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意大利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或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双方航运企业各自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本航线营运。
第九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在另一方港口的一切费用,均依照该方港口的现行法令规章予以征收。
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免付在对方港口获得的货物和旅客收入的所得税。
本协定于1972年10月8日在北京签订。
(注:1972年11月15日中国外交部通知意大利外交部,1975年1月15日意大利外交部通知中国外交部,已履行了本国的法律手续。因此,本协定于1975年2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