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的通知

[法〔司〕发〔1985〕6号]  [1985-03-27]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今年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创办各种形式的业余政法院校的要求,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速干部培训步伐,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

  这所大学,采取最高人民法院设总校、各高级人民法院设分校、各中级人民法院设分部、各基层人民法院设教学班(各专门法院亦同)的全国统一的办学体制。学制三年。第一学期计划招收各级法院在职干警三万至四万名入学。今年4月招生,9月开学。

  按照国家现行财政体制,业余法律大学总校所需的开支经费和经常办学经费,由中央财政列入预算开支。分校、分部和教学班的办学经费,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编报预算,列入地方财政开支。各专门法院的办学经费,由本系统财务部门解决。

  各地在创办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过程中,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精神,注意提高教学质量,把好质量关,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先办,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待有了条件再办。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