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交通肇事负伤者医药费负担的复函

[〔82〕财事字第41号]  [1982-03-04]

辽宁省财政厅:

  2月5日[1982]辽财文字第46号函悉。经与公安部联系,答复如下:
  公安部原草拟的《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的有关规定,仅供讨论用,我们已向公安部提出了修改的意见,不应作为执行的依据。有关交通肇事负伤者医药费负担问题,请仍按照1979年11月28日财政部、卫生部[79]财事字389号、[79]卫计字1679号的规定执行。即: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由于交通肇事造成伤残,其医药费用应视情况由肇事者单位或本人负担,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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