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总后勤部关于改变军人服务社的进货价格和利润管理的通知

[80商特联字第54号]  [1980-07-03]

  经研究,自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起,军人服务社的进货价格,由原来按零售价倒扣作价的办法,一律改为批发价。改为批发价以后,除按规定缴纳百分之三的零售环节工商税和开支经营管理费用外,所得利润上交总后勤部管理,暂不缴纳工商所得税。具体管理上缴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规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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