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有关税收条文
[1966-10-21]
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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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或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经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双方国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本航线营运。
第八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在另一方港口的一切费用,均依照地方港口的现行法令规章予以征收。但双方对上述船舶经营旅客和货物运输的运费收入免征运费所得税和其他税款。
本协定于1966年10月21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