备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原价。
  (7)“无偿调入”反映企业自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原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原价。
  (9)“盘盈”反映企业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共同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各种资金来源所分担的数额分别计算。
  本年减少数各项目中:
  (1)“无偿调出”反映企业无偿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
  (2)“有偿调出”反映企业以作价收款方式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
  (3)“报废清理”反映企业已经批准报废开始清理的固定资产原价。
  (4)“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反映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原价。
  (5)“盘亏毁损”反映企业清查财产中发现的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原价。
  本项补充资料与本表第1行的关系如下:
  本表第1行固定资产原价年初数+补充资料(二)本年增加数合计-补充资料(二)本年减少数合计=本表第1行固定资产原价年末数。
  13.“各类固定资产原价年末数”各项目反映年末固定资产的分类情况,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明细记录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机器、设备”的范围应包括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及设备和运输设备。本项补充资料各项目之和应与本表第1行期末数相等。
  14.“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一至十二月各月计提折旧的各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月初余额之和÷12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后不再提取折旧基金的固定资产的全年平均总值,不包括在14项的数额之内,应在15项内单独填列。
  16.“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一至十二月各月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各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月初余额之和÷12
  根据14、16两项平均总值和17项反映的折旧基金本年提取数以及“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上反映的大修理基金本年提取数可以分别计算企业的平均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提取率。
  17.“本年提取的折旧基金累计数”反映企业全年实际提取的折旧基金。应根据“应交折旧基金”科目的货(增)方发生额填列。
  九、为了便于本表的填报,本表内各项目后面的括号内注明了总帐科目和某些明细科目的编号,实际印制本表格式时,这些编号应略去不印。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会工01-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应交预算和有关部门的各种款项的上交情况以及应由预算拨补亏损的拨补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便于企业与有关部门核对各种款项的交拨数字。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1至11月份填列表时,有关“年初未交(或未补)数”和“月末未交(或未补)数”项目可划“×”号。在12月份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上年数”栏的数额,应根据已经批准后的上年决算数填列。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1至36行各项目应根据“451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2.本表37至40行各项目应根据“455应交利润”科目的记录填列。
  3.本表41至44行各项目应根据“453应交资金占用费”科目的记录填列。
  4.本表45至52行各项目应根据“186应弥补亏损”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5.本表53至56行各项目应根据“452应交折旧基金”科目的记录填列。
  6.本表57至60行各项目应根据“550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的记录填列。
  四、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用借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应纳的税金归还借款的企业,应在本表11行或15行下增设“归还借款数”项目(分别为11-1行或15-1行),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税金。按照规定用应交资金占用费和应交折旧基金归还借款的企业,应在本表第43行、55行下增设“归还借款数”项目(分别为43-1行、55-1行),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和折旧基金。
  利润表(会工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和分配(弥补)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应根据批准后的上年度决算数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有关的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并将该栏内的“×”号取消。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产品销售收入”(1行),反映企业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其中企业按规定自销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应分别在本表2行和8行内单列项目反映。
  “销售税金”(3行),反映企业已销售的商品产品(包括工业性作业)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销售工厂成本”(4行),反映企业已销售的商品产品的实际工厂成本。
  “销售费用”(5行),反映商品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包装、运输、广告、展览等各项销售费用。
  “技术转让费”(6行),反映企业按产品的销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从采用新技术后该项产品销售收入中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以上1至8行各项目,应根据“601销售”科目所属“产品销售”、“自销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其他销售利润”(9行),反映企业销售材料、提供运输劳务、出租包装物等所发生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其他销售”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3.“营业外收入”(10行)和“营业外支出”(11行),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实际收支数。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数字,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逐项填列。
  4.“资源税”(12行),反映企业已销售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5.“固定资金占用费”(13行)和“流动资金占用费”(14行),反映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按规定应当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以上9至14行各项目,应根据“611利润”科目的各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16行),反映企业因向其他单位投资而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
  7.“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17行),反映亏损企业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
  8.“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18行),反映利改税企业在执行中发生亏损,按规定应由企业留待以后年度用利润抵补的亏损数额。
  9.“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19行),反映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归还基建借款本息的利润。
  10.“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20行),反映企业按规定用增加的利润归还各种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本息的数字。
  11.“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21行),反映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利润净额(盈利产品的利润减亏损产品的亏损)。
  12.“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22行),反映企业经营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
  13.“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23行),反映企业按归还改建扩建项目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润数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4.“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24行),反映企业因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1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行),反映利改税企业按规定用本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16.“应交所得税”(29行)、“应交调节税”(30行)和“应交承包费”(31行)三个项目,分别反映利改税企业应交预算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
  17.“应交利润”(32行),反映经国务院批准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包括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资源税、收入调节税及税后利润中应交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18.“企业留利“(33行),反映按国家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
  19.“未留利润”(34行),反映应留给企业但尚未转作专用基金的利润。年度终了企业按规定将应留利润全部转入专用基金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利改税企业在年度中间尚未转作“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的数额,在本项目内以负数反映。年度终了按规定转帐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盈亏包干企业应用专用基金自行弥补的包干不足或亏损,也以负数在本项目内反映。年度终了,企业用专用基金自行弥补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以上16行至33行应根据“311利润分配”科目各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20.由主管部门实行盈亏责任制的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应上交上级的利润,可在本表第32行下增列“应交上级利润”项目(32-1行)予以反映;应由上级弥补的亏损,可在本表第17行下增列“应由上级弥补的亏损”项目(17-1行)予以反映。
  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的企业和专业公司,在编制本身的利润表时,可在本表第16行下增列“所属应交利润”项目(16-1行)和在第25行下增列“应弥补所属亏损”项目(25-1行),但在汇总报出的利润表中,这两个项目的数字应分别与所属企业利润表上的“应交上级利润”和“应由上级弥补的亏损”项目的数字相互冲销。
  四、本表补充资料(一)“资金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利润率(35行)=全年利润总额(本表15行)÷(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均余额+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即会工01表补充资料(二)10项和1项)×100%
  资金利润率(36行)=全年利润总额(本表15行)÷(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即会工01表补充资料(二)11项和1项×100%
  五、本表补充资料(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各项目,应根据“利润”科目所属“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按现行制度规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营业外收入:
  1.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指按规定没收的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的押金收入(指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押金,如水泥纸袋押金)。
  2.收回调入职工欠款:指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清理职工借支公款的通知》的规定试行借款转移清理办法的企业,由调入单位收回的调入职工的欠款。
  3.罚款净收入:指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应上交财政的罚款净收入。
  4.其他收入:指不能列入有关的营业外收入项目的其他收入,如企业经批准设立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的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
  1.企业搬迁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和随迁职工家属的旅差费、行李费,均在老厂营业外开支。
  搬迁到新厂址后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安装费、投产前的人员工资,以及对原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等所需要的资金,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2.劳动保险费用: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退职退休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以及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3.编外人员生活费:指编外人员的生活费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
  4.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费:包括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安置回乡、下乡插队落户所需的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等。
  5.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办的职工子弟学校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职工子弟学校新建校舍的资金,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6.技工学校经费:指根据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企业发生的自办技工学校的经费支出。
  7.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指企业自行试制新产品,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
  8.非常损失:指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经批准核销后,流动资金部分(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在本项目内列支;固定资产部分,冲减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修复费用,在大修理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损失严重需要重建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由于流动资产的非常损失而收回的保险赔偿款以及废料的残值,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9.治理“三废”支出:对技术成熟、措施落实,一、二年内可见成效的“三废”治理措施项目,其全部治理费用,首先在企业或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确有不足的,不足部分在不超过企业过去三年对该项污染所支付的赔款总额的范围内,经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可以在本项目内列支。
  10.转出调出职工欠款:指试行职工借款转移清理办法的企业,由调出单位转销的调出职工的欠款。
  11.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指根据财政部《关于落实政策有关财务开支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对有关人员补发的工资和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上列项目,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得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外,任意增列营业外支出。
  六、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1行-3行-4行-5行-6行=7行
  7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
  15行+16行+17行+18行-19行-20行-21行-22行-23行
  -24行-25行=28行
  28行-2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
  10行=补充资料(二)各行合计
  11行=补充资料(三)各行合计
  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会工0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各种主要产品的销售利润或亏损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反映各种主要产品销售利润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产品名称”栏应该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主要产品名称分别填列。销售的不合格品应单独填列,不应与合格品合并填列。销售的各种非主要产品可在主要产品后单列一行汇总填列,只填列3、5、7、9、11、13、等各栏数字。
  三、第1栏反映本年各种主要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第3栏反映各种产品的本年销售收入;
  第5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应负担的销售税金;
  第7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的工厂成本;
  第9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应负担的销售费用;
  第11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应负担的技术转片费;
  第13栏反映本年销售产品的销售利润(销售亏损数应在本栏内以“-”号反映)。
  以上各栏的各行数字应根据“601销售”科目的明细帐有关记录计算填列。
  四、本表各栏数额之间的关系如下:
  第2、4、6、8、10、12各栏数额,可根据第3、5、7、9、11、13各栏数额分别除以第1栏数量求得;
  13栏=3栏-5栏-7栏-9栏-11栏
  本表第3、5、7、9、11、13各栏的“合计”数应与利润表第1、3、4、5、6、7各行本年累计数分别相等。
  商品产品成本表(会工1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生产的全部商品产品(包括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的总成本和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全部商品产品和主要商品产品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各种可比产品成本降低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商品产品的范围包括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各种产成品,已经出售的自制半成品,以及已经完成的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如机器设备的修理,来料加工等。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应在本表内单列一项,并注明“不合格品”字样。
  三、“产品名称”栏应填列主要的“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的名称,主要商品产品的品种,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列。
  四、第1、2栏反映本月和从年初起至本月末止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实际产量,应根据成本计算单或“产成品明细帐”的记录计算填列。
  第3栏反映各种主要可比产品的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分别根据上年度本表所列各种可比产品的全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填列。
  第4栏反映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本年计划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的有关数字填列。
  第9、12栏反映本月和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企业生产的各种商品产品的实际总成本,应根据成本计算单的有关数字填列。
  五、本表应由企业按月编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需要分季考核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可在本表内适当增加有关季度资料的栏次。
  六、本表各项补充资料的填列方法如下:
  1.“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和2.“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应按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填列。
  3.“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值”和4.“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值”应按各种商品产品的本年累计实际产量和每种产品的不变价格和现行出厂价格分别计算填列。但不在本厂商品产品范围之内的自制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反映。
  5.“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和6.“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本年累计实际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本表“可比产品合计”项目第10栏-第12栏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本表“可比产品合计”项目第10栏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数填列。可比产品成本的“超支额”和“超支率”应在“降低额”和“降低率”项目内以“-”号表示。
  以上1至6项补充资料,应按月填报。
  7.“职工工资总额”的“本年累计实际数”,应按照“应付工资”科目的累计贷(增)方发生额计算填列。其中,标准工资的本年累计实际数和其中的免征奖金税工人的标准工资数应分别单列项目反映。
  “职工工资总额”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经过批准的本年工资基金计划填列。
  8.“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奖金”反映本年内已经计入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奖金。其中按照规定免征奖金税的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各种奖金,以及扣除免征奖金税工人的奖金后的其他人员的各种奖金数额和其中的节约奖,也应分别单列项目反映。
  9.“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反映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所根据的职工工资总额,其具体内容是指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各项工资,扣除各种奖金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工资数额。
  10.“计算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反映计算工会经费所根据的职工工资总额,其具体内容是指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各项工资,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工资数额。
  11.“年末职工人数”和
  12.“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应按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填列。
  13.“年末财会人员人数”是指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员、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财会主管人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和专职核算员的人数。企业的计划员、统计员、工人核算员、以及会计学科的教研人员,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会工1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生产的各种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构成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各种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各成本项目和消耗定额的变化及其原因,便于在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之间进行成本对比,找出差距,挖掘潜力,降低成本。
  二、本表应于三、六、九、十二各月填报。
  三、本表应按每种主要产品分别编制,具体品种由主管部门规定。
  四、本表1-7行所列“成本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作适当的增减变动。如产品成本中原料比重大的,可将“原材料”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两个项目;燃料和动力比重大的,可将燃料和动力分为“燃料”和“动力”两个项目;燃料和动力比重很小,又不能制定消耗定额的,可以并入“车间经费”项目;外购半成品比重较大的,可以增设“外购半成品(或外购件)”项目;有专用费用的,如专为某种产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技术转让费、专用工具摊销以及按产品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等,可以增设有关的成本项目。不单独计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以不设“废品损失”项目,需要考核停工损失的企业,可增设“停工损失”项目;需要单独计算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不设这些项目,而将“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列入本表补充资料反映,并将构成“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的各项成本并入其他成本项目。煤炭、石油、电力等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同的成本项目。为了使同行业的产品成本相互可比,中央主管部门应按行业类别规定全行业统一适用的成本项目。
  五、本表1-7行第1栏“历史先进水平”,指本企业历史上该种产品成本最低的年份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根据该年成本资料填列。第2栏“上年实际平均”,指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根据上年度本表资料填列。第3栏“本年计划”,指本年计划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填列。第4栏“本月实际”,指本月实际单位成本,应根据本月完工的该种产品成本计算单填列。第5栏“本年累计实际平均”,指本年年初至本月末止该种产品的平均实际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初至本月末止的已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单有关资料加权平均计算(即该种产品累计总成本除以累计产量)填列。
  对于不可比产品,第1、2两栏应空置不填。
  六、本表2、3、4、5各栏的“工厂成本”(8行)应与会工11表有关产品第3、4、5、6栏的数字相等。
  七、本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名称和填列方法,由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
  八、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本企业产品(如自制的铸件、零部件、自用纱、自采矿石、自炼焦、自发电等各种自制材料、自制半成品等),在本表中要否还原,按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
  生产费用表(会工13表)
  一、本表反映工业企业在年度内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各项生产费用要素的比重,考核生产费用计划(预算)的执行结果,并为计算工业净产值提供数据。
  二、生产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企业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包括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下同)所汇集的各项费用,分析计算填列。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附属农场以及其他非工业生产部门所发生的费用,都不包括在内。但企业的生产车间为这些部门提供产品、劳务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若与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划分,在会计上需要通过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生产费用科目核算的,仍应包括在本表所列的生产费用范围之内。企业为生产自制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应包括在内。
  三、本表“本年计划”栏各项目,应根据核定的生产费用预算和产品成本计划中所列的有关数字填列。本栏各项目只在年报中填列数字。
  四、生产费用要素的内容及其在本表“本月实际”和“本年累计实际”栏中的填列方法如下:
  1.“外购材料”项目(1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一切向外购进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有关材料的领用、盘亏、毁损、退回、盘盈的数额(即领用数加经批准由“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增)方的材料盘亏、毁损数减退回、经批准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借(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方的材料盘盈数后的净耗用数,下同)计算填列。由“待摊费用”科目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低值易耗品摊销也在本项目内填列。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的价值和自制交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及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自营运输费用应从本项目扣除。
  2.“外购燃料”项目(2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燃料)。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有关燃料的领用、盘亏、毁损、退回、盘盈的数额计算填列。生产过程中回收作为燃料的废料的价值、自制燃料的实际成本,以及计入燃料采购成本的自营运输费用应从本项目扣除。包括在燃料油成本内的烧油特别税数额还应在3行另行填列。但耗用的自产自用燃料油所交纳的烧油特别税应包括在本表第11行“非物质消耗”项目内。
  3.“外购动力”项目(4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动力。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耗用的外购动力数字计算填列。
  4.“工资”项目(5行),是指企业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借(增)记生产费用各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有关工资的数字计算填列。按规定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并应计入成本的各项奖金,如特定十种原材料节约奖等,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由各项专用基金开支的工资、奖金,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工资等均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5.“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项目(6行),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借(增)记生产费用各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的有关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数额计算填列。按规定不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企业,应在本项目内填列“×”号。
  6.“折旧费”项目(7行)和“提取的大修理基金”项目(8行),是指企业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提存率计算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有关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数额计算填列。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基金,所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并入“折旧费”项目反映。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也计入本项目内。但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7.“利息支出”项目(9行),是指计入生产费用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有关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的数字计算填列。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的数额在本项目内以负数填列。
  8.“其他支出”项目,是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如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外部加工费以及计入本期生产费用的待摊费用(不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和预提费用(不包括预提的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其性质分为“物质消耗”和“非物质消耗”两部分,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有关这些费用的支出数额分别计算,在10行和11行内填列。关于物质消耗与非物质消耗的划分,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办理。企业的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外部加工费、印刷费,图书资料、报刊、办公用品等订购费,试验检验费,环境卫生费,零星修理费等,作为物质消耗;排污费,差旅费,误餐补贴,保健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工会经费,保险费,职工技术培训费,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上级管理费,费用工的劳动报酬,技术转让费等,作为非物质消耗。
  经批准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增)方的库存产成品盘亏、毁损减去自“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借(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方的库存产成品盘盈后的净损失,也应包括在“其他支出”的“物质消耗”项目内。
  五、“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余额”(13行)和“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14行)两个项目的“本年累计实际”栏,应根据“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和“辅助生产”三个科目的年初余额合计和期末余额合计分别填列,并应与“资金平衡表”中的“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项目(会工01表20行)的“年初数”和“期末数”分别相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预提或待摊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期初、期末余额也应包括在本表13行和14行内反映,并应在本表下端予以注明。
  六、“自制设备”项目(15行),是指企业生产车间制造完成,提供给本企业专项工程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实际成本。但机器制造企业包括在商品产品范围内的自制设备的成本,应计入“商品产品工厂成本”,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尚未制造完成的自制设备,应包括在“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项目(14行)内。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贷(减)方转入“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借(增)方的有关数额分析填列。
  七、“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生产费用”项目(16行),是指本期生产费用中除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期末余额(13行、14行)的差额和自制设备成本(15行)以外的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各种劳务、作业费用,包括:
  1.对本企业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水电、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费用;
  2.对外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运输劳务费用;
  3.对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作业的费用(按规定由大修理基金开支的);
  4.对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作业的费用(按规定通过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
  5.由专用拨款开支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和新产品试制成本大于售价的差额;
  6.按规定应由营业外开支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
  7.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盘亏、毁损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经批准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盘亏、毁损减去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盘盈后的净损失,应自本项目扣除。
  上述5、6、7三项还应在“其中: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项目(17行)内另行反映。
  八、“商品产品工厂成本”项目(18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的数字应与“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各科目贷(减)方转入“产成品”“发出商品”和“销售”科目借(增或减)方的产成品、代制代修品和工业性劳务作业的工厂成本(减去自“产成品”、“发出商品”、“销售”科目贷(减或增)方转入“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科目借(增)方的入库后或销售后退回车间重修或报废的商品产品的工厂成本)的数字相一致。本项目“本月实际”栏和“本年累计实际”栏的数字,应分别与“商品产品成本表”(会工11表)中“全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项目第9栏和第12栏的数字相等。
  九、本表补充资料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销售费用”项目(19行),是指企业本期销售商品产品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其中,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专设销售机构的办公用品费等物质消耗还应在20行内另行填列。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还应在“工资”项目(21行)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项目(22行)另行填列。
  2.“本期技术转让费”项目(23行),是指企业本期按产品销售数量或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3.“包括在商品产值中的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项目(24行),是指企业本期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
  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会工14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各项费用的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考核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划的执行结果,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压缩开支,降低费用。
  二、本表内各项费用的明细项目是根据一般情况规定的。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经主管部门补充后的项目编报。没有发生支出的项目可空置不填。
  三、“本年计划数”栏各项数字,为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各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数填列。
  四、“上年同期实际数”栏,应填列各项车间经费和各项企业管理费的上年同期累计实际数。如果表内所列费用项目和上年度的费用项目在名称或内容上不相一致的,应对上年度的各项数字按照表内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
  五、“本年累计实际数”栏,填列自年初起至编报月末止的累计实际数,应根据“车间经费明细帐”和“企业管理费明细帐”的记录计算填列。
  六、本表“车间经费”部分只反映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因已分配计入基本生产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不包括在本表内,以免重复反映;但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对辅助生产的车间经费也应分别车间编制计划,进行考核。
  七、车间经费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工资: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如车间管理人员、车间辅助工人、修理工人、搬运工人、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维护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及勤杂人员等的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基本生产车间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及其他按规定不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企业,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3.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6.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7.取暖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费津贴,应该包括在工资项目内,不列入本项目。
  8.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使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9.机物料消耗: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10.保险费: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2.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13.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14.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八、企业管理费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工资:指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及其他按规定不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企业,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3.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4.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6.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7.水电费:指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8.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应该包括在工资项目之内,不列入本项目。
  9.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工厂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10.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11.租赁费:指管理部门使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12.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13.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14.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凭费、会议交通费等。
  15.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16.保险费:指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7.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8.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19.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20.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21.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22.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23.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4.新产品试制费:指企业自行安排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在本项目冲减。用新产品试制费拨款购置的样品、样机,出售所得价款,如当年没有试制任务的,也应在本项目内冲减。
  25.技术研究费: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以及企业向国内单位接受技术转让或向国外单位引进技术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26.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分摊上交的公司管理费。收到公司退回的公司管理费结余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27.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按规定应由企业管理费开支的,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如“职工教育经费”“排污费”“坏帐损失”和“积压物资削价损失”等。
  28.“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车间经费超支”(19行)和“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企业管理费超支”(54行),填列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由企业专用基金开支的全年管理费用实际数超过批准的计划数的部分。
  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会工2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各种专用基金和各种专用拨款的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企业各种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增减原因,考核有关基金、拨款使用计划的执行结果。
  二、有育林基金的企业,应在本表“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部分下增设“育林基金”专栏。
  三、本表应于三、六、九、十二各月填报(补充资料部分十二月份填报)。
  四、本表各项目的各栏数额,应根据“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年初数合计”(1行)和“期末数合计”(27行)分别反映各种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应根据“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年初和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2.年初和期末“未完工程支出”(2行和28行)分别反映年初和期末的未完工程所占用的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应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年初和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用几种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合并进行的未完工程,其实际支出数,可按照几种不同资金来源的计划支用数的比例,分别计算填列。
  3.年初和期末“结余资金”(3行和29行)分别反映各种专用基金除去已经用于未完工程的支出以外,尚可使用的资金数,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债权债务、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数额等。其中,国库券的数额还应在第30行单独填列。第3行为1行减2行的差额,第29行为27行减28行的差额。
  4.“本年增加数合计”(4行)为5行至16行各项数字之和;“本年减少数合计”(17行)为18行加上20行至26行各项数字之和。本表1行加4行减17行应等于27行。
  5.“企业提取数(更新改造资金填留用数)”(5行)反映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各项基金的提取数,其中“更新改造资金”栏反映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栏反映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栏反映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栏反映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其他计划外用工的工资)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栏反映企业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金以及实行企业基金和利润包干、并在留利中不包括经常性生产奖的企业,按照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0~12%从成本中提取的奖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栏分别反映企业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
  6.“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6行)反映采掘采伐企业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按产品实际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7.“固定资产变价收入”(7行)反映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时或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的变价收入。
  8.“财政和上级拨入数”(8行)反映由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拨款(包括返还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主管部门集中留利返还企业数也在本项目反映。
  9.“其他专用基金转入数”(9行)反映由其他专用基金转入的数额。
  10.“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10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留用的治理“三废”产品的利润减去亏损后的净额。
  11.“留给企业的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11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留用的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
  12.“按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数”(12行)反映企业按归还改扩建项目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润数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3.“利息收入”(13行)反映企业专项存款的利息收入。专项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各种专项基金的平均结余额的比例分摊,列入有关的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栏内。
  14.“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14行)反映有偿转让技术的企业按规定留用的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
  15.“其他增加数”(16行)反映不包括在5至14各行内的各种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其他增加数,如专项物资盘盈等。
  上述第5至16行各栏数字,应根据“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贷(增)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16.“支用数”(18行)反映企业各种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实际支用数,如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冲转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运杂费、职工奖金、交纳的奖金税、医药费和困难补助等支出数。其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数额,应在第19行内另行反映。
  17.“转入其他专用基金数”(20)反映转入其他专用基金的数额。本项目各栏合计数应与第9行各栏合计数相等。
  18.“转作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21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将专用基金转作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数额。
  19.“转作流动基金数”(22行)反映企业按规定从专用基金中转作流动基金的数额。
  20.“归还基建借款本息”(23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归还基建借款的本息数额。本项目各栏的合计数,应与会工22表8行数字相等。
  21.“罚金支出”(24行)反映企业由于未能履行经济合同、延期交纳税金、延期承付货款等而应由企业专用基金中支付的各种罚款、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数额。
  22.“弥补盈亏包干不足”(25行)反映盈亏包干企业按照规定以专用基金自行弥补包干不足的数额。
  23.“其他减少数”(26行)反映不包括在18、20至25各行内的各项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其他减少数,如专项物资的盘亏、毁损等。
  上述第18至26行各栏数字,应根据“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借(减)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表1行和27行“专用基金”各栏数字之和以及“专用拨款”各栏数字之和,应分别与资金平衡表第90行“专用基金”项目和第91行“专用拨款”项目的“年初数”和“期末数”相符。
  五、本表补充资料(一)反映采掘采伐企业全年按产品产量计算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本年累计提取金额”栏的合计数,应与本表6行“更新改造资金”栏的数字相等。本项补充资料应根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更新改造资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六、本表补充资料(二)反映各种专项工程支出(包括企业使用各种“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以及“应付引进设备款”进行的各项工程支出)的发生、转销和结余情况,以考核专项工程计划的执行结果。本项补充资料应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各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主要工程项目应逐项填列,非主要工程项目可分别不同资金来源合并汇总填列。
  用几种专用基金合并进行的工程项目,以及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合并进行的工程项目,在“资金来源”栏内,应将几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同时列出,并将该项工程的支出数额,按几种资金来源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的负担份额或按实际情况确定的负担份额,分行填列。
  本表补充资料(二)各栏的内容和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年初未完工程”(2栏)和“年末未完工程”(7栏),分别反映年初和年末尚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2.“年初待转已完工程”(3栏)和“年末待转已完工程”(8栏)分别反映年初和年末已完工程的实际支出中尚待用利润等归还借款(包括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后才能转销的部分,以及企业尚未用利润等归还的专用借款利息。
  上述第2、3、7、8四栏应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所属按资金来源和工程项目分设的各明细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3.“本年支出数”(4栏)反映本年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数,包括各项工程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以及用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价款和应付专用借款利息(直接冲减“专用基金”的利息除外)等。本栏数字应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增)方本年累计发生额计算填列。
  4.“本年已完工程转出数”(5栏)反映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在本年内的转出数,包括已冲减有关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以及已完工程实际成本中由于已经用利润等归还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而转销的数额。
  5.“本年其他转销数”(6栏)反映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专项工程支出的转销数(包括已用利润归还的专项借款利息、报废工程支出等)。
  上述第5、6两栏应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贷(减)方本年累计发生额计算填列。
  6.本项补充资料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
  本项补充资料2、3两栏合计数之和与7、8两栏合计数之和,应分别与资金平衡表“专项工程支出”项目(45行)的“年初数”和“期末数”相等。
  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会工2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基建借款、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的增减变动和结欠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基建借款、各种专用借款和应付引进设备款的借入、归还情况,检查偿还借款计划和合同的执行结果。
  二、本表“基建借款”各项目,反映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财产的交付使用而转来的应由生产企业偿还的基建借款。第1至10行各项数字应根据“基建借款”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三、本表“专用借款”各项目,应按专用借款的种类分栏填列。第11至21行各项数字,应根据“专用借款”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表第13行“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应由专用基金归还的利息(如大修理借款和更新改造借款的利息)和应由利润等归还的专用借款利息。
  本表第14行“外币折合差额”项目,反映归还外汇借款时由于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数额,少付数以“-”号表示。
  本表第15至17行三个项目,反映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和固定资金占用费,以及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应交的税金归还借款本息的数额。
  四、本表“应付引进设备款”各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而应付外商等债权人的设备价款,应按不同的债权人户名分栏填列,并按外汇原币(在“原币”栏的括号内注明外币名称,如美元、日元等)和折合人民币分别反映。第22至30行各项数字,应根据“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有关记录分析填列。其中第26、27两行“用增加的利润归还数”和“用增加的税金归还数”两个项目,反映本年按补偿贸易合同的规定用增加的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或加工收入中相当于利润和税金的部分归还的数额。
  五、本表各行数字的相互关系如下:
  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8-1)行=9行
  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21行
  22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9行
  六、本表1行和9行数字,应与年末资金平衡表“基建借款”项目数字(54行与64行之和)的“年初数”和“期末数”分别相等。
  本表11行和21行的合计栏数字,应与年末资金平衡表“专用借款”项目(92行)的“年初数”和“期末数”分别相等。
  本表22行和29行的合计栏数字,应与年末资金平衡表“应付引进设备款”项目(93行)的“年初数”和“期末数”分别相等。
  本表5行数字应与十二月份利润表“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项目(19行)的“本年累计数”相等。
  本表15行的合计栏数字与26行的合计栏数字之和,应与十二月份利润表“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项目(20行)的“本年累计数”相等。
  关停企业国家基金增减表(会工31表)
  一、本表反映关停企业国家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由关停企业从关停次月起按月填报。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原价期初数”(1行)和“流动基金期初数”(17行)两个项目的“本年累计数”栏应填列关停次月的月初数。
  2.“清查盘盈数”(2行和25行)“清查盘亏数”(5行和31行),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对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财产清查所发现的盘盈、盘亏数。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18行)反映企业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清理固定资产所支付的清理费用应在本表第26行“清理维护费支出”项目反映。
  4.“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转入数”(19行)反映企业按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的帐面数(扣除专项物资、国库券和专项工程支出)转入数和处理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的收入。
  5.“未交税、利、折旧基金转入数”(20行)反映企业经批准免交的税金、利润及折旧基金转入数。未弥补亏损冲减的流动资金应在本表第27行“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数”项目反映。
  6.“未偿还货款、欠款转入数”(21行)反映企业不能偿还的货款和欠款,经上级批准后转作流动基金数。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货款和欠款,经批准后核销的坏帐损失应在本表28行“坏帐损失”项目反映。
  7.“关停期间劳务净收入”(22行)反映企业组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支出后的净收入。
  8.“处理流动资产盈余”(23行)反映企业处理流动资产发生的盈余。处理流动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在本表第29行“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反映。
  9.“上级拨入清理维护费”(24行)反映由上级拨给企业的清理维护费。
  10.“清理维护费支出”(26行)反映企业在关停期间按规定支出的清理维护费,其中包括发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基层工会的脱产干部的工资以及其他必要开支,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费,设备维护修理费,清理固定资产所支付的清理费用,退休、退职、离休人员的退休费、退职费、离休费以及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
  11.“上交多余流动资金”(30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上交财政的流动资金数。
  12.本表1行至8行各项数字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记录填列,9行应根据“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1行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7行至32行各项数字应根据“流动基金”科目的记录填列。
  三、本表各行数字的相互关系如下:
  1行+2行-3行-4行-5行-6行=8行
  8行-9行=10行
  10行+11行=16行
  17+18行+19行+20行+21行+22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行
  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会工32表)
  一、本表反映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预算的执行结果和各项费用的构成。由关停企业在关停次月起按月填报。
  二、本表“计划”栏各项数字应根据批准的清理维护费预算数填列。“实际”栏各项数字应根据“清理维护费”科目的记录填列。
  三、本表“本年累计数实际”栏各项数字填列自关停次月起至编报月末止的累计实际数。
  四、本表第9行本月实际数和本年累计实际数加上本表补充资料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应分别与会工31表第26行“本月数”栏和“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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