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务干部查获私盐案件提奖问题的简复

[〔82〕财税计字第017号]  [1982-04-24]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2)闽税盐字第136号报告收悉。按照《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盐务干部缉获的私盐案件,其罚没收入,除扣交应纳税款外,应当全部作为缉私费用,不提取奖金。请按此规定办理。 (1)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