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伙食补助问题的函复

[〔79〕财事字49号]  [1979-02-20]

辽宁省财政局: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问题,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劳保条例和我部一九七七年财企字第62号复函规定:由公家给以适当补助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这项补助列职工福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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