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的通知

[民〔1982〕优18号]  [1982-03-24]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在职革命残废军人(包括在职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在内)的在职残废金标准,从一九八二年度起予以调整。 现将新的标准附表下发,请转各地、县、市(市辖区)民政、财政部门遵照执行。这次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需要增加的经费,由财政部另行拨款解决。
  
  附: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表(自1982年度起执行)(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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