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一九六一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退伍时的待遇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中劳薪字第60号]  [1961-07-22]

  1.从参加武装民警部队之日起至退伍时止,计算服务年限发给退伍补助金。

  2.参加武装民警部队前,原为人民解放军、志愿军的人员其军龄应计算为服务年限,并计发退伍补助金;已领过“生产资助金”、“退伍优待金”的,其军龄计算服务年限,不发退伍补助金。

  3.原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后转到民警部队的,退伍时,其工作时间应计算为服务年限,并计发退伍补助金,已领过退职补助费的,只计算服务年限,不发退伍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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