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接收安置和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82〕财事字第111号]  [1982-04-20]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精神,对军队干部退休和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不包括军队企业职工)的接收安置和退休费用的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退休干部和五军籍的退休职工,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接收。当年的退休费用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各项退休费用由中央财政拨款,列地方财政预算支付。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民政厅(局),根据今年的实际接收人数 (分军队退休干部和五军籍退休职工两类),编列经费预算,于年底或明年初上报(今后,每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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