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04-13]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在纠正错案、冤案的工作中,应退的罚没款,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因未见财政部正式文件通知,未予退库。为此,特作联合通知如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过去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经过认真落实,确实需要退赔的,属于应由国库退还的部分,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三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8)工商总字1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后,办理收入退库手续。

相关文件:
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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