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财农申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应作相应的改变。
附件: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3)
附件: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