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78〕财企字第16号]  [1978-02-05]

  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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