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通知

[〔81〕财企字第502号]  [1981-11-24]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总工会:

  一九七九年为了配合制止企业滥发奖金的要求,我部曾发文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改按扣除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算。据一些地区的工会反映,按扣除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减少了工会经费来源,使工会经费开支发生困难。经与全国总工会商量,决定从一九八二年起,企业提取工会经费,恢复按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基金和福利基金的提取,仍按(79)财企字65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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