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0〕劳总险字1号]  [1980-01-04]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七九年度起,对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宿舍取暖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也参照办理。所需经费,由你们自行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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