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1963〕634号]  [1963-08-05]

农业税
  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财农申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应作相应的改变。
  附件: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